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山药机《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8-101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董事长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祥华先生于2018年4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公司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8号)《关于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刘祥华先生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9号)《关于对刘祥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证监局对公司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2018年3月20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你公司存在违规担保情形,涉及金额3.18亿元。你公司未就相关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证监局对刘祥华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2018年3月20日,千山药机发布公告称,千山药机存在违规担保情形,涉及金额 3.18亿元。公司未就相关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千山药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三十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你作为千山药机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于2018年5月3日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说明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祥华先生将在规定的时间到湖南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特此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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