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升: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06 16:55:41 点击数:
导读:证券代码:000971证券简称:*ST高升公告编号:2019-128号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件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19-128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升控股”)于2018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调查字20186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97号)。

2019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鄂处罚字[2019]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和市场进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3号)。

2019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实际控制人韦振宇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市场禁入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韦振宇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同时韦振宇作为高升控股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合计罚款九十万元。

三、对李耀、张一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四、对孙鹏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我局认为,当事人韦振宇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董事期间,隐瞒上述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拆借资金等重大事件,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韦振宇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韦振宇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二)公司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情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韦振宇先生已于2019年12月18日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辞去其在公司担任的董事及专门委员会职务,韦振宇先生现已不在公司担任职务。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3号)。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治理公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

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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