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仙源(831399)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公告编号:2016-049
证券代码:831399 证券简称:参仙源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5年 7月 20日,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来的编号为“沪证专调查字2015407 号”的《调查通知书》(见公司2015年7月21日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2015-033号公告),该通知称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50号)。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处罚事项
因2013年,公司将外购野山参作为自挖野山参销售,少计成本55,382,210元,导致虚增利润55,382,210元;同时,因公司2013年将野山参销售给关联方辽宁参仙源酒业有限公司,认定关联交易虚增收入73,729,327元,导致虚增利润73,729,327元。
二、受到处罚情况
对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于成波和时任总经理李殿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赵冬颖、董事肖林、吴文莉、蒋群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作出以下决定:
1、 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 对于成波、李殿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3、 对赵冬颖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4、 对肖林、吴文莉、蒋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三、处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今后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对于本次处罚,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依据处罚决定书对相关财务报表进行改正,将对公司历史财务指标带来一定影响,但公司野山参资产价值持续增长,不会对公司未来利润和公司整体价值造成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50 号)
特此公告。
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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