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09 09:42:13 点击数:
导读:证券代码:600399证券简称:ST抚钢公告编号:临2019-029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ST抚钢           公告编号:临2019-029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3月21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沈稽局调查通字[2018]25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9年7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8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内容如下: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赵明远先生、董事先生、孙启先生、单志强先生、张晓军先生、王勇先生、姜臣宝先生、孔德生先生、刘伟先生、邵福群先生、王朝义先生、高炳岩先生、董学东先生、魏守忠先生、徐德祥先生、朴文浩先生、张玉春先生、周建平先生、张洪坤先生、张鹏先生、姚殿礼先生、伊成贵先生、赵彦志先生、李延喜先生、高岩先生、邵万军先生、刘彦文先生、张悦女士、武春友先生、赵振江先生、徐庆祥先生、刘振天先生、鄂成松先生、孙立国先生、崔鸿先生、李茂党先生、张力先生、赵光晨先生、唐丽女士、赵明锐先生、国长虹女士、李刚先生、单永利先生、王红刚先生、权日纯先生: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抚顺特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存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0年至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抚顺特钢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修改物供系统、成本核算系统、财务系统数据等方式调整存货中“返回钢”数量、金额,虚增涉案期间各定期报告期末存货。2010年至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抚顺特钢累计虚增存货1,989,340,046.30元,其中2010年虚增存货71,002,264.30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11%;2011年虚增存货487,921,246.00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6.22%;2012年虚增存货559,851,922.00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5.56%;2013年虚增存货184,446,258.00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60%;2014年虚增存货185,060,636.00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59%;2015年虚增存货163,090,290.00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26%;2016年虚增存货186,675,886.00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51%;2017年1月至9月虚增存货151,291,544.00元,2017年1月至9月虚增存货占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20%。

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存货余额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二、抚顺特钢2013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3年至2014年,抚顺特钢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等方式虚假领用原材料,将以前年度虚增的存货转入在建工程,虚增2013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期末在建工程。2013年至2014年间累计虚增在建工程1,138,547,773.99元,其中2013年虚增在建工程742,930,278.00元,2014年虚增在建工程395,617,495.99元。

抚顺特钢2013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抚顺特钢2013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3年和2015年,抚顺特钢通过伪造、变造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方式将虚增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虚增2013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2013年和2015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841,589,283.99元,其中2013年虚增固定资产490,692,688.00元,2015年虚增固定资产350,896,595.99元。

抚顺特钢2013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四、抚顺特钢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至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抚顺特钢将虚增后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虚增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折旧额,2014年至2017年9月累计虚增固定资产折旧87,394,705.44元,其中,2014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4,381,330.42元,2015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8,174,433.94元,2016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31,336,537.76元,2017年1月至9月虚增固定资产折旧23,502,403.32元。

抚顺特钢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数据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五、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0年至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抚顺特钢通过伪造、变造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修改物供系统、成本核算系统、财务系统数据等方式调整存货中“返回钢”数量、金额,将应计入当期成本的原材料计入存货,导致涉案期间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989,340,046.30元,其中2010年少计71,002,264.30元,2011年少计487,921,246.00元,2012年少计559,851,922.00元,2013年少计184,446,258.00元,

2014年少计185,060,636.00元,2015年少计163,090,290.00元,2016年少计186,675,886.00元,2017年1月至9月少计151,291,544.00元。

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数据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六、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0年至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抚顺特钢通过虚增存货、减少生产成本、将部分虚增存货转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进行资本化等方式,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901,945,340.86元。其中2010年虚增利润总额71,002,264.30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175.87%,抚顺特钢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1年虚增利润总额487,921,246.00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1322.84%,抚顺特钢在2011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2年虚增利润总额559,851,922.00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1794.71%,抚顺特钢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3年虚增利润总额184,446,258.00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597.16%,抚顺特钢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4年虚增利润总额170,679,305.58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

245.22%,抚顺特钢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144,915,856.06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67.94%;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155,339,348.24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130.40%,抚顺特钢在2016年年度报告(追溯调整前)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7年1月至9月虚增利润总额127,789,140.68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2017年1月至9月利润总额的158.50%。

将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2010年至2014年以及2016年(追溯调整前)共计6个年度,抚顺特钢由盈利转为亏损。

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

露的利润总额数据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长赵明远(2002年1月至2015年4月)在2010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董事长董事(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董事长(2017年12月至今)、董事(2015年5月至今)、总经理(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孙启在2012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总经理单志强(2007年6月至2012年10月)在2010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总经理张晓军(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财务总监王勇(2006年2月至2014年2月)同时作为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在2010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财务总监(2014年2月至今)、董事(2015年5月至今)姜臣宝同时作为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在2013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董事徐德祥、赵彦志、李延喜、高岩、周建平、姚殿礼在2010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刘伟在2010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朴文浩在2011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张鹏在2013年至2014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邵福群、王朝义、高炳岩、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在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张洪坤在2015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伊成贵在2010年至2012年、2015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邵万军在2013年、2014年、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刘彦文、张悦、武春友在2015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监事张力在2010年至2013年年度报告、唐丽在2010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国长虹在2010年年度报告、李刚在2010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赵明锐在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单永利、王红刚在2013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副总经理赵振江(2011年3月至2014年11月)在2010年和2012年年度报告、徐庆祥(2005年7月至2013年4月)在2010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李茂党(2014年11月至2018年2月)在201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副总经理刘振天在2010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鄂成松在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孙立国、崔鸿在2012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孔德生在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总法律顾问赵光晨在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抚顺特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

对抚顺特钢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赵明远作为时任董事长知悉并组织、策划、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董事作为时任董事长知悉并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孙启作为时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知悉并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单志强作为时任总经理,知悉并组织、策划、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张晓军作为时任总经理知悉并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王勇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参与、组织、策划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姜臣宝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知悉并参与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上述人员任职期间在涉案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是抚顺特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抚顺特钢时任董事徐德祥、赵彦志、李延喜、高岩、周建平、姚殿礼、刘伟、朴文浩、张鹏、邵福群、王朝义、高炳岩、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张洪坤、伊成贵、邵万军、刘彦文、张悦、武春友、时任监事张力、唐丽、国长虹、李刚、赵明锐、单永利、王红刚、时任副总经理赵振江、徐庆祥、李茂党、副总经理刘振天、鄂成松、孙立国、崔鸿、董事会秘书孔德生、

总法律顾问赵光晨任职期间在涉案定期报告上签字,上述签字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其未按照勤勉尽责要求对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履行确认、审核职责,是抚顺特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权日纯组织各部门人员配合完成财务欺诈操作,是抚顺特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明远、单志强、董事、孙启、张晓军、王勇、姜臣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对邵福群、王朝义、高炳岩、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赵明锐、孔德生、鄂成松、刘振天、孙立国、崔鸿、单永利、王红刚、张洪坤、徐德祥、周建平、刘伟、朴文浩、张力、唐丽、李刚、赵光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四、对徐庆祥、赵振江、张鹏、国长虹、李茂党、伊成贵、邵万军、刘彦文、张悦、武春友、赵彦志、李延喜、高岩、姚殿礼、权日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抚顺特钢自2010年至2017年连续多年存在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手段特别恶劣,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当事人赵明远作为时任董事长,严重未勤勉尽责,单志强、董事、孙启、张晓军作为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知悉并参与指导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王勇、姜臣宝作为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并组织实施上述行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我会拟决定:对赵明远、单志强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王勇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

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我会拟决定:对董事、孙启、张晓军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姜臣宝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为中国证监会《告知书》原文,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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