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软件信披违规收到北京证监局监管函 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了吗?
11月16日,华宇软件300271公告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这意味着华宇软件信息披露是否违规一事,已经有了结论。
2021年3月22日,华宇软件收到了北京监察委的立案调查通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邵学先生涉嫌行贿,已被采取留置措施。
但是,直到2021年8月29日晚间,华宇软件才发布《关于公司重大事件的公告》,宣告董事长邵学先生涉嫌行贿,不能履行董事职责。华宇软件在公告中称“上述情况仅针对邵学先生个人,与公司无关”,“论证该事项暂未构成公司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
受上述公告的影响,8月30日当日华宇软件股价重跌19.98%,8月31日再次下跌11.75%,仅仅两个交易日,股价跌幅就超过30%,投资者损失惨重。
一、华宇软件重大信息时隔5个多月之后再披露,是否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呢?
面对市场及深交所的质疑,9月2日,华宇软件在《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中表示,自3月22日公司知悉邵学被留置调查以来,邵学通过授权委托或签署文件表达意见的方式履职,期间公司共组织召开两次董事会和两次股东大会,董事长邵学授权委托董事赵晓明代其行使表决权。考虑到邵学被留置调查期间,能够履职,且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预计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未对相关事项进行披露。
那么,公司董事长涉嫌行贿被立案调查,究竟是不是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呢?
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赵晓明、韦光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82号),给出了明确答复,部分内容如下: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赵晓明、韦光宇:
经查,2021年3月22日,你公司收到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对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邵学涉嫌行贿的违法问题立案调查通知,并自2021年3月21日对其实施留置。你公司直至2021年8月29日发布公告披露上述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受托履行董事长主要职责的赵晓明和董事会秘书韦光宇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由此可见,华宇软件信息披露违规,监管部门已下结论。
证券维权律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指出,北京证监局对华宇软件出具警示函,依据的是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从《证券法》的视角来看,华宇软件同样也是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的。
《证券法》第八十条明文规定:发生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证券法》还对重大事件作出列举,其中包括:“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2.5条第九款规定:“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第十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应当立即披露。”
对照上述法律规定,臧小丽律师认为:邵学先生,既是华宇软件的董事长,也是实际控制人,其涉嫌行贿被监察委立案调查一事,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应该立即披露。
华宇软件认为邵学虽然被立案调查、被留置,但是给他人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不影响履行职责,且董事长被调查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可以不披露。这些理由恐怕不能成立。
二、华宇软件股票投资者是否可以进行索赔?索赔范围如何确定?索赔诉讼何时启动?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是投资者维权的一大法宝。
结合华宇软件案件的实际情况,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投资者范围暂定为:凡在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8月29日期间买入华宇软件股票300271,且在2021年8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受损者。
(最终以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准)
目前,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尚未正式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要求。因此,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原则上,要以有权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判决为前提。
但是,实践中,已有不少法院在案件受理上突破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限制。
比如,北京金融法院此前受理的投资者诉昊华能源(601101)、投资者诉北京文化(000802)案,均是在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就已立案受理。
昊华能源、北京文化的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的自认公告,以及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因此,在华宇软件目前虽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投资者可以依据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文件,进行起诉索赔。案件存在被法院立案受理的可能性。
华宇软件300271投资者索赔资料清单
1、华宇软件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
打印对账单注意事项:对账单原件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从第一笔买入开始打印,一直打到最后一笔卖出,尚未卖出者需要打出目前的股票库存股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已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出具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律师将提供正式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附:股票索赔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公众号:股票索赔律师来帮你
单位: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 135 2082 9251(可加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东方梅地亚A座2310室
臧小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711831593
附: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投资者索赔案近期收到判决情况(2021年10、11月)
1. 投资者诉抚顺特钢案一审胜诉(沈阳中院);
2. 投资者诉济南高新(天业股份)案一审胜诉(济南中院);
3. 投资者诉ST中安(中安消)案一审胜诉(上海金融法院);
4. 投资者诉中兵红箭案二审胜诉(湖南高院);
5. 投资者诉祥源文化案一审胜诉(杭州中院);
6. 投资者诉鞍重股份案二审胜诉(辽宁高院);
7. 投资者诉佳电股份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黑龙江高院);
8. 投资者诉新大洲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海南高院)。
附: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投资者索赔案2021年11月以来庭审安排
1. 2021.11.8,投资者诉延安必康案一审开庭(西安中院);
2. 2021.11.11,投资者诉四环生物案一审开庭(南京中院);
3. 2021.11.12,投资者诉中天能源案一审开庭(北京金融法院);
4. 2021.11.12,投资者诉中科云网案一审谈话(北京一中院);
5. 2021.11.25,投资者诉金花股份案二审开庭(陕西高院);
6. 2021.12.2,投资者诉皇台酒业案一审开庭(兰州中院);
7. 2021.12.6,投资者诉华泽钴镍案一审开庭(成都中院);
8. 2021.12.15,保千里投资者诉银信资产评估公司案一审开庭(深圳中院);
9. 2021.12.20,投资者诉天成控股案一审开庭(贵阳中院)。
附: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投资者索赔案2021年11月以来起诉立案情况
1. 投资者诉乐视网等21名被告案,权利登记已通过审核(北京金融法院);
2. 投资者诉中珠医疗案,法院已受理(武汉中院);
3. 投资者诉宁波中百案,法院已受理(宁波中院);
4. 投资者诉华仪电气案,已提交起诉等待受理(杭州中院);
5. 投资者诉天成控股案,已提交起诉(贵阳中院);
6. 投资者诉中兵红箭案,法院已受理(长沙中院);
7. 投资者诉新大洲案,法院已受理(海口中院);
8. 投资者诉济南高新(天业股份)案,正在申请强制执行(济南中院)。
9. 投资者诉银亿股份案,正在提交起诉(宁波中院);
10. 投资者诉凯迪生态案,正在提交起诉(武汉中院);
11. 投资者诉长生生物案,正在提交起诉(长春中院);
12. 投资者诉华泽钴镍案,法院已受理(成都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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