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赵明、梁喜华等23名责任人员)

  发布时间:2018-01-08 12:28:18 点击数:
导读:〔2017〕97号当事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股份),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赵明,男,1957年5月出生,2012年6月至2016年4月任佳电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2017〕97号

 

当事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股份)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赵明,男,1957年5月出生,2012年6月至2016年4月任佳电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梁喜华,男,1960年10月出生,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任佳电股份董事、财务总监,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张英健,男,1964年11月出生2012年6月至2016年4月任佳电股份董事,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杜文朋,男,1965年6月出生,2012年8月至2016年4月任佳电股份副总经理;2013年4月至今,任佳电股份董事,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张志祥,男,1967年8月出生,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任佳电股份董事,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陈光浩,男,1967年10月出生,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任佳电股份董事,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王红霞,女,1977年7月出生,2012年6月至今任佳电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孙传尧,男,1944年12月出生,2012年6月至今任佳电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贾绍华,男,1950年12月出生,2012年6月至今任佳电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胡凤滨,男,1960年8月出生,2012年6月至今任佳电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郭寅,男,1959年12月出生,2012年6月至今任佳电股份监事会主席,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要志成,男,1980年4月出生,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任佳电股份监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王小明,女,1959年11月出生,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任佳电股份职工监事,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刘洪文,男,1970年4月出生,2012年8月至今任佳电股份副总经理,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崔剑,男,1968年10月出生,2012年9月至2016年5月任佳电股份副总经理,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王晓文,男,1963年4月出生,2012年9月至今任佳电股份副总经理,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军,男,1972年8月出生,2015年12月至今任佳电股份财务总监,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李国强,男,1974年10月出生,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任佳电股份董事,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高全宏,男,1968年11月出生,2015年12月至今任佳电股份董事址:北京市丰台区

张胜根,男,1982年10月出生,2015年12月至今任佳电股份董事,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常忠,男,1969年2月出生,2015年12月至今任佳电股份监事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闫红,女,1976年10月出生,2015年12月至今任佳电股份监事,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佳电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部分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佳电股份重组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的有关情况

(一)重组情况

2011年4月24日,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继电器)与佳木斯电机厂(以下简称佳电厂)、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集团)、上海钧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能实业)签署了《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阿继电器以全部资产及负债与佳电厂持有的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公司)股权进行等值置换。同时向佳电厂、建龙集团、钧能实业(以下合称原股东)非公开发行购买其持有的佳电公司股权。交易完成后,阿继电器更名为佳电股份,佳电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1年4月24日,原股东与阿继电器签署《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012年2月1日,签署《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承诺,佳电公司在2011至2014年度实际净利润不低于预测水平,否则原股东以本次交易中各方认购的股份总数为上限向阿继电器进行补偿。

二、佳电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况

(一)佳电股份在财务处理上进行调整安排的决策情况

为保证业绩承诺的完成,佳电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决定从财务处理上做一些调整安排,以弥补完成业绩承诺不足。财务总监梁喜华负责具体实施。

(二)佳电股份2013年度至2015年度信息披露情况

佳电股份2013年度2015年度财务报告显示,2013年度合并利润总额191,857,276.17元,净利润169,495,495.10元2014年度合并利润总额8,952,655.79元,净利润5,650,721.12元2015年度合并利润总额-460,821,980.62元,净利润-446,970,006.20元。

(三)佳电股份财务调整情况

佳电股份通过少结转佳电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虚增利润1.58亿元、0.40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2.58%、446.15%,当期净利润的93.48%、706.86%。2015年,佳电公司将前期调节的利润从2015年1月份开始逐月分期消化,直至全部转回恢复真实的财务状况。

佳电股份财务处理的具体调整方式分为以下三种:第一,将在产品少结转到完工产品成本,降低产值成本率,间接实现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第二,在库存商品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直接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留存部分成本在库存商品中;第三,将销售费用中的部分代理费和网点兑现费延期入账,从而调整当年利润。

财务处理上具体调整金额如下:

2013年度,通过少结转产成品到主营业务成本127,394,372.49元将2013年度费用20,889,699.09元延迟到2014年度入账将2013年度费用10,153,215.96元延迟到2015年度入账,累计调增利润总额158,437,287.54元。

