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小丽律师就瑞幸咖啡造假案是不是适用我国证券法,接受新华网采访

  发布时间:2020-04-28 10:02:20 点击数:
导读:证监会再回应瑞幸造假事件:支持跨境监管合作专家称不属于长臂管辖

证监会再回应瑞幸造假事件:支持跨境监管合作 专家称不属于长臂管辖


新华网北京4月28日电(杨晓波)27日,针对网传瑞幸咖啡被公安、工商部门接管以及证监会进驻一事,瑞幸咖啡发布声明称,公司正在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瑞幸咖啡经营情况相关工作的了解,公司及全国门店运营正常。

27日晚,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引起市场对跨境监管合作的关注,自瑞幸咖啡自曝财务造假以来,证监会第一时间对外表明严正立场,并就跨境监管合作事宜与美国证监会沟通,美国证监会作出了积极回应。

上述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一向对跨境监管合作持积极态度,支持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查处其辖区内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在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多边备忘录等合作框架下,中国证监会已向多家境外监管机构提供23家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其中向美国证监会和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提供的共计14家。此外,2019年10月中美双方对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存放在中国内地的在美上市公司审计工作底稿调取事宜也达成了共识,目前合作渠道是畅通的。

证监会表示,企业跨境上市有利于丰富当地资本市场投资选择和提升投资收益,实践证明是共赢的选择。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是各国监管机构的共同职责,深化跨境监管执法合作符合全球投资者的共同利益。中国证监会始终抱着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风险、敬畏投资者的监管理念,愿意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各国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于市场热议的证监会调查组入驻瑞幸,是否属于行使“长臂管辖权”的问题,新华网记者第一时间连线专家进行解读。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认为,严格意义上来,瑞幸咖啡案并不适合于长臂管辖条款。因为我国的资本市场并没有完全放开,国内的个人投资者尚不能自由兑换美元购买境外上市的股票。瑞幸咖啡的受损投资者主要也不在国内,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国际影响恶劣,因此不能完全适用于新《证券法》第2条第4款。

此外,瑞幸咖啡为在美上市企业,注册地为开曼群岛,并非中国证监会的直接监管对象。证监会派驻调查组进驻瑞幸咖啡,是中国证监会正在协助美国SEC进行调查,履行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职责。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也认为,这不属于“长臂管辖权”,证监会的回应也进行了印证。当前,随着金融市场全球化、国际化程度加深,跨国监管已经在很多国家达成共识。董登新进一步解释,“我们的市场越开放越需要跨境合作跨国监管。在平等互助合作的基础上,存在着不是你求别人,就是别人求你的情况,跨境监管模式的发展,将来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欢迎。”

瑞幸咖啡造假事件后续将如何发展?臧小丽表示,不管是境外上市企业,还是境内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信息欺诈行为都有必要进行从严打击,这样才能提振中国企业的形象,净化国内国际资本市场。预计中国证监会对瑞幸咖啡在中国的财务造假情况调查结束后,可能将调查结果移送给美国SEC,由美国监管机构进行处理。

据了解,瑞幸咖啡自4月2日“自曝”财务造假后,证监会便高度关注。4月3日,证监会于官微发文表示,高度关注瑞幸财务造假事件,对该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不管在何地上市,上市公司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市场的法律和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坚决打击证券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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