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科云网科技集团)

  发布时间:2018-01-16 17:00:57 点击数:
导读:时间:2018-01-11来源:%23TRS_AUTOADD_1515646979171%20P%20%7B%0A%09LINE-HEIGHT%3A%201.5%3B%20MARGIN-TOP%3A%206px%3B%20FONT-FAMILY%3A%20%E5%AE%8B%E4%BD%93%3B%20MARGIN-BOTTOM%3A%206px%3B%20FONT-SIZE%3A%20

 

时间:2018-01-11 来源:

〔2018〕1号

 

  当事人: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科云网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应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科云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15年12月19日,孟凯持有中科云网18,156万股,占中科云网总股本的22.7%,是中科云网的控股股东。2015年12月19日,在香港律师文某明的见证下,孟凯与陆某林签署《授权委托协议》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对陆某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陆某林享有充分行使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的相应股东权利,包括: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中科云网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转让、赠与、处置或质押标的股份及其他股东权利;在中科云网债务及资产重组中,履行应由控股股东履行的行为、签署文件;在委托期限内,中科云网召开的股东大会,直接由陆某林代为行使表决权,陆某林在行使上述权利过程中的一切法律行为、表示与代为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协议等,委托人均予承认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等。截至2017年2月23日,孟凯未将上述授权事项告知中科云网。

  中科云网2017年2月22日上午收到陆某林现场出示其与孟凯2015年12月19日签署的《授权委托协议》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对陆某林的授权委托书》,2017年2月23日披露了《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陆某林先生送达相关授权委托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9)。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邮件和相关说明,上市公司公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材料以及其他材料等相关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中科云网控股股东孟凯2015年12月19日与陆某林签署相关授权文件的行为是《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孟凯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该重大事件的行为,属于隐瞒应当披露信息或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由于孟凯未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中科云网没有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孟凯的身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其个人不能代表公司,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第二,公司此前并不知晓孟凯签署文件向陆某林进行授权的事宜,不存在知悉重大信息而不披露的过错,不属于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情形。第三,公司收到《调查通知书》后及时公告披露;积极配合稽查部门调查工作,保证公司正常运转,维护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到了尽职守责。第四,公司被处罚的相关后续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从保护广大公众股东利益出发,恳请对中科云网免于处罚。

  经复核,针对公司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

  第一,本案所涉孟凯对陆某林授权的相关信息是《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中科云网没有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就自身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孟凯的违法行为,其本人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上市公司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中科云网未能及时披露本案所涉信息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第三,中科云网及时披露《调查通知书》、配合稽查部门调查、保证公司正常运转、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等行为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四,中科云网因行政处罚可能面临的其他后续影响,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中科云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四十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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