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发布时间:2018-06-19 11:15:2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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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2号

                       

[2018]2

 

当事人: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康制药),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帅放文,男,1966年7月出生,时任尔康制药董事长,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刘爱军,男,1974年9月出生,时任尔康制药董事,总经理,住址湖北省公安县。

王向峰,男,1967年8月出生,时任尔康制药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县。

杨海明,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尔康制药董事,总工程师,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帅友文,女,1961年6月出生,时任尔康制药董事,行政总监,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帅瑞文,女,1971年10月出生,时任尔康制药董事,采购总监,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高振亚,男,1970年10月出生,时任尔康制药财务总监,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张曲曲,女,1982年4月出生,时任尔康制药财务部经理,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罗琅,男,1980年9月出生,时任尔康制药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王健,男,1962年6月出生,时任尔康制药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许中缘,男,1975年3月出生,时任尔康制药独立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左田芳,女,1965年3月出生,时任尔康制药独立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周伏军,男,1966年9月出生,时任尔康制药监事,住址湖南省南县。

陈文献,女,1966年12月出生,时任尔康制药监事,住址湖南省宁乡县。

李义国,男,1965年10月出生,时任尔康制药监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尔康制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部分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尔康制药全资子公司湖南尔康(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康香港)将从另一全资子公司湖南尔康(柬埔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康柬埔寨)购入的200吨改性淀粉通过广州某食品公司、上海某实业公司等中间商间接销往尔康制药,为此尔康香港确认营业收入18,058,880.00元,确认净利润15,859,735.04元。

二、2016年,尔康香港将从尔康柬埔寨购入的1878吨改性淀粉通过广州某食品公司、上海某实业公司等中间商间接销往尔康制药,为此尔康香港确认营业收入229,315,853.50元,确认净利润208,981,130.18元

尔康制药从全资子公司全额现款购入原料不具有商业合理性,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发生转移,相关经济利益没有实际流入,商品的实际控制权没有发生转移。尔康香港的会计处理不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上述经济业务不应确认为销售收入。

三、尔康制药全资子公司尔康柬埔寨存在216吨改性淀粉销售退回未确认,虚增营业收入25,759,338.34元,虚增净利润23,273,318.62元。2016年,尔康柬埔寨销售给加拿大S公司改性淀粉一批,发货不久,客户提出产品存在均一度指标不达标,要求退货,在得到同意补偿损失的口头承诺后,2016年12月,加方将其中216吨低价处理,尔康制药对销售退回未做账务处理。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尔康制药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尔康制药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58,880.00元,虚增净利润15,859,735.04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1,755,998,915.76元的1.03%,披露净利润604,578,672.02元的2.62%。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255,075,191.84元,虚增净利润232,254,448.80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2,960,896,815.03元的8.61%,披露净利润1,026,434,494.30元的22.63%。

尔康制药于2016年4月、2017年4月分别公告了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帅放文时任尔康制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刘爱军时任尔康制药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帅放文、刘爱军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人均在尔康制药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时任财务总监高振亚是尔康制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时任财务部经理张曲曲是尔康制药会计机构负责人,高振亚和张曲曲均在尔康制药2015、2016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上签字,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罗琅分管披露工作,以上三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向峰、杨海明、帅友文、帅瑞文,李义国、周伏军、陈文献分别为时任董事、监事,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王向峰、杨海明、帅友文、帅瑞文、李义国在尔康制药2015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王向峰、杨海明、帅友文、帅瑞文,王健、许中缘、左田芳,周伏军、李义国、陈文献在尔康制药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银行账户流水、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证人证言、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尔康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罗琅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本人未任公司董事,董事会上没有投票权,受任职分工所限,无法全面了解相关信息,履职期间已尽责完成了本职工作,不存在主观欺骗和恶意隐瞒情形。第二,本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经复核,我局认为,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履职情况和积极配合调查情节,决定部分采纳其申辩理由。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尔康制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帅放文、刘爱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其他责任人员王向峰、杨海明、帅友文、帅瑞文、高振亚、张曲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其他责任人员王健、许中缘、左田芳,罗琅、周伏军、陈文献、李义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8年 6月11日

 

抄报:中国证监会处罚委、稽查局

分送:局领导、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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