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本化学领罚单:蹭热点蹭出来的大麻烦

  发布时间:2020-09-11 16:40:58 点击数:
导读:上市公司,蹭热点不可任性。随意乱蹭个热点题材概念股什么的,总是要付出代价的。雅本化学,证券代码300261,是一家从事农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创业板上市公司。2020年9月10日,雅本化学公告收到

上市公司,蹭热点不可任性。随意乱蹭个热点题材概念股什么的,总是要付出代价的。

雅本化学,证券代码300261,是一家从事农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创业板上市公司。

2020年9月10日,雅本化学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受处罚原因是雅本化学多次声称子公司是抗病毒药达芦那韦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证监会认为雅本化学构成了误导性陈述。

2020年2月3日、2月4日,新型冠状病毒爆发之初,雅本化学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中,有投资者提问“公司是否生产用于肺炎疫情相关抗病毒药物的医药中间体”,雅本化学回复表示:“子公司朴颐化学是抗病毒药阿扎那韦及达芦那韦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

2月5日,深交所火速发出《关注函》,要求雅本化学对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销售金额、收入占比、产量和客户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公告。

2月14日,应深交所要求雅本化学作出《关注函回复》。雅本化学称子公司朴颐化学2017年至2019年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059.18万元、5296.34万元和3193.76万元,销量分别为44吨、70吨、47吨,产能均为80吨/年,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5%、88%、59%。雅本化学还披露,朴颐化学市场份额大约为15%-20%;目前印度客户有 Emucure、Mylan、Cipla、Sun、Laures,国内客户有博腾股份、迪赛诺等制药公司。

而证监会查明的事实却是另一个不同的版本:雅本化学2017年至2019年销售或提供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产品和服务取得的收入金额为245.69万元、483.76万元、506.13万元,其中朴颐化学和其控股子公司颐辉生物的收入金额分划为111.22万元、351.76万元和506.13万元,较《关注函回复》披露金额分别少2947.96万元、4944.58 万元和 2687.63 万元。

证监会还查明:雅本化学、朴颐化学和颐辉生物未与印度客户Emucure、 Mylan、Cipla、Sun、Laures以及国内客户迪赛诺直接签署业务合同和供货,只是根据朴颐化学与八巨药业签订的《技术服务和客户保护协议》,由朴颐化学独家负责与上述客户的谈判、报价和成交,八巨药业按照与上述客户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朴颐化学支付佣金。

也就是说,实际上,雅本化学是把下游客户八巨药业的销售收入统计成了自己的收入。

为此,证监会开出的罚单是对雅本化学罚款40万元。时任董事长蔡彤等3名高管也被处以15万元—20万元不等的罚款。

证券维权律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臧小丽认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该满足“客观、准确、真实、完整”的法律要求,爱蹭热点的公司往往会刻意夸大热点业务的收入、产量、销量和市场地位,导致公司股价背离其真实业绩,对市场及投资者造成误导,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容易作出错误的投资判断,追高买入股票。

2020年2月4日至2月10日,雅本化学的股票累计上涨42.32%,其中2月5日至2月10日连续4个交易日涨停,同期创业板指数累计上涨13.72%,偏离值达到28.6%。

臧小丽律师指出,区区几十万元罚款,并不是雅本化学此次违规事件的全部法律成本。上市公司误导性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支持的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及同期银行活期利息损失等。上市公司的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误导性陈述负有责任的,投资者还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合雅本化学的具体违法事实,有望获赔的投资者范围是:在2020年2月2月3日到2020年3月15日间买入雅本化学(300261)股票,并且在2020年3月1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想参与索赔,需要准备的资料有:

1.买卖雅本化学(300261)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2.开户确认单(对账单能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开户确认单);

3.身份证复印件;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雅本化学(300261)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单位: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5 2082 9251(可加微信)、138 1094 9725、136 5113 3135

邮箱:343733997@qq.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东方梅地亚A座2310室

臧小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71183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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