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11 16:55:04 点击数:
导读:证券代码:000519证券简称:中兵红箭公告编号:2018-96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收到

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中兵红箭  公告编号:2018-9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
“湖南证监局”) 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稽调查字 0579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
于 2017 年 8 月 2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7-58)。
在取得湖南证监局对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之
前,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每月
披露一次公司《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
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75、2017-83、20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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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0、2017-94、2018-12、2018-19、2018-32、2018-60、
2018-66、2018-68、2018-82、2018-93、2018-95)。
2018 年 10 月 9 日,公司收到了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2018]3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隋建辉先生,李玉顺先生、申
兴良先生、王建文先生、郭慧芳女士,牛建伟先生、卢灿华先
生、温振祥先生,韩赤风先生、李志宏先生、郑锦桥先生,王
霞女士、周子平先生、刘善跃先生、文均先生: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0519,以下简称中
兵红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
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所根
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5 年 12 月,中兵红箭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四
家客户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并于 2016 年冲回,
将应属于 2015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一家客户销售
退回冲减 2016 年度收入而未冲减 2015 年度收入。合计导致
2015 年度虚增收入 1864.79 万元,虚增利润 1586.46 万元。
2015 年 12 月 25 日,中兵红箭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钻石”)向五家客户销售超硬材料,合
计含税金额 2181.8 万元。其中,向四家客户销售的合计含税
3
 
金额 2002.8 万元的超硬材料并未实际发货,中南钻石于 2015
年 12 月确认收入,但会计凭证后仅附发票及销售部门单方面
开具的产品出库单,未见由购货方签字盖章确认收货的发货清
单,2016 年中南钻石又陆续以红字发票的形式冲回以上业务;
向一家客户销售的含税金额为 179 万元的超硬材料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送达购货方,中南钻石于 2015 年 12 月确认收入,
会计凭证后附发票、产品出库单及由收货方确认的发货清单,
2016 年 3 月 11 日收货方将该批货物退还给中南钻石,中南钻
石完成退库并由销售部门向财务部出具了退库单, 2016 年 3
月 30 日至 31 日中南钻石进行会计处理并冲减当期收入。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
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
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
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
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的
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中南钻石对上述四家客户的
销售并未签订合同且货物未实际发出,虽然已开具发票,但商
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购货方,不符合会计准
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二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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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
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第四条规
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
债表日的财务报表。”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
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三)资产负债表日后
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
收入。……”中南钻石向一家客户销售的含税金额为 179 万元
的货物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退回,2016 年 3 月 13 日中兵红箭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对外报出中兵
红箭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因此该笔退回业务属于资产
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 2015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的财
务报表,并冲减中南钻石 2015 年度销售收入。
上述交易对应得销售成本为 278.33 万元,含税销售收入
为 2181.8 万元,不含税金额为 1864.79 万元。经计算上述交
易合计导致中南钻石 2015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1864.79 万元,
虚增利润 1586.46 万元。中南钻石作为中兵红箭的全资子公
司,合并财务报表后导致中兵红箭 2015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1864.79 万元,虚增利润 1586.46 万元。
二、2014 至 2015 年中兵红箭少计提坏账准备 93.7 万元、
1144.43 万元,2016 年多计提 555.99 万元,按追溯调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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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中兵红箭 2014 年至 2015 年虚增利润 93.7 万元、1144.43
万元,2016 年虚减利润 555.99 万元。
根据 2014 年至 2016 年中兵红箭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审
计报告,中南钻石的审计报告等资料,中南钻石应收账款坏账
准备计提的政策为:应收账款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 1 年以内的计提比例为 0,1 年至 2 年的计提比例为 50%,
2 年以上的计提比例为 100%。
2014 年至 2016 年中南钻石在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时,
年底在所有客户真实应收账款账龄的基础上,将部分 1-2 年、
2年以上应收账款的账龄人为调整为1年以内并未计提坏账准
备。
中南钻石在人为调整应收账款的账龄后,2014 至 2016 年
报表坏账准备余额分别为 796.52 万元、2,396.64 万元、
6,559.17 万元,2014 至 2016 年分别计提坏账准备 351.48 万
元、1600.12 万元、4162.53 万元。单个客户应收账款按“先
进先出法”的原则确认实际账龄,中南钻石 2014 至 2016 年坏
账准备余额应分别为 890.22 万元、3,634.77 万元、7,241.31
万元,2014 至 2016 年应分别计提坏账准备 445.18 万元、
2744.55 万元、3606.54 万元。据此,中南钻石 2014 至 2015
年少计提坏账准备 93.7 万元、1144.43 万元,而 2016 年则多
计提 555.99 万元。
6
 
中南钻石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中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计量的规定,没有严格执
行所披露的会计政策,追溯调整后中南钻石 2014 至 2015 年应
分别调减利润 93.7 万元、1144.43 万元,2016 年应调增利润
555.99 万元,中兵红箭应该相应调整财务报表。
综上,中兵红箭 2014-2015 年度虚增利润 93.7 万元、
2730.89 万元;2016 年度虚减利润 555.99 万元。分别占当年
度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0.2%、8.95%、3.52%。中兵红
箭于 2015 年 4 月、2016 年 3 月、2017 年 4 月分别公告的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中兵红箭董事长隋建辉作为对外披露财务报告的第
一责任人,时任中兵红箭总经理兼董事、中南钻石总经理李玉
顺负责公司的全面生产经营,时任中兵红箭财务总监兼董事、
中南钻石总会计师申兴良分管财务相关工作,三人均在中兵红
箭 2015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应当对 2015 年度中兵红箭披露虚
假财务信息承担直接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兵红箭
2015 年度虚增利润主要由其子公司中南钻石虚增收入及未按
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两部分构成,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中南钻石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部长王建文知悉收入确认的要素且
知悉仓库收发货情况,应当对虚增收入部分承担直接责任,且
在年度监事会上审核通过当期年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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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中兵红箭财务部副部长兼中南钻石财务部部长郭慧芳负
责财务部总体工作,审核财务日常业务,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
在中兵红箭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上签字且知悉公司会计政策,
对于收入确认原则及资产减值损失计量等会计专业问题更为
了解,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年度董事
会上审核通过 2015 年年度报告的其他董事牛建伟、卢灿华、
温振祥(兼任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韩赤风、李志宏、郑锦
桥,年度监事会上审核通过 2015 年年度报告的其他监事王霞、
周子平、刘善跃、文均,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
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相关证人证言
等证据在案证明。
中兵红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
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
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
拟决定:
(1)对中兵红箭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30
万元;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隋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罚
款 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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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玉顺、申兴良、王建文、
郭慧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5 万元;
(4)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牛建伟、卢灿华、温振祥、韩赤
风、李志宏、郑锦桥、王霞、周子平、刘善跃、文均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罚款 3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
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
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中兵红箭、
隋建辉、李玉顺、申兴良、王建文、郭慧芳享有陈述、申辩和
要求听证的权利,牛建伟、卢灿华、温振祥、韩赤风、李志宏、
郑锦桥、王霞、周子平、刘善跃、文均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
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
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回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在收到湖南证监局正
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
9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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