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节能三个工程项目涉嫌虚增收入及利润拟受罚 投资者可索赔
*ST节能(神雾节能)000820,近日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查明,神雾节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中存在虚减成本、虚增收入及虚增利润情况,具体涉及金川一期、金川二期及广西景昇隆三个项目。
一、金川一期项目:2016 年年报虚假记载
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金川一期)由客户方甘肃金川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神雾)发起建设,神雾节能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院)进行EPC总承包。该项目于2014 年6月立项,2016年11月进行试产。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多次设计变更,公司财务人员没有掌握相关变更情况,导致很多工程量没有及时入账核算,仅入账约1.95亿元成本。2019年1月公司完成与该项目的7家分包商结算,决算总成本约3.11亿元。神雾节能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中就该项目追溯调增2016年约1.16亿元成本,追溯调减2016年利润总额及净利润约1.16亿元,约占2016年公司披露利润总额的30%。
二、金川二期工程项目: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
1、 确认了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收入
2016年4月,金川神雾与江苏院签订了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金川二期)EPC总承包合同。2016年11月金川一期项目竣工试运行之后,经济效益没有达标。2017年3月,金川神雾决定不同意金川二期继续进行,但江苏院仍继续推进该项目,神雾节能于2017年就该项目确认收入约1.41亿元。截至证监会调查终结,金川神雾仍未同意推进金川二期项目。
金川二期项目在没有获得客户方认可的情况下,神雾节能不应确认金川二期的收入,由此导致2017 年虚记收入约1.41亿元,虚增利润约1.41亿元。
2、虚增成本
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公司在与金川二期分包商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核算过真实工程量的情况下,按“宁大勿小”的想法放大估算已实施的工程量,累计确认相关工程量6855.04万元(含税),计入成本6175.71万元(不含税)。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中追溯调减了该项目的分包成本4888.65万元。
综上,神雾节能的金川二期项目在2017年虚增收入约1.41亿元、虚增成本约0.49亿元,导致虚增利润约0.92亿元,约占2017年公司披露利润总额的22%。
三、广西景昇隆项目: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
广西景昇隆项目于2017年开始设计施工,实际施工时间为2017年6月-12月,期间施工单位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向江苏院发出工作联系函,反映施工现场存在窝工、停工情况,项目施工无法顺利进行。但公司仍按照“宁大勿小”的想法放大估计工程量,累计入账成本约1.48亿元。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中,追溯调减了2017年度该项目成本约1.02亿元,收入约1.47亿,由此导致该项目虚增利润0.45亿元,约占2017年公司披露利润总额的11%。
结合上述违规事实,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认为,因神雾节能虚假陈述行为受损的股票投资者可以准备索赔了。
有望获赔的神雾节能投资者的范围暂定为:在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9日之间买入000820股票,并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预计,后续神雾节能还将公告收到证监会正式的《处罚决定书》。一旦《处罚决定书》落地,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即可正式启动。
*ST节能000820投资者参与索赔基础资料准备清单
1、身份证复印件;
2、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能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交开户确认单);
3、买卖神雾节能股票的对账单原件(从第一笔买入神雾节能股票打印至全部卖出日,未卖出者打印至今,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4、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及地址。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律师将提供正式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附:股票索赔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公众号:股票索赔律师来帮你
单位: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 135 2082 9251(可加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东方梅地亚A座2310室
臧小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711831593
附: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投资者索赔案近期收到判决情况(2021年12月)
1. 投资者诉獐子岛案一审胜诉(大连中院);
2. 投资者诉ST中安(中安消)案一审胜诉(上海金融法院);
3. 投资者诉东方海洋案一审调解(青岛中院)。
附: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投资者索赔案2021年12月以来庭审安排
1. 2021.12.2,投资者诉皇台酒业案一审开庭(兰州中院);
2. 2021.12.2,投资者诉天神娱乐案二审开庭(辽宁高院);
3. 2021.12.6,投资者诉华泽钴镍案一审开庭(成都中院);
4. 2021.12.8,投资者诉中兵红箭案一审开庭(长沙中院);
5. 2021.12.13,投资者诉庞大集团案一审开庭(石家庄中院);
6. 2021.12.13,投资者诉银河生物案一审开庭(南宁中院);
7. 2021.12.16,投资者诉索菱股份案一审开庭(深圳中院);
8. 2021.12.20,投资者诉天成控股案一审开庭(贵阳中院)。
附: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投资者索赔案2021年12月以来起诉立案情况
1. 投资者诉金刚玻璃案,法院已受理(汕头中院);
2. 投资者诉联建光电案,已提交起诉等待受理(深圳中院);
3. 投资者诉融钰集团案,已提交起诉等待受理(长春中院);
4. 投资者诉长生生物案,已提交起诉等待受理(长春中院);
5. 投资者诉中兵红箭案,法院已受理(长沙中院);
6. 投资者诉天成控股案,法院已受理(贵阳中院);
7. 投资者诉欧浦智网案,申请强制执行已受理(广州中院)。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臧小丽律师 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520829251(可加微信)
13810949725(微信已满)
13651133135(微信已满)
邮箱:343733997@qq.com
单位: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东方梅地亚中心2310
邮编:10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