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12-29 11:30:49 点击数:
导读: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81号───────────────关于对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曾昭秦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8〕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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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曾昭秦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天业,A股证券代码:600807;

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曾昭秦,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公司时任董事长和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永文,时任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岳彩鹏,时任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蒋涛,时任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李延召,时任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吉星敏,时任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廷涛,时任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佘廉,时任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国芳,时任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路军伟,时任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柳毅敏,时任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凯东,时任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家生,时任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田茂龙,时任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曾陆,时任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晓燕,时任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兰华,时任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文云波,时任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纪光辉,时任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牛宝东,时任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史别林,时任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违规情况

经查明,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天业或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天业集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披露公告称,截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有约 9.87 亿元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占公司 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1.51%。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已将 9.87 亿元占用资金全部归还公司。此外,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显示,2017 年度开展保理业务对外借款 25.93 亿元,公司子公司天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借款 0.8352 亿元。年审会计师表示无法判断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及对外借款的资金去向。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巨额担保

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5 月 1 日、7 月 13 日、7 月 26 日、8 月28 日、9 月 11 日和 2018 年 11 月 24 日(担保起始日)为控股股东天业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合计提供担保 11.67 亿元,占公司 2016 年净资产的 61%。公司未披露前述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直至 2018 年 4 月 28 日才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截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公司控股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公司可能因此承担巨额担保责任。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金额巨大且导致可能因此承担担保责任,情节严重。

(三)未披露业绩预亏公告

2018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7 亿元,公司 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5 亿元。公司 2017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且较上年发生盈亏变化,但公司未按规定在 2017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四)重大资产转让事项未及时披露,也未履行决策程序

截至 2017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持有深圳天盈汇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盈汇鑫)99.93%的财产份额,账面值6.6 亿元。天盈汇鑫持有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零)0.94%的股份。2017 年 12 月 28 日,公司与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信文化)签署《深圳天盈汇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公司将所持有的天盈汇鑫 99.93%的财产份额以约 7.64 亿元转让给鲁信文化,并于 12 月 29 日完成过户登记。该项交易为公司实现利润约9267.5 万元。

该项交易金额占公司 2016 年度净资产的 39.87%,收益占2016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68.46%,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披露相应的临时公告,直至 2018 年 4 月 28 日才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另经核实,公司投资三六零一直受到市场高度关注,上述交易过户日期是三六零重组上市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之日,投资者对该投资的增资收益具有较高预期。但公司在明知相关财产份额将大幅增值的情况下,却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仅以溢价约 14%就擅自转让相关财产份额,严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节恶劣。

(五)公司未及时披露多起重大诉讼

截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存在 37 起诉讼或仲裁,涉诉金额累计近 50 亿元,是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6 倍。其中,截至 2017 年 11 月,诉讼金额累计首次超过 2016 年度经审计资产的 10%;单笔金额超过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诉讼 4起,分别发生在 2017 年 12 月、2018 年 1 月、2018 年 2 月,单笔诉讼最高金额达 8.1 亿元。经监管问询、督促,公司迟至 2018年 5 月 10 日才披露前述信息。公司未及时披露多起重大诉讼事项,累计涉诉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六)公司未及时披露主要账户被冻结情况

截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包含基本账户在内的 13 个银行账户因涉诉被冻结,公司主要账户最早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被冻结,基本户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9 日和 2018 年 4 月 8 日被冻结。上述事项属于导致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事项,且直接影响公司日常的资金周转,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但经监管问询、督促,公司迟至 2018 年 5 月10 日才披露前述账户冻结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严重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

(七)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情况

截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约 2.61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45%。截至 5 月 10 日,前述股份已被30 个主体申请冻结,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已经全部被冻结及轮候冻结 20 余次。其中,控股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最早于 2017年 12 月 12 日被冻结。经监管问询、督促,公司于 2018 年 5 月10 日才披露前述股份冻结事项。公司多次未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情况,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八)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事项

截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存在 32 笔逾期负债,累计金额 17 亿元,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88.91%。其中,2017 年 6 月 10 日,公司出现首笔逾期债务,金额达 2 亿元,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44%。经监管督促,公司于 2018年 5 月 10 日才披露前述重大债务逾期事项。公司多次未披露重大债务逾期未清偿事项,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九)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会计师对公司 2017 年财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

