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青岛中程(恒顺众昇)投资者索赔案,某股民一审获赔28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07 14:23:26 点击数:
导读:臧小丽律师介绍,获得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赔偿的投资者范围是: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3日之间买入恒顺众昇(300208),并且在2015年8月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青岛中程(原“恒顺众昇”300208)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索赔案,有了重大进展。据投资者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介绍,201985日,她收到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某投资损失285548.5元,这是全国首例领到判决结果的恒顺众昇股民索赔案。

臧小丽律师介绍,获得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赔偿的投资者范围是: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3日之间买入恒顺众昇(300208),并且在2015年8月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首位领到胜诉判决书的投资者胡某正符合以上范围。该投资者自2015年5月开始陆续高价购入恒顺众昇股票,而恒顺众昇股票在2015年5月21日收盘价一度达到历史最高价106.48元。2015年8月4日,恒顺众昇公告涉嫌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此后该股票就跌跌不休,到2015年8月底,恒顺众昇股价只剩42.68元。短短3个月,股价就跌掉了约60%,投资者损失实在惨重。

而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实恒顺众昇存在四项违法事实,包括:第一,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信息。第二,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第三,隐瞒关联关系。证监会认定恒顺众昇与ASI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自2014年下半年起,恒顺众昇曾多次公告与ASI签订了合同金额为17260万元的《特种设备合同》和折合人民币约40467万元的《高炉二期合同》,但是恒顺众昇却对以上巨额海外大单属于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的情况作出了隐瞒。第四,提前确认多个重大合同的销售收入,包括恒顺众昇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的采购收入约940万元、利润约392万元;在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的采购收入7991.4万元,利润2834.9万元。基于前述违规事项,证监会对恒顺众昇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对多名高管、股东予以警告、罚款,恒顺众昇现任法定代表人贾晓钰也在受处罚人员之列。

臧小丽律师认为,恒顺众昇的上述违规事项情节严重,公司在2014年-2015年间刻意隐瞒了利空消息,发布误导性的海外大单和财务收入数据等,导致股价飙升,从而使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判断,高位买入股票受损,上市公司对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恒顺众昇公司则认为投资者损失与公司违规受罚事项没有因果关系,违规事件不会到影响公司股价,投资者损失是2015年年间发生的股市系统性风险所致。

本案亮点之一:法院引入第三方机构核算投资者损失

一般而言,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主要分歧点在于投资者损失与上市公司违规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也同样如此,由于恒顺众昇公司抗辩投资者损失主要是因为2015年年间股市系统性风险所致,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投资者律师与上市公司方面分歧巨大。

本案中,青岛中院委托投服中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扣除比例及损害赔偿金额进行核定,投服中心根据法院委托,设计了相关计算软件,结合原告的每笔交易情况并考察同期指数情况进行核定,用该方法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同时也扣减了部分系统风险。

臧小丽律师表示,该核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新的一种尝试,目前尚未有生效裁判和明确的法律规则支持。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如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都可在15日提起上诉。一旦上诉,将由二审法院来审查第三方核算机构出具的《核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亮点之二:先判一案对其他同类案件起示范意义。

2018年9月5日,臧小丽律师代理的20位股票投资者诉恒顺众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获得青岛法院立案受理,这是第一批正式进入到诉讼程序中的恒顺众昇股民索赔系列案。原告胡某,是20位参与起诉投资者中的一位,考虑到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胡某案件被选择成为作为示范案例,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后,青岛中院率先作出了先行判决。

证券纠纷案件,原告一般人数众多,最近一两年以来,北京、上海等地区的法院开始尝试引入示范判决机制来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由人民法院先行选择一案来处理,待该示范判决在生效之后,根据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来处理其他同类平行案件。

而恒顺众昇案则是在山东省内首次尝试运用示范判决机制来处理证券纠纷。

本案亮点之三:恒顺众昇更名为青岛中程,更名免除不了法律责任。

青岛市恒顺众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名称为“恒顺众昇”,股票代码300208。该公司于2011年在深交所上市,属于创业板上市公司。2019年2月,公司名称变更为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名称改为“青岛中程”,股票代码不变。

臧小丽律师指出,公司名称的变化不会导致公司任何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的转移,也就是说,变更前的“恒顺众昇”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均由变更后的“青岛中程”来承担。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法律理念,法院判决由更名后的青岛中程公司来承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据证券维权律师介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三年诉讼有效期的起算点为证监会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具体结合本案来看,2018年4月26日,恒顺众昇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1号),也就是说,本案诉讼时效从2018年4月26日开始计算,到2021年4月25日截止。据此,律师认为,青岛中程案,目前仍在三年诉讼时效内,尚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仍然可以加入。

 

附件:参与索赔的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资料

1、买卖恒顺众昇(青岛中程,300208)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从首笔买入开始打起,一直打到2015年12月底。

2、开户确认单(对账单能打出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不提供开户确认单)

3、身份证复印件;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件二恒顺众昇300208虚假陈述案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8 1094 9725(可加微信)、1365 1133 135(微信已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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