2014年度,通过少结转产成品到主营业务成本27,858,322.84元将2014年度费用32,973,959.93元延迟到2015年度入账将应计入2013年度费用20,889,699.09元计入2014年度,累计调增利润总额39,942,583.68元。

2015年度,通过多结转产成品到主营业务成本110,671,083.37元将应计入2013年度费用10,153,215.96元计入当年将应计入2014年度费用32,973,959.93元计入当年多计提减值准备44,581,611.96元,累计调减利润总额198,379,871.22元。

(四)佳电股份2013年2015年董监高履职情况

1. 佳电股份2013年度、2014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有:赵明、梁喜华、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张英健、张志祥、陈光浩、杜文朋,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会议记录中未记录其表示异议。

时任佳电股份监事有:郭寅、要志成、王小明,在列席董事会审议年报会议过程中未表示异议。

时任佳电股份高管有:赵明、梁喜华、刘洪文、崔剑、王晓文、杜文朋、王红霞。

2. 佳电股份2015年度报告签字的董事有:赵明、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张英健、李国强、高全宏、张胜根、杜文朋,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会议记录中未记录其表示异议。

时任佳电股份监事有:郭寅、常忠、闫红,在列席董事会审议年报会议过程中未表示异议。

时任佳电股份高管有:赵明、张军、刘洪文、崔剑、王晓文、杜文朋、王红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提供的情况说明、提供的相关资料、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年报表决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佳电股份调增2013年度利润总额158,437,287.54元,调增2014年度利润总额39,942,583.68元,调减2015年度利润总额198,379,871.22元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佳电股份2013年度2015年度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组织、策划佳电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且情节较为严重,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的规定,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佳电股份2013年度、2014年度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梁喜华,参与、实施佳电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款,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佳电股份2013年度、2014年度年报上签字的其他董事张英健、张志祥、陈光浩、杜文朋,独立董事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时任监事郭寅、要志成、王小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刘洪文、崔剑、王晓文、杜文朋、王红霞在佳电股份2015年度年报上签字的其他董事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张英健、李国强、高全宏、张胜根、杜文朋,时任监事郭寅、常忠、闫红,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张军、刘洪文、崔剑、王晓文、杜文朋、王红霞。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款,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佳电股份、赵明、梁喜华、张志祥、陈光浩、贾绍华、要志成、高全宏、张胜根、常忠未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当事人王晓文仅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张英健、杜文朋、王红霞、孙传尧、胡凤滨、郭寅、王小明、刘洪文、崔剑、张军、李国强、闫红要求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张英健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认真履行董事职责。第二,积极配合调查。第三,责任不对等。赵明和梁喜华为主要责任人,二人在该事项安排比较周密,张英健和其他董事难以发现。

当事人杜文朋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本案违法违规事项属于个别人行为。其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不存在为自身直接或间接获利行为。第二,由于分工和专业原因,对佳电股份年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不知情。第三,杜文朋基于信赖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审计确认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签字。第四,杜文朋任职董事期间未领取任何董事津贴。

当事人王红霞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依法合规勤勉履行董秘职责。第二,王红霞对公司调整利润的事项不知情。基于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董事长、财务总监在年报上的签字,相信了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第三,直至调查组来公司调查,才知晓公司班子成员集体签署含有“通过了采取从财务处理上做一些调整安排,以弥补完成业绩承诺不足的做法”的《情况说明》。同时,王红霞不存在主观故意欺诈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不存在为自身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行为,不存在信息披露重要失职行为。

当事人孙传尧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佳电股份剥夺了三位独立董事知情权,被立案调查前,孙传尧对该事并不知情。第二,大华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形成误导。第三,作为工程技术人员,无法判定、无能力识别财务报告有意违规和瞒报行为。第四,孙传尧不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五,孙传尧做到了勤勉尽责。

当事人胡凤滨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事先告知书》并没有述明认定公司行为为虚假信息披露的依据。第二,公司对董事会隐瞒虚增利润事项,财务处理过于专业,胡凤滨已尽了足够的注意义务。注册会计师的无保留审计结论足以让人产生信任。非财务专业人员不应与财务专业人员承担同样责任。第三,胡凤滨已尽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注意义务。第四,董事履职不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第五,胡凤滨非公司信息披露虚假的直接责任人,即使证监会认为胡凤滨应负间接责任,不应当按《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郭寅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郭寅对该事件不知情。第二,三位监事都不是财务专业人员,在公司隐瞒相关财务数据作假和无作假迹象表露的情况下,无法对财务真假做出准确判断和甄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后,更无法对年报“准确性”进行辨识。第三,佳电股份的行为是跨期调整作假,非欺诈行为,也无恶劣情节,未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第四,郭寅尽到了勤勉义务。

