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关联方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10 14:53:05 点击数:
导读:证券代码:300152证券简称:科融环境公告编号:2018-092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丰利”)于2017年1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科融环境       公告编号:2018-092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徐州丰利科
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丰利”)于2017年1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575号,因徐州丰
利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徐州丰利立案调查。 
公司实际控制人毛凤丽女士于2017年1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543号,因毛凤丽女士涉嫌违反
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毛凤丽女士立案调查。 
公司关联方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丰利”)于2017
年1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
通字171574号,因天津丰利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
定对天津丰利立案调查。
公司关联方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利
财富”)于2017年1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71573号,因丰利财富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丰利财富立案调查。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151。
2018年8月9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徐州丰利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相关关联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
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现将其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96号
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徐州杰能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徐州丰
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毛凤丽女士、张永辉先生、贾红生先生:
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丰利)等涉嫌披露虚假信息一案,
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天津丰利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天津丰利通过科融环境披露的信息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一)天津丰利收购徐州杰能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能科技)股权
数量及总价款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6月22日,天津丰利与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
环境)控股股东杰能科技的37名自然人股东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杰
能科技股权转让价格为92.40元每股。其中贾红生、刘彬、谢伟3人分别签署了两
份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转让所持股权的25%,另一份约定转让所持股权的75% 。其
余34名股东签署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所持股权的100%。2016 年6月24日,
天津丰利与贾红生、刘彬、谢伟3人分别签署补充协议,内容为3人将所持有的全
部股权转让给天津丰利,并确认已收到股权转让款。根据上述协议约定,杰能科
技37名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数量100%,总价款92,400万元。
2016年6月28日,科融环境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天
津丰利拟以92.40 元每股的价格受让杰能科技91.96%股权,总价款85,000万元。
 
(二)天津丰利收购杰能科技资金来源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6月8日,杰能科技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科融环境”2,100万股,金额
13,713万元,减持后杰能科技持有“科融环境”21,000万股,占总股本29.46%。
 
2016年6月20日,天津丰利与杭州浩中金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
简称浩中金宏)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浩中金宏借款70,000 万元给天津丰利用于收
购杰能科技100%股权。
2016年6月21日,杰能科技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所得资金中的13,695万元汇入
天津丰利银行账户;同日,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丰
利系其全资子公司)也汇入天津丰利银行账户6,306 万元;此时天津丰利银行账
户余额达到20,001万元。同日,浩中金宏确认天津丰利银行账户余额达到提款条
件后汇入70,000 万元,至此天津丰利银行账户共有资金90,001万元(其中自有资
金6,306 万元,杰能科技汇入13,695 万元,浩中金宏汇入70,000 万元)。2016
年6月23日、24 日,天津丰利将其中85,003万元作为股权收购款支付给杰能科技
37名股东。
2016年6月28日,科融环境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天津丰利受让杰能科技股权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
情形。
二、杰能科技通过科融环境披露的信息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杰能科技37名自然人股东将所持100%股权转让给天津丰利。由于信息披露需
要,贾红生就此次股权转让安排人员起草《告知函》并递交给科融环境。
2016年6月28日,科融环境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及实际控制人
变更的公告》称,科融环境于2016年6月24日接到杰能科技递交的《告知函》,
内容为2016年6月22日杰能科技37名股东分别与天津丰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
议》,协议约定上述股东分别将所持杰能科技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天津丰利,
转让股权数量为91.96%。
以上事实,有科融环境公告、《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当事人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天津丰利、杰能科技作为本次科融环境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天津丰利及杰能科技通过科融环境公
告“天津丰利收购杰能科技91.96%股权”与天津丰利收购杰能科技100%股权的事
实不一致;天津丰利通过科融环境公告“天津丰利受让杰能科技股权资金……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与天津丰利使用杰能
科技13,695 万元用于满足对外借款的提款条件,并用于向杰能科技股东支付股
权转让款的事实不一致。天津丰利、杰能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
信息有虚假记载”所述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
天津丰利实际控制人毛凤丽、法定代表人张永辉全程策划并组织实施控股股
权转让、融资过程等事项,是天津丰利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杰能科技
董事贾红生全程策划并参与控股股权转让、《告知函》的起草等,是杰能科技上
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天津丰利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毛凤丽、张永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杰能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40 万元的罚款;
四、对贾红生给予警告,并处以15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 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
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
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97号
毛凤丽女士、余树林先生:
毛凤丽涉嫌泄露内幕信息、余树林涉嫌内幕交易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
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
