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24 16:20:06 点击数:
导读:证券代码:600318证券简称:新力金融编号:临2017-089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编号:临 2017-08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的《调查通知书》
(皖证调查通字 1711 号),详见 2017 年 4 月 1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25
号)。
      2017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安徽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处罚字[2017]5-1 至 6 号、5-8、9 号), 详见 2017 年 9 月 1 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17-072 号)。
        2017 年 9 月 18 号,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安徽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 号),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金融),前身为安徽巢
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东股份),住所: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西路 269
号。
       徐立新,男,1966 年 9 月出生,2015 年 8 月起任新力金融董事长,同时兼
任控股股东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投资)董事长、总经理、
控股子公司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租赁)董事长,住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荣学堂,男,1965 年 9 月出生,2015 年 3 月起任巢东股份副总经理,2015
年 11 月任新力金融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桂晓斌,男,1975 年 12 月出生,自 2015 年 3 月起任原巢东股份副总经理,
自 2015 年 11 月任新力金融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住址:安
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孟庆立,男,1971 年 10 月出生,自 2015 年 11 月起担任新力金融副总经理,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钟钢,男,1970 年 11 月出生,自 2015 年 11 月起担任新力金融副总经理,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王彪,男,1964 年 8 月出生,自 2014 年 6 月起担任新力金融董事,住址: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陈茂浏,男,1967 年 10 月出生,自 2015 年 3 月起担任新力金融独立董事,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王家斌,男,1959 年 10 月出生,自 2015 年 3 月起担任新力金融独立董事,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齐生立,男,1965 年 9 月出生,自 2014 年 6 月起新力金融监事会主席,住
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章厚平,男,1966 年 12 月出生,自 2014 年 6 月起担任新力金融职工监事,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段佑君,男,1974 年 1 月出生,自 2015 年 3 月起担任新力金融监事,住址:
安徽省芜湖市西津办事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新力金融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杈利,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力金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力金融 2015 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
        在新力金融 2015 年年报中,将安徽省东某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某金河)债权资产质量按照正常类计提 0.5%,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一条关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二项“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规定以及新
力金融企业会计政策规定,该笔债权在借款人已逾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还款
能力出现明显问题时,应按次级类计提减值 20%,故新力金融在 2015 年年报中
少计提东某金河项目债权 2015 年度减值准备 30,225,000 元,虚增 2015 年利润
30,225,000 元。
       2015 年 12 月,新力金融将控股子公司德润租赁当期收到的淮南市荣某昕安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荣某)支付的(第三方代付)属于 2014 年
度的利息 22,323,287.68 元、2015 年 1 一 4 月(原巢东股份受让德润租赁资产前)
利息 13,200,000 元合计 35,523,287.68 元计入当期收入,虚增 2015 年度营业收入
和利润 35,523,287.68 元。
       综上,新力金融 2015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35,523,287.68 元,占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的2.59%,虚增利润65,748,287.68 元,占2015年度利润总额的23.66%。

二、新力金融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
        2015 年、2016 年新力金融控股股东新力投资通过向第三方转让相关债权后,
大部分再由新力投资全资子公司安徽某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安徽某明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以原价或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回(除转让给新某阳光的债权尚未购
回),相关债权转让交易金额合计 810,119,845.12 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有关实质重于形式的关联关系认定原则,上述债权转让行
为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
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规定,新力金融通过借用第三方的手段将
相关债权转让给控股股东子公司,隐瞒关联交易,规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在
新力金融 2015 年、2016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
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新力金融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义务
        德润租赁是东某金河项目债权的实际所有人。2015 年 12 月,德润租赁以安
徽汇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某金河,要求对方偿
还相关债务及律师代理费合计 195,269,183 元,诉讼标的金额占上市公司新力金
融最近一个年度(2014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222,277,749.84 元的 15.98%,
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有关重大诉讼的披露标准,而新
力金融未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及时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德润租赁的
上述重大诉讼情况。
四、新力金融 2015 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不准确
       新力金融(原巢东股份)在 2015 年度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中第四节交易标
的中披露“报告期内,(备注:德润租赁)均正常收取客户租金、利息和服务费”,
与淮南荣某于 2014 年 6 月停止付息,截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原巢东股份重大
资产收购完成日)累计欠息 35,523,287.68 元的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新力金融相关年度年报、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相关年度
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相关债权的典当合同、租赁合同、债权转让协议、法院

判决法律文书、银行进账单、公司重大资产报告书、相关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认为新力金融存在 2015 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关联交易和重
大诉讼未按规定披露、2015 年度重大资产报告书披露不准确等行为,违反了《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
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新力金融董事长徐立新、总经理荣学堂、
财务总监兼董秘桂晓斌、副总经理孟庆立和钟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王彪、陈
茂浏、王家斌、齐生立、段佑君、章厚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新力金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徐立新、荣学堂、桂晓斌、孟庆立、钟钢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王彪、陈茂浏、王家斌、齐生立、段佑君、章厚平分别给予警告,并
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 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问,上

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以此为戒,今后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
制体系建设,并按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目前经营管理情况一切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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