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财务造假竟因高管想多领薪酬,投资者可索赔

  发布时间:2020-07-27 13:30:35 点击数:
导读:‍‍‍‍香溢融通,股票代码600830,公司全称是“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一家拥有典当、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特许经营牌照以及基金管理人资格的上市公司。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典当、担保、融资租赁、财富

香溢融通,股票代码600830,公司全称是“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一家拥有典当、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特许经营牌照以及基金管理人资格的上市公司。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典当、担保、融资租赁、财富管理、贸易等。

2020年6月6日,香溢融通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香溢融通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1.03亿元,导致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严重失实,被宁波局依据2005年《证券法》采取顶格60万元行政处罚。同时领受罚单的还有香溢融通时任董事、总经理邱樟海,时任董事长潘昵琥等6名高管。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机有若干种,而香溢融通2015年定期报告财务造假竟然是公司高管为了早日实现创收考核目标、目的是多拿薪酬。

香溢融通2015年业绩造假的组织者和决策人是时任总经理邱樟海,宁波局认为香溢融通的时任董事长、总会计师、总稽核师、董秘等人均知情也参与其中,且签字确认了含有虚假记载的财务报告。

香溢融通辩称上市公司没有故意制造虚假利润的动机,造假系部分高管基于对完成当年年度目标的考核,是高管的个人行为造成,请求对上市公司免于或者减轻处罚。该辩解未被监管机关采纳。

证券维权律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臧小丽认为,上市公司负有向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如实披露信息,尤其是财务数据的义务。倘若上市公司认为所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了对公司的忠诚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可以在上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后,向高管追责。

可见,高管个人责任不是上市公司免责的法定理由。臧小丽律师认为,香溢融通不仅需要依法缴纳罚款,还面临广大投资者的民事索赔诉讼。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香溢融通目前已领受行政罚单,受损投资者通过法院起诉索赔的前置程序已经满足。

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香溢融通投资者范围是:凡在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期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600830),且在2019年1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香溢融通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最终可索赔范围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准。)


香溢融通股票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1、买卖香溢融通(600830)股票的对账单原件。

打印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从首笔买入开始打印,一直打到最后一笔卖出。未卖出者对账单要打到现在,并需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上有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对账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香溢融通(600830)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手机:135 2082 9251(可加微信)
138 1094 9725(微信已满)
136 5113 3135(微信已满)
邮箱:343733997@qq.com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711831593
单位名称: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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