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07 16:40:15 点击数:
导读:证券代码:300359证券简称:全通教育公告编号:2017-057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017年7月21日,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证券代码:300359         证券简称:全通教育        公告编号:2017-05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 年 7 月 21 日,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通教育”)实际控制人陈炽昌先生及林小雅女士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上述信息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7-051)。
2017 年 8 月 17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陈炽昌先生及林小雅女士通知,获悉其
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广东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对陈炽昌、林小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
反法规事实:
        陈炽昌和林小雅是夫妻关系,两人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全通教育集团(广
东)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7 年 2 月 10 日,陈炽昌、林小雅分别向全通教育董事会报送《股份减持计划
告知函》,拟在一定期限内分别减持不超过 19,013,174 股和 5,000,000 股。同日,
全通教育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2017 年 2 月 16 日,林小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495 万股,占总股本的 0.78%。
        2017 年 2 月 17 日,陈炽昌以大宗交易方式向陈炽昌、林小雅控制使用的许某证券账
户转让“全通教育”股票 1,110 万股,占总股本的 1.74%。2017 年 2 月 17 日,林小
雅向全通教育报送了分别由陈炽昌、林小雅签名(签章)的《股份减持告知函》。
        2017 年 2 月 20 日,全通教育根据陈炽昌、林小雅报送的《股份减持告知函》,发布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公告》,称 2017 年 2 月 16
日,林小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495 万股,减持比例 0.78%。2017 年 2 月 17 日,陈
炽昌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1,100 万股,减持比例 1.74%。
        因许某账户由陈炽昌、林小雅共同控制使用,资金主要由陈炽昌和林小雅提供,
许某账户持有的 1,100 万股“全通教育”股票实质上是为陈炽昌、林小雅代持,因
此 2017 年 2 月 17 日陈炽昌向许某账户转让股份行为不构成真实减持。
        综上,陈炽昌、林小雅向上市公司报送的《股份减持告知函》有关陈炽昌在 2017
年 2 月 17 日减持 1,100 万股的事项与事实不符,导致全通教育 2017 年 2 月 20 日披
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陈炽昌和林小雅共同决策实施上述行为,应共同承担
责任。以上事实,有全通教育公告文件、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当事
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监管局认为,陈炽昌、林小雅隐瞒股份代持关系,向全通教育报送的《股
份减持告知函》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反法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
责令陈炽昌、林小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相关说明
       1、陈炽昌先生、林小雅女士表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行
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2、陈炽昌先生、林小雅女士表示,此前安排前述大宗交易拟为继续支持上市公
司发展,但因对法规理解不到位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就上述违规行为向公司全体股
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并表示将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
规范制度的学习,并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3、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不断提高规范运作
意识,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建设,并按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本次行政处罚是对陈炽昌先生、林小雅女士个人的处罚,不涉及上市公司,
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直接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一切正常。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 号)
 
特此公告。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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