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仙源(831399)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6-7-11 13:35:33 点击数:
导读:公告编号:2016-049证券代码:831399证券简称:参仙源主办券商:国泰君安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编号:2016-049

证券代码:831399 证券简称:参仙源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5年 7月 20日,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来的编号为“沪证专调查字2015407 号”的《调查通知书》(见公司2015年7月21日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2015-033号公告),该通知称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50号)。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处罚事项

    因2013年,公司将外购野山参作为自挖野山参销售,少计成本55,382,210元,导致虚增利润55,382,210元;同时,因公司2013年将野山参销售给关联方辽宁参仙源酒业有限公司,认定关联交易虚增收入73,729,327元,导致虚增利润73,729,327元。

二、受到处罚情况

    对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于成波和时任总经理李殿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赵冬颖、董事肖林、吴文莉、蒋群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作出以下决定:

1、 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 对于成波、李殿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3、 对赵冬颖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4、 对肖林、吴文莉、蒋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三、处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今后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对于本次处罚,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依据处罚决定书对相关财务报表进行改正,将对公司历史财务指标带来一定影响,但公司野山参资产价值持续增长,不会对公司未来利润和公司整体价值造成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50 号)


特此公告。

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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