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融钰集团股票索赔案法院已受理

  发布时间:2019-04-15 15:54:14 点击数:
导读:2019年4月3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据悉,这是融钰集团(002622)投资者索赔系列案中,最早进入到正式的法律

201943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据悉,这是融钰集团(002622)投资者索赔系列案中,最早进入到正式的法律诉讼程序中的第一批案件。

合作单位遇到“假央企”,融钰集团发布误导性公告遭索赔

2018 年 12 月 19 日,融钰集团宣布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融钰集团受监管单位处罚,引发投资者索赔的前因后果。

2018 年 7 月 12 日,融钰集团发布《融钰集团关于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披露“《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6 至 12 个月期限内,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国财)将向融钰集团投资入股”、“双方建立资本纽带,打造央民创新合作平台”、“融钰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公告》没有披露中核国财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情况,也没有披露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之间的关系,在未明确中核国财是否为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情况下,披露融钰集团与中核国财的合作为“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

而融钰集团本身是一家民营企业,此番声称的央民合作,被引入的战略方中核国财被媒体质疑为是一家“假央企”,其央企身份引发出市场广泛关注和质疑。

2018 年 7 月 31 日融钰集团发布公告披露中核国财的控股股东是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上述三家公司互为全资控股,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间不存在产权及控制关系。

因此,吉林监管局认为,《战略合作协议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具有较大的误导性,足以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误导。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监管机构对融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落地后,证券维权律师开始代理融钰集团(002622)股票投资者向法院提交索赔资料,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融钰集团股票投资者范围是:凡在2018712日至2018730日期间买入融钰集团股票(002622),并且在201873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有望获赔。

在这场“央民合作”的乌龙闹剧中,受损的是融钰集团的股票投资者。2018712日,融钰集团发布《关于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该日股价大涨9.93%,当日收盘价为4.23/每股。201886日,融钰集团宣布中止战略合作,当日股价大跌5.51%,2018811日,融钰集团公告收到监管部门调查,随后股价下跌9.92%831日,融钰集团的股票收盘价为2.89/股,从712日宣布战略合作开始算起,仅一个多月时间,融钰集团股价下跌幅度达28.29%

臧小丽律师表示,应对上市公司的误导性公告,受损投资者通过参与索赔诉讼,是挽回经济损失的合法有效途径。目前,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已经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尚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仍可参加。

融钰集团投资者参与索赔登记需要准备的基础资料如下:

1、融钰集团(002622)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买卖融钰集团股票的对账单(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从第一笔买入开始打起,一直打到股票卖出之日,未卖出者,对账单打到现在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开具的开户确认单(对账单上如有身份证号码可不提交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融钰集团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8 1094 9725(可加微信)、1365 1133 135(微信已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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