臧小丽律师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

  发布时间:2017-2-22 15:01:56 点击数:
导读:监管处罚重心转向自然人上市公司董监高要当心近日,监管层正在研究加大对董监高及中介机构的责任,强化对违法违规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责任赔偿,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17-02-2121:41第一财经APP杜卿卿近期,监管

监管处罚重心转向自然人 上市公司董监高要当心

近日,监管层正在研究加大对董监高及中介机构的责任,强化对违法违规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责任赔偿,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7-02-21 21:41第一财经APP杜卿卿

近期,监管层正在研究加大对董监高及中介机构的责任,强化对违法违规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责任赔偿,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核心环节,信息披露违法也是资本市场三大违法类型之一。究其背后,违法成本过低是主要原因之一。除了行政处罚轻、民事索赔难、刑事追究不到位,处罚落点重法人轻自然人也是一大问题所在。

“上市公司作为法人主体, 其违法行为是由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自然人幕后操纵实现的。目前投资者索赔对提高违法成本有明显帮助,但是索赔一般都是起诉公司而非股东或董监高,赔偿责任落不到自然人身上,威慑力还是有限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公司在赔偿投资者之后,还有一个环节一直都被忽略了,那就是选出股东代表来代表上市公司向有责任的个人高管来追偿,即进行股东代表诉讼。不过在她看来,随着法制环境的完善,特别是以投服中心为代表的公益性组织的活跃,未来股东代表诉讼也可能会渐成趋势。

板子打到“人”身上

监管层对违法案件当中自然人的责任越来越重视。2017年2月3日,证监会公布了对益盛药业(SZ.002566)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除了上市公司之外,还包括董事长、董秘等21名责任人,几乎覆盖公司全部董监高。不过,这只是去年以来众多违法案件当中非常普通的一例。

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证监会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824号建议中有关完善退市制度的建议进行了答复。退市过程涉及多方利益,监管层关注的是责任追究及投资者赔偿,不能“一退了之”。

证监会表示,将落实对公司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投资者赔偿方面着力优化方便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机制和途径,研究完善对退市违法违规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责任赔偿机制,强化对违法违规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责任赔偿,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目前对违法案例中上市公司责任的追究已经比较成熟,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后,投资者就可以启动索赔。按照法律规定,证监会罚款金额一般有60万元上限,单以行政处罚而言,威慑力较为有限。不过近年来A股市场投资者通过法律维权的意识不断提升,索赔案例、人数、金额都有较大提高。

比如海润光伏,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总计收到728起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件,诉讼金额达到1.45亿。这一金额对上市公司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资金。海润光伏今年1月25日发布业绩预告称,2016年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人民币-3.8亿元~-4.8亿元。

臧小丽律师告诉记者,对于被处罚的高管或股东,投资者也是可以起诉的,但是对个人高管的起诉实践中存在一定障碍。首先,难以获得涉案人员完整的个人信息,起诉到法院也很难被受理。第二,难以获知被诉个人的居住信息及联系方式,且就算获得了也可能是一个非实际居住地址,因此法院只能对案件进行公告。“公告的时间非常漫长,起诉要公告、开庭也要公告,一个公告期就是两个月,案子就会被拖的遥遥无期。”

另外,投资者是作为公司股东去起诉的,与涉案的股东或高管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起诉高管仅是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投资者单独起诉高管的意愿并不高。

她建议,由社会公益性组织比如投服中心,可以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索赔诉讼完成后,作为股东代表,代表上市公司,向有责任的大股东或董监高再进行追偿,让最终的责任人真正负起责任。

他山之石——董责险

董责险的概念进入国内已经多年,但是发展非常缓慢。上海市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方乐华此前曾表示,在法治不健全的环境下,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承担的风险小,也就缺少投保的意愿。

2016年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做出从重处罚,为了便利投资者索赔,其保荐人兴业证券业组织进行“先行赔付”。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先行赔付制度还缺少救济方式,存在法律缺陷。

“依据现行的先行赔付制度的设计,首发证券企业及其控股股东、董监高等,都是赔付的买单人,其实,让这些相关人投保董事责任保险,在处罚决定生效后,由保险公司出面理赔,也是一项应当考量的方案。”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告诉记者,与上市公司相比,起诉自然人往往是比较难的,会遇到更加明显的对抗性,不配合。而引入保险制度,既能减少“无力赔付”的情况,也能促进公司治理机制。

他告诉记者,从性质上讲,董事责任保险属于一种特殊的职业责任保险。在海外,董事责任保险被认为是“将军的头盔”,是公司良好风险管理的表现。集团诉讼与董责险制度二者相互配合,共同发挥对公司治理的制衡作用。

董事责任保险,也称“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购买,对被保险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其中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义务、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被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董责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现在所有A+H、A+B的上市公司董监高都购买了董责险。”宋一欣称,国内此前已有相关理赔案例,比如广汽长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2011年公司支付投资者索赔金额98万元,但因为提前已购买董责险,公司最终获得保险公司理赔80万。

随着法律条件的完善,以及监管处罚重心的平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也不得不更加小心。

“对中国内地而言,监管法规还处在发展阶段,中国证监会在推进市场改革的同时,强力监管也使投行、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IPO过程中承担了重大责任。”美亚保险(AIG)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郑艺(Eric Zheng)对第一财经表示,新趋势的出现,要求上市公司越来越需要仔细审视其董责险计划及需求。

他告诉记者,目前仅有约10%的A股上市公司购买了董责险。不过可以看到,一些海外上市中国公司的丑闻促使越来越多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意识到董责险的重要性。随着中国IPO规则的改革,中国A股上市公司也可能会面临类似的情况,尤其是当前A股市场正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转变。

“董责险会激励公司高管去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努力,而非仅仅是为了追求一个最安全的目标。”郑艺以美国市场为例解释称,最优秀的董事往往也最为熟悉董事会的职责、义务及潜在的责任。这也意味着对于这些人来说,购买董责险成为他们决定是否加入公司董事会的先决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董责险能帮公司吸引最优秀的人才加入董事会,从而提升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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