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关于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及徐长江等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编号:临 2016-002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及徐长江等 14 名自然人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文峰股份”)和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集团”)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51386 号)和(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50281 号),因未披露陆永敏代文峰集团持有文峰股份股票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文峰集团进行调查。
上述信息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公告。
近日,公司、文峰集团及徐长江先生等 14 名自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29 号)。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查明:2014 年 12 月文峰集团向陆永敏协议转让 11000 万股“文峰股份”系陆永敏代文峰集团持有。证监会认为:2014 年12 月 23 日文峰股份发布的公告中未如实披露陆永敏代文峰集团持有文峰股份 11000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4.88%的情况。2014 年 12 月24 日陆永敏、文峰集团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文峰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文峰股份 2014 年年报、2015 年半年报均未如实披露该“代持股份”事项。
中国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拟决定:
1、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2、对文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3、对陆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4、对徐长江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5、对陈松林、张凯、顾建华、夏春宝、裴浩兵、杨建华、马永、满政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6、对范健、胡世伟、江平、顾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等有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文峰集团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文峰集团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文峰集团及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现陈松林、范健、胡世伟、江平、顾斌等五位自然人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相关进展,公司将按规定及时披露。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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