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为完成业绩指标虚构交易受罚 投资者索赔开始启动

  发布时间:2020-09-18 11:10:50 点击数:
导读:东方金钰,现*ST东方,股票代码600086,2020年9月16日公告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上市公司东方金钰以及时任董事长赵宁均被处以顶格处罚,赵宁还被证监会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东方金钰这家公

东方金钰,现*ST东方,股票代码600086,2020年9月16日公告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上市公司东方金钰以及时任董事长赵宁均被处以顶格处罚,赵宁还被证监会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东方金钰这家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珠宝玉石、黄金饰品的生产和销售。东方金钰被处罚主要问题是财务造假,造假的手法是虚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具体的操作方式是:东方金钰控制了一家公司,名叫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姐告宏宁公司”),姐告宏宁公司又借助19位个人的银行账户来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资金流,这19个账户分三组:第一组是6个人当客户,作名义买方;第二组是7个人当中转方,第三组是6个人,扮作玉石的名义供应商。

姐告宏宁公司控制以上19个银行账户,把来源于或转入东方金钰及其控制公司的资金47930.19万元,通过中转方和名义供应商的账户转给名义客户,再控制名义客户账户支付销售交易款,资金最终还是回流到姐告宏宁公司,以上资金流转构成了资金闭环。东方金钰公司还提供了与上述资金流向一致的翡翠原石销售合同,但是证监会认为是虚假合同。

为何东方金钰公司要如此大费周章地去伪造合同,虚构交易流水呢?目的应该是为了让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数据更漂亮。

以上造假行为发生在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东方金钰的财务数据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虚增了营业收入14169.09万元,虚增利润9504.09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29.60%;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9487.1万元,虚增利润18448.20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59.7%。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2亿元,虚增利润7900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的211.48%。

戏精公司申辩:不是假合同,翡翠原石交易有特殊的行业惯例

针对证监会的违法事实认定,东方金钰申辩称:涉案交易是真实发生的翡翠原石采购、销售交易,不存在造假。本案中存在的资金闭环、由名义客户及名义供应商与姐告宏宁公司签订合同等情形是由于翡翠原石交易的行业习惯及姐告宏宁公司操作不规范导致的。

东方金钰认为,翡翠原石交易有特殊的行业惯例,许多买方和卖方不希望对手方知悉真实身份,往往通过代理人代为交易。同时,翡翠原石属于非标准化商品,交易过程中往往无法准确鉴定品级和价值,在买卖双方就价格和标的物达成一致后即可交货、付款,因此在翡翠原石交易惯例中通常不会在交易前订立合同,且部分交易可能为现金交易。

很遗憾,东方金钰上述申辩意见证监会未采纳。证监会给出的理由如下:

关于东方金钰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第一,根据在案证据,涉案资金流形成闭环,相关交易合同系伪造的虚假合同,涉案交易对手方为名义客户或名义供应商,上述事实足以说明涉案交易为虚假交易;第二,当事人东方金钰等并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涉案交易的真实性,未能证明涉案交易存在真实客户及真实供应商;第三,即便翡翠原石交易确实存在特殊性,东方金钰从事交易行为也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而涉案交易不具有真实性,由此导致东方金钰构成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及利润总额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综上,我会对东方金钰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东方金钰投资者索赔诉讼开始启动

针对东方金钰的虚增业绩的虚假陈述违规行为,证券维权律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臧小丽指出,由于东方金钰已公告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券投资者起诉索赔的前置条件已满足,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了。

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东方金钰投资者范围是:凡在2017418日至2019117日期间买入600086东方金钰股票,且在201911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

(以上为臧小丽律师团队初定索赔范围,最终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准)

附:参与索赔的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资料

1.买卖东方金钰(600086)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2.开户确认单(对账单能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开户确认单);

3.身份证复印件;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东方金钰(600086)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单位: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5 2082 9251(可加微信)、138 1094 9725、136 5113 3135

邮箱:343733997@qq.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东方梅地亚A座2310室

臧小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71183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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