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近30名投资者诉超华科技索赔案开庭 被告律师同意和解解决赔偿纠纷
2017年12月16日,超华科技公告因为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的违规行为被广东证监局采取行政处罚,随后陆续有投资者向超华科技提起虚假陈述股票索赔诉讼。
今日,记者了解到,新一批近30名投资者索赔案于7月20日再次公开庭审。“本次参与索赔的超华科技投资者均是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股票(002288),并且在2017年9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据这些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介绍,目前,法院暂未宣布判决结果。
据公开报道,今年3月9日上午,超华科技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就已经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首次开庭。截止到目前,首批案件尚未有判决结果的公开信息。
投资者起诉超华科技,是因为该公司存在虚增利润的违规行为。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超华科技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万元,导致 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为此,广东监管局对超华科技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还对相关责任人开具了行政处罚罚单。
据悉,在7月20日上午的庭审中,超华科技委派的律师出庭应诉,超华科技承认存在财务造假被证监会处罚的事实,并且对原告提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等关键日期无异议。但超华科技表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超华科技方面给出的主要理由是公司违规涉案金额不重大,对投资者的损失不产生重大影响。超华科技违规期间,中国股市经历了2015年大幅波动,2016年熔断等情况,投资者的损失系由这些系统性风险所致,而非超华科技的违规行为。”臧小丽律师介绍说,但是实际上虚增利润是性质恶劣的虚假陈述行为,被证监会处罚说明违法涉案事项重大,并且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 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 23.71%,说明超华科技2014年利润业绩中,有约25%的数据是虚假的,该虚假信息足以影响投资人判断,也足以影响股价,达到了重大性标准。至于超华科技抗辩的熔断机制、2015年大幅波动因素对本次参与诉讼的投资者没有影响,原告律师认为中国股市也没有发生被告所说的系统性风险。
在开庭程序结束前,超华科技委派的律师表示,同意与投资者和解解决赔偿纠纷,但暂未提出明确的调解方案。法院给双方一个月的调解期限,到期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考虑适时作出判决。“根据目前的诉讼规则,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时效为三年,从上市公司公布收到监管机关行政处罚之日起计算。这样算来,超华科技投资者索赔案目前仍在诉讼期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可参加索赔。”臧小丽说。
超华科技股票投资者参与索赔资料准备
符合索赔条件的超华科技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如下:
1、买卖超华科技(002288)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从第一笔买入打到最后一笔卖出,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需要打出库存股。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上显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交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超华科技(002288)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8 1094 9725(可加微信)、136 5113 3135(微信已满)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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