当事人王小明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王小明非财务专业人员,无财务方面的学历与从业经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王小明尽了高度注意义务。第二,王小明不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责任人”。第三,王小明已尽监事忠实、勤勉义务。

当事人刘洪文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刘洪文对佳电股份通过“财务处理”方式造成虚增利润事宜,并不知情。第二,刘洪文任职期间,能够保证信息披露与其分管工作相关的内容没有虚假记载。第三,刘洪文从事非财务岗位,无法对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判别。第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当事人崔剑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崔剑非财务专业人员,在佳电股份隐瞒相关财务数据作假事项的情况下,无法判定以上事项违规。财务数据经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查改正”后,仍要求非财务专业人员对其“准确性”进行辨识,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第二,崔剑对2013年的财务报告向时任总会计师提出过疑问,并向时任董事长反映情况。第三,崔剑已尽忠实勤勉义务。第四,公司权力集中,其他人员作用有限。

当事人张军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2015年12月17日,佳电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张军为财务总监时,张军尚未实际到岗工作。从董事会聘任至2015年末仅15天,履职时佳电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早已发生,调节的利润已全部转回。张军未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应与任职三年的其他高管同等处罚。第二,2016年3月31日前,张军工作分工尚未明确,无法完成履职,对佳电股份2015年全部消化转回以前年度调节的利润不知情。第三,张军任职以来忠实勤勉履职。

当事人李国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李国强审阅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后认为,2015年度利润指标的下降符合实际情况。第二,李国强担任佳电股份董事时间是从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4月12日。2015年12月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李国强向哈电集团提出了不适合担任佳电股份董事,但哈电集团决定由李国强暂任佳电股份董事。2016年3月25日第七届三次董事会上,李国强授权赵明进行表决。第三,佳电公司违规行为发生于2013年、2014年,不属于李国强任职期间。第四,专业机构出具了标准审核意见,李国强已做到认真履职尽责。

当事人闫红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闫红任职时间短,对佳电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况并不知情。第二,闫红为非财务专业人员,无财务方面学历与从业经历,尽了高度注意义务后,仍不可能辨认出其为违法违规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后,更无法对年报“准确性”进行辨识。第三,闫红不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责任人”。第四,闫红不是公司高管层,职工监事职权有限,无法有效行使职权。第五,闫红已尽监事忠实、勤勉义务。闫红任职工监事期间未领取过监事津贴和报酬。

当事人王晓文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公司相关领导对董事会及高管隐瞒虚增利润事项。第二,王晓文为非财务专业人员,无法对财务真假做出准确判断和甄别,尽了高度注意义务后,仍不可能辨认出其为违法违规事项。第三,基于对审计结论及财务专业独立董事无异议的信任。第四,王晓文已尽高管忠实、勤勉义务。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应当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积极问询,提出质疑,提供建议,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不能成为免责事由。相反,在正常履职的情况下,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恰恰是其未勤勉尽责的证明。

第二,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和专业判断,即使借鉴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专业意见,也要独立承担责任。不能以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未发现、未指出为由,请求免除其主动调查、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情况、确保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发生信息披露违法时,其他主体是否发现、是否指出错误、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被追究责任,均不能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我会对责任人员的认定和划分于法有据。我会已综合考虑任职的年限、岗位职责,结合履职和勤勉尽责情况,借鉴以往处罚的案例,明确区分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认定责任和确定处罚幅度

第四,任职期间未获劳动报酬、履职时间短、个别人刻意造假并隐瞒实情、非财务专业人员等申辩意见均非法定减轻、免予处罚的事由,且我会认定责任和确定处罚幅度时,已经充分考虑相关情况,对各责任人员的认定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佳电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梁喜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张英健、杜文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张志祥、陈光浩、王红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六、对孙传尧、贾绍华、胡凤滨、郭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万元罚款

七、对要志成、王小明、刘洪文、崔剑、王晓文、张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八、对李国强、高全宏、张胜根、常忠、闫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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