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19 11:40:21 点击数:
导读:股票简称:*ST墨龙股票代码:002490公告编号:2017-032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ST 墨龙 股票代码: 002490 公告编号: 2017-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3 21 日下午收盘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鲁证调查字
2017003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7 3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12) 。
2017 5 12 日,公司及张恩荣、张云三、杨晋、赵洪峰、林福龙、国焕然、肖庆周、
郭洪利、约翰·保罗·卡梅伦、王春花、秦学昌、冀延松、权玉华、郝亮、樊仁意、张九利、
郑建国、丁志水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 201751
号) 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
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山东墨龙披露的2015年、 2016年部分定期报告涉嫌虚假记载
2015年以来,为了粉饰季度报告、半年报财务数据,公司在真实财务数据的基础上,通
过调增《借出明细表》中的销售单价虚增暂估收入,同时少结转销售成本(包括暂估销售成本
和已开票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从而实现净利润的虚增。经上述调整后,公司2015年、 2016
年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从亏损调整为盈利。
()山东墨龙201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涉嫌虚假记载
2015年一季报实际净利润为-1,945.54万元,山东墨龙通过虚增收入2,411.49万元,多结
转成本6.72万元,导致净利润虚增2,404.77万元。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总经理张
云三、财务总监杨晋,其他责任人员为董事张恩荣、林福龙、国焕然、肖庆周、郭洪利、约
·保罗·卡梅伦、王春花、秦学昌,监事郝亮、樊仁意、张九利,董事会秘书赵洪峰和财
务部经理丁志水。
2015年半年报实际净利润为-7,182.72万元,山东墨龙通过虚增收入7,318.97万元, 少结
转成本895.08万元,导致净利润虚增8,214.05万元。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总经理
张云三、财务总监杨晋,其他责任人员为董事张恩荣、林福龙、国焕然、肖庆周、郭洪利、
约翰·保罗·卡梅伦、王春花、秦学昌,监事郝亮、樊仁意、张九利,董事会秘书赵洪峰和
财务部经理丁志水。
2015年三季报年初到报告期末实际净利润为-9,247.24万元, 山东墨龙通过虚增收入
2,167.73万元,少结转成本8,351.34万元,导致净利润虚增10,519.07万元。上述事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为总经理张云三、财务总监杨晋,其他责任人员为董事张恩荣、林福龙、国焕
然、郭洪利、约翰·保罗·卡梅伦、王春花、秦学昌,监事郝亮、樊仁意、张九利,董事会
秘书赵洪峰和财务部经理丁志水。
()山东墨龙2016年一季报、半年报、 三季报涉嫌虚假记载
2016年一季报实际净利润为-5,828.78万元,山东墨龙通过虚增收入4,140万元,少结转
成本2,000 万元,导致净利润虚增6,140 万元。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总经理张云
三、财务总监杨晋, 其他责任人员为董事张恩荣、林福龙、国焕然、郭洪利、约翰·保罗·
梅伦、王春花、秦学昌,监事郝亮、樊仁意、张九利,董事会秘书赵洪峰和财务部经理丁志
水。
2016年半年报实际净利润为-14,627.68万元,山东墨龙通过虚增收入10,000万元,少结
转成本5,801.64万元,导致净利润虚增15,231.64万元。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总经
理张云三、财务总监杨晋,其他责任人员为董事张恩荣、国焕然、杨晋、郭洪利、王春花、
秦学昌、冀延松、权玉华,监事郝亮、张九利、郑建国,董事会秘书赵洪峰和财务部经理丁
志水。
2016年三季报年初到报告期末实际净利润为-21,897.21万元,山东墨龙通过虚增收入
6,049.28万元,少结转成本17,582.29万元,导致净利润虚增22,731.56万元。上述事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总经理张云三、财务总监杨晋,其他责任人员为董事张恩荣、国焕然、杨
晋、郭洪利、王春花、秦学昌、冀延松、权玉华,监事郝亮、张九利、郑建国,董事会秘书
赵洪峰和财务部经理丁志水。
二、山东墨龙涉嫌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根据举报线索,山东墨龙分别于201412月、 20166月对子公司寿光懋隆新材料技术开
发有限公司增资4亿元和3亿元,山东墨龙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26.74 亿元、 2015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为24.33亿元,未披露事项涉及金额均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项公司的重大投资
行为,但是公司没有及时披露,而是分别在2014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
露。其中201412月的增资信息未及时披露,已过2年的追溯时限。董事会秘书赵洪峰是未及
时披露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公司定期报告、公司出具的说明、相关明细表、相关凭证、
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情况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山东墨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云三、杨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恩荣、赵洪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四、对林福龙、国焕然、肖庆周、郭洪利、约翰·保罗·卡梅伦、王春花、秦学昌、冀
延松、权玉华、丁志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五、对郝亮、樊仁意、张九利、郑建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
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
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
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张硕,电话010-88060698; 赵楠,电话010-88061006
传真010-88061632),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视为放弃上述
权利。
若公司及相关人员对证监会相关拟处罚措施需要进行陈述及申辩,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生产运营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5 15

 

 

上一篇: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