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报道:投资者索赔案首次庭审未到庭 中毅达放弃答辩?

  发布时间:2018-06-08 15:08:25 点击数:
导读:2018年6月5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投资者诉上市公司中毅达(600610,900906)虚假陈述索赔系列案的首次开庭。  据投资者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介绍,法院经合法传唤,已经向中毅达公司

     2018年6月5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投资者诉上市公司中毅达(600610,900906)虚假陈述索赔系列案的首次开庭。

  据投资者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介绍,法院经合法传唤,已经向中毅达公司送达了相关传票,但是中毅达公司未委派任何员工或者律师出庭应诉,合议庭已向原告律师释明:由于被告缺席,法院按照缺席审理的法律规则进行正常开庭。后续,法院会视中毅达陈述的缺席庭审的理由是否合理,再作出相应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臧小丽律师认为,被告中毅达公司在诉讼中缺席,不会对投资者的索赔进程和索赔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中毅达后续仍不积极出庭应诉,相当于主动放弃了答辩和陈述理由、提供证据的机会,结果可能会对中毅达公司不利。

  目前,法院正在受理的中毅达投资者起诉索赔,主要针对中毅达2015年三季报存在财务造假问题,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沪2018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7月至9月,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导致中毅达2015年三季报涉嫌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的50.24%,涉嫌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

  针对上述财务造假的虚假陈述违规事项,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得赔偿的中毅达股票投资者:在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买入中毅达(600610、900906),且在2016年4月1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的投资者。

  除了上述违规事件外,中毅达还存在其他涉嫌虚假陈述违规行为,目前正在证监会立案调查过程中,包括2018年3月23日、5月10日分中毅达分两次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这两次被立案调查的原因均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说明中毅达公司还存在再次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可能性。因此,臧小丽律师认为,中毅达投资者索赔范围可分为两段,投资者只要符合其中任一条件者,即可:

  可索赔范围之一: 在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买入中毅达(600610、900906),且在2016年4月1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的投资者。(正在起诉过程中,未参加者仍可参加)

  可索赔范围之二: 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4日期间买入中毅达(600610、900906),且在2017年7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的投资者。(待证监会立案调查结束可起诉,目前可准备诉讼资料)

  需要指出的是,上海中毅达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既包括A股,也包括B股,A股股票(中毅达,600610),B股股票(中毅达B,900906)的受损投资者均可参与索赔。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基础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联系律师办理索赔手续时需要提供以下基础资料:

  1、买卖中毅达(600610、900906)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上已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中毅达A股/B股虚假陈述索赔案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5 1133 135

  邮箱:343733997@qq.com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上一篇:证券时报报道:遭监管部门调查 奥瑞德股价再现“一”字跌停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