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众昇(300208)股票索赔案即将启动(臧小丽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7-10-19 13:01:09 点击数:
导读:恒顺众昇10月16日晚间发布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告知书指出,恒顺众昇存在隐瞒关联关系、提前确认会计收入、不及时披露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质押情况等多项违规事实,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恒顺众昇10月16日晚间发布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告知书指出,恒顺众昇存在隐瞒关联关系、提前确认会计收入、不及时披露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质押情况等多项违规事实,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证监会拟对恒顺众昇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拟对多名高管、股东予以警告、罚款;拟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贾全臣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维权臧小丽律师认为:不管是对上市公司恒顺众昇,还是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贾全臣,证监会拟开具的罚单均是《证券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限的最高限。可见,监管部门认为恒顺众昇违规情节还是比较严重的。

对于因恒顺众昇信息披露违规造成亏损的投资者而言,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恒顺众昇投资者是: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3日之间买入恒顺众昇(300208),并且在2015年8月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2015年8月3日,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顺众昇”)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立案调查公告在2015年8月4日正式发布后,导致恒顺众昇股价大幅跳水,投资者损失惨重。时隔两年多,证监会终于有了调查结论,恒顺众昇2017年10月16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证监会已查明:恒顺众昇涉嫌违法的事实共计有四项:

涉嫌违规事实之一:2014年12月17日至 2015年4月21日,恒顺众昇股东新余清源公司、贾全臣、贾晓钰、戴一鸣发生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交易,恒顺众昇未及时披露,直到证监会调查询问,才于 2015年 6月8日进行了披露。

涉嫌违规事实之二:恒顺众昇于2013年4月25日发布《关于对外投资印尼工业园项目的公告》,于 2014年2月18日发布印尼苏拉威西镍铁工业园项目一期建设启动的公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称工业园最终选址基本确定。对于工业园用地的地质情况,恒顺众昇委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勘察。2014年 12月5日,四川电力表示场地的地质条件不适宜建电厂。恒顺众昇投资建设印尼工业园项目未及时披露该项目的上述重大变化情况

涉嫌违规事实之三:恒顺众昇2014年9月23日发布公告,称与ASI签订《特种冶炼设备成套合同》;2014年11月29日发布公告,称与 ASI 签订《高炉项目二期工程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采购合同》。恒顺众昇 2015年4 月7日发布公告,称与PMIS签订《高炉项目一期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合同》;2015年6月20 日发布公告,称与 PMIS 签订《高炉项目二期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合同》。ASI 和 PMIS 与恒顺众昇存在关联关系,但恒顺众昇在上述公告及相应定期报告中,未披露其与 ASI PMIS 存在关联关系。

涉嫌违规事实之四:恒顺众昇 2014 年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ASI、MMS的收入,合计提前确认收入29215.9万元,合计提前确认利润14033.2元。

臧小丽律师指出,一般而言,在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不久,将会很快对违规者下发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旦证监会对恒顺众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落地,律师将会代理投资者向人民法院启动民事索赔诉讼。为此,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尽快准备索赔资料了。

恒顺众昇股票索赔条件是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3日之间买入恒顺众昇(300208),并且在2015年8月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如下:

1、买卖恒顺众昇(300208)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内容要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恒顺众昇(300208)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恒顺众昇(300208虚假陈述案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 5113 3135(可加微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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