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新(002565)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6-8-1 14:48:5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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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上海绿新 公告编号:2016-043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绿新”或“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2016-1-03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6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8)。

2016年7月25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16】3号),详见公司公告(2016-042)。

2016年7月27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5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上海绿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上海绿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

王丹,时任上海绿新董事长,2009年8月18日至2015年6月30日任上海绿新总经理,上海绿新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王

丹为上海绿新的关联自然人。

2012年至2014年期间,王丹连续多次与上海绿新发生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达到21,769,703.13元,已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所规定的关联交易。但上海绿新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0.2.3条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

2014年3月28日,上海绿新与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涉及协议标的的金额368,000,000元,已经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9.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标准,应当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时”披露,上海绿新未及时披露。

上海绿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上海绿新上述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违法行为,上海绿新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丹以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晓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前后时任财务总监刘炜、高翔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上海绿新上述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行为,王丹以及张晓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上海绿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王丹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3、对张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4、对刘炜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5、对高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 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 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立案调查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年修订)》 13.2.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公司股票不会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谨此向各位投资者致歉,并将以此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建立完善且运行有效的内控机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 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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