由于公司在 2017 年度存在对控股股东 11.67 亿元违规担保,及在编制财务报告时未能足额计提财务费用 2.13 亿元,会计师认为,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认定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同时,由于无法判断公司26.77 亿元对外借款的真实性和资金去向、对金融机构借款及借款费用确认及列报的完整性、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影响,会计师对公司 2017 年财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公司多次违规与控股股东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多次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巨额担保,未披露业绩预亏公告,重大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多次未披露公司重大诉讼、重大债务逾期事项、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及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及会计师对 2017 年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第 9.2 条、第 9.3条、第 11.1.1 条、第 11.1.2 条、第 11.3.1 条、第 11.12.5 条、第 11.12.7 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天业集团时任董事长曾昭秦,作为公司及控股股东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和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未能确保公司及控股股东依法合规运营,对控股股东及公司的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未就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情况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2.4.1 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永文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蒋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岳彩鹏作为公司财务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应当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前述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李延召、吉星敏、李廷涛,时任独立董事佘廉、刘国芳、路军伟,时任监事柳毅敏、王凯东、李家生、田茂龙、张晓燕、曾陆,时任副总经理张兰华、文云波、纪光辉、牛宝东、史别林,未能有效促使或监督公司依法合规运营,未能保证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表示异议,部分责任人申请听证,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如下: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曾昭秦申辩称:一是重大资产转让附带回购条款实质是融资而非股权转让,不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业绩预亏未披露是客观经济因素导致;三是已积极采取措施整改补救,公司未受到重大损失,请求减轻处罚。控股股东天业集团申辩称,已将占用资金全部归还公司并解除违规担保,请求减轻处罚。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永文,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蒋涛,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岳彩鹏,时任董事李延召、吉星敏对重大资产转让等事项提出的异议与公司一致;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均申辩称不知情且无法主动获悉相关信息,在违规事项发生后积极推动危机化解,请求减轻处罚。独立董事佘廉、刘国芳、路军伟申辩称,因公司隐瞒对违规事实、重大资产转让事项未经董事会决策不知情,对业绩预亏、公司涉诉、账户被冻结、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等事项,事前难以获知,也多次督促公司规范运作,请求酌情减轻或免于处罚。时任监事柳毅敏、王凯东、李家生、田茂龙、张晓燕,时任副总经理张兰华、文云波、纪光辉、牛宝东、史别林申辩称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不知情,请求酌情减轻处罚。时任董事李廷涛申辩称,其于 2015 年 8 月被选举为董事,2017 年 6 月不再担任。时任监事曾陆申辩称,其于 2014年 11 月被选举为监事,2017 年 6 月不再担任。两人均称对公司违规行为不知情,请求酌情减轻或免于处罚。

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一是从公司与鲁信文化于 2017 年 12 月签署的《份额转让协议》和《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看,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有回购权利,受让方受让后享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因此上述协议是附回购权利的份额转让,并非融资协议。此外,未披露业绩预亏公告不以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作为条件,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曾昭秦不能以不知情、财务处理不审慎作为申辩理由,故对于公司和曾昭秦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控股股东以事后对违规事项进行积极补救处理作为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二是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永文、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蒋涛、董事兼财务负责人岳彩鹏应当持续关注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能以不了解、不知情为由推却其应尽职责,对其异议不予采纳。三是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管理人员提出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违规担保事项、业绩预亏、重大资产转让、公司涉诉事项、主要账户被冻结情况及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等事项不知情或直接从事经营管理等理由难以成立,也均无法成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理由。

四是经核实公司提供的 2017 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等材料,未发现时任董事李廷涛和时任监事曾陆签字确认的情形,故对李廷涛和曾陆的申辩理由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时任天业集团董事长曾昭秦,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永文,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岳彩鹏,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蒋涛,时任董事李延召、吉星敏,时任独立董事佘廉、刘国芳、路军伟,时任监事柳毅敏、王凯东、李家生、田茂龙、张晓燕,时任副总经理张兰华、文云波、纪光辉、牛宝东、史别林予以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时任天业集团董事长曾昭秦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永文、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岳彩鹏、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蒋涛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李廷涛、时任监事曾陆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诚信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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