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16 17:07:14 点击数:
导读:证券代码:002306证券简称:*ST云网公告编号:2018-6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科云网”)于2017年3月31日下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证券代码: 002306 证券简称: *ST云网 公告编号: 2018-6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科云网”)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下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
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 17008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
称“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中科云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 2015 年 12 月 19 日,孟凯持有中科云网 18,156 万股,占中科云网总股
本的 22.7%,是中科云网的控股股东。 2015 年 12 月 19 日,在香港律师文某明的
见证下,孟凯与陆某林签署《授权委托协议》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孟凯对陆某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陆某林享有充分行使控股股东持
有的公司股权的相应股东权利,包括: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中科云网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转让、赠与、处置或质押标的股份及其他股东权利;
在中科云网债务及资产重组中,履行应由控股股东履行的行为、签署文件;在委
托期限内,中科云网召开的股东大会,直接由陆某林代为行使表决权,陆某林在
行使上述权利的过程中的一切法律行为、表示与代为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协议
等,委托人均予承认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等。截至 2017 年 2 月 23 日,孟凯未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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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授权事项告知中科云网。
中科云网 2017 年 2 月 22 日上午收到陆某林现场出示其与孟凯 2015 年 12
月 19 日签署的《授权委托协议》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孟凯对陆某林的授权委托书》, 2017 年 2 月 23 日披露了《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陆某林先生送达相关授权委托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19)。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邮件和相关说明,上市公司公告、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材料以及其他材料等相关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中科云网控股股东孟凯 2015 年 12 月 19 日于陆某林签署相关授权文件的行
为是《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孟凯未及时告知上市
公司该重大事件的行为,属于隐瞒应当披露信息或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由于孟凯未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中科云网没有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
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
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
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孟凯的身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其个人不能代
表公司,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第二,公司此前并不知晓
孟凯签署文件向陆某林进行授权的事宜,不存在知悉重大信息而不披露的过错,
不属于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情形。第三,公司收到《调查通知书》后及
时公告披露;积极配合稽查部门调查工作,保证公司正常运转,维护公司和广大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到了尽职守责。第四,公司被处罚的相关后续影响不利
于社会稳定,从保护广大公众股东利益出发,恳请对中科云网免于处罚。
经复核,针对公司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
第一,本案所涉孟凯对陆某林授权的相关信息是《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中科云网没有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
就自身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孟凯的违法行为,其本人也应依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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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上市公司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中科云网未
能及时披露本案所涉信息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第三,中科云网及时披露《调查通知书》、配合稽查部门调查、保证公司正
常运转、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等行为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四,中科云网因行政处罚可能面临的其他后续影响,不属于《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中科云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四十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
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备查文件
1、《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 号。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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