事实、理由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毛凤丽涉嫌泄露内幕信息、余树林涉嫌内幕交易的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 年3 月,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环境)控股股东
徐州杰能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能科技)时任董事贾红生、时任董事
长王文举等人开始多方寻找有意向收购杰能科技股权的公司。
2016年4月1日,贾红生与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丰利)董事长毛凤丽等人对北京丰利收购杰能科技股权进行了初步探讨。
北京丰利时任总经理张永辉起草北京丰利重组杰能科技框架方案。
2016年4月15日,北京丰利向贾红生展示了收购方案,双方讨论了具体收购
方案和收购价格。
2016年6月2日,毛凤丽、张永辉、姚东到徐州与贾红生见面商谈股权转让的
具体细节。
2016年6月3日,全部股东同意每股4.50元的转让价格。
2016年6月6日,杰能科技与北京丰利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定稿,约定杰能科技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科融环境”2,100万股,杰能科技股东向北京丰利转让67%
以上的股权。同日,科融环境发布控股股东减持计划公告。
2016年6月8日,杰能科技通过大宗交易减持2,100万股。
2016年6月13日,科融环境停牌。停牌后,张永辉向毛凤丽提议收购主体由
北京丰利变为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丰利)。
2016年6月22日,杰能科技37名股东分别与天津丰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6年6月28日,科融环境复牌并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及实际
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科融环境2016年6月28日公告的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
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
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4月1日,公开于2016年6月28日。
二、毛凤丽涉嫌泄露内幕信息、余树林涉嫌内幕交易
(一)毛凤丽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二)毛凤丽泄露内幕信息及余树林交易“科融环境”情况
(三) “余树林”证券账户资金情况
(四) “余树林”证券账户操作及实际控制情况
(五) “余树林”证券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我会认为,本案内幕信息为科融环境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及实际控制人变
更事项,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4月1日,公开于2016年6月28日。毛凤丽于2016
年4月1日知悉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毛凤丽向余树林泄露内幕信息,余
树林通过“余树林”证券账户买入“科融环境”121.46 万股,买入金额862.56
万元,获利175.06万元。毛凤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余树林涉嫌违反《证券
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
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据《证券法》第
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毛凤丽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没收余树林违法所得175.06万元,并处525.18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 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
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
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98号
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毛凤丽女士、张永辉先生:
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丰利)涉嫌挪用
私募基金财产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
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北京丰利涉嫌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的事实如下:
一、相关私募基金产品基本信息
长安丰利 24 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安丰利 24 号)是北京丰利发
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
管理人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基金),投资顾问为北京丰利。
该产品为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为光大银行,劣后级为北京丰利招募的投
资人。
丰利经证定向增发基金(以下简称丰利经证)是北京丰利发行的私募基金产
品,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管理人为北京
丰利。
丰利久赢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丰利久赢)是北京丰利发行的私募基金产
品,托管人为国泰君安,管理人为北京丰利。
二、北京丰利涉嫌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2015 年 9 月 18 日,长安丰利 24 号因跌破止损线被停止交易,需补资才能
恢复交易。
根据北京丰利的安排,2016 年 1 月至 4 月,长安丰利 24 号投资人陆续将
投资份额转让给熙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泉投资),长安丰利 24 号
投资人据此成为了熙泉投资的合伙人。
为了将丰利经证、丰利久赢的资金转入熙泉投资,北京丰利向国泰君安提
供了伪造的《丰利久赢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协议将熙泉投资纳入
丰利久赢投资范围。
根据北京丰利指令,2016 年 5 月 13 日,国泰君安将丰利经证 3,550 万元
转入丰利久赢;2016 年 5 月 9 日、5 月 17 日,国泰君安分两次将丰利久赢共
4,240 万元转入熙泉投资。
2016 年 5 月 18 日,北京丰利向国泰君安发送用熙泉投资资金向长安丰利
24 号进行补资的指令。为保证熙泉投资资金安全,国泰君安要求,熙泉投资投
向长安丰利 24 号的资金在长安丰利 24 号清盘时,原路返回至熙泉投资在国泰
君安的托管户。
为满足国泰君安上述要求,北京丰利向国泰君安提供了伪造的《长安基金
说明函》,该说明函盖有长安基金合同专用章,内容为长安丰利 24 号清盘时,
资金回流到熙泉投资在国泰君安的托管户。
同时,北京丰利向国泰君安提供了伪造的丰利经证及丰利久赢 8 名投资人
签字的说明函(以下简称《投资人说明函》),内容为投资人知悉丰利经证、丰
利久赢资金投向,同意对长安丰利 24 号进行补资。
在获得上述材料后,国泰君安根据北京丰利的指令通过熙泉投资对长安丰
利 24 号补资 4,240 万元。补资后,长安丰利 24 号恢复交易权限。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收付业务回单、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
一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
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我会认为,北京丰利为恢复长安丰利 24 号交易权限,通过伪造《丰利久赢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补充协议》《长安基金说明函》《投资人说明函》的方式,挪
用丰利经证及丰利久赢 4,240 万元为长安丰利 24 号补资,涉嫌违反《证券投资
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
令 105 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北京丰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
董事长毛凤丽及时任总经理张永辉。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
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北京丰利改正,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毛凤丽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永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15 号)
第三条第(六)项及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毛凤丽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
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
二、对张永辉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十年
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
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
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入决定。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敬请投资者关
注相关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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