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案再开庭72人索赔704万 投资者胜诉几率大
2021年6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投资者诉被告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团队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庭审。
已有72名金花股份投资者索赔704万元
600080股民之所以决定起诉金花股份,是因为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披露一事。
2020年8月6日,金花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监管局认定:金花股份存在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重大事项,却未能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及相关重大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陕西监管局决定:对金花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30万元不等罚款。
自罚单落地后,陆续有投资者参与了索赔诉讼。
金花股份《2020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3月19日,金花股份收到西安中院发来《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72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金花股份赔偿原告损失704.5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上述案件,法院曾于2021年5月18日,组织过开庭审理。本次庭审围绕被罚虚假陈述事件是否对股价构成重大影响,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如何确定,以及是不是存在影响股价的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
6月25日,西安中院第二次安排开庭。本次庭审主要围绕某机构出具的《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发表意见。该《损失核定意见》能够反映金花股份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是不是存在系统风险因素。
值得一提的是,金花股份属于医药制造业行业,而2020年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并没有对医药行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造成负面影响,原告律师不认可金花股份提出的系统风险免赔因素。
而《损失核定意见》也显示,在不少投资者的买股及可索赔期间,金花股份股票并未出现系统性风险。这意味着《损失核定意见》如果最终被法院采纳,部分投资者能全额获赔。
结合庭审情况,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投资者范围是:2019年1月3日—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金花股份股票,且于2020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还未参与索赔的,仍可加入。本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
金花股份投资者索赔基础资料清单
1、买卖金花股份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已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出具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箱。
附:金花股份股票索赔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微信公众号:股票索赔律师来帮你
单位: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 135 2082 9251(可加微信)
1365 1133 135 、138 1094 9725(微信已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东方梅地亚A座2310室
臧小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711831593
附: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投资者索赔案6月以来庭审安排
1. 2021.6.4,投资者诉抚顺特钢案二审开庭(辽宁高院);
2. 2021.6.9,投资者诉抚顺特钢案二审开庭(辽宁高院);
3. 2021.6.18,代表投资者参加山东雅博(雅百特)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
4. 2021.6.23,投资者诉天神娱乐案一审开庭(大连中院);
5. 2021.6.25,投资者诉金花股份案一审开庭(西安中院);
6. 2021.7.5,投资者诉中天能源案一审开庭(北京金融法院);
7. 2021.8.5,投资者诉獐子岛案一审开庭(大连中院);
8. 2021.8.13,投资者诉欧浦智网案一审开庭(广州中院)。
附: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投资者索赔案2021年6月起诉立案情况
1. 投资者诉中信国安案,已提交起诉等待法院受理(北京三中院);
2. 投资者诉山西路桥案,法院已受理(太原中院);
3. 投资者诉辅仁药业案,法院已受理(郑州中院);
4. 投资者诉索菱股份案,法院已受理(深圳中院);
5. 投资者诉长园集团案,法院已受理(深圳中院);
6. 投资者诉庞大集团案,法院已受理(石家庄中院);
7. 投资者诉长生生物案,已提交法院等待受理(长春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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