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

  发布时间:2018-01-10 13:53:15 点击数:
导读:〔2017〕82号───────────────当事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A股证券代码:600610,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B股证券代码:900906;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控

〔2017〕 82 号
───────────────
当事人: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A 股证券代码:600610,B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B,B 股证券代码:900906;
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深圳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
深圳万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控

-2
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
贵州贵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大申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
沈新民,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厚泽,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前深圳万盛源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任法人代表;
杨永华,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方文革,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庞森友,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春蓉,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党悦栋,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代董事会秘
书);
黄琪,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名旭,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宝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世锋,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晓阳,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莹,时任深圳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兼法人
代表;
戚欢,时任贵州贵台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兼法人代表;
黄伟,时任深圳万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
黄俊翔,时任深圳万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3
李臻峻,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一、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
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隐瞒控制权转让事项, 有
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
2016 年 4-5 月期间,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何晓阳与深圳市乾
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乾源)等 5 方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借款协议及股权质押合同等一揽子控制权转让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上述协议显示,何晓阳已于 2016 年 4 月将其所持有
的公司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申集团)
30.5576%股权转让给深圳乾源等 5 方,并将所持剩余 20%股份用
于公司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任鸿虎向深圳乾源所取得约 3.2 亿
元借款的质押担保。相关协议还约定,何晓阳作为公司法律上的
实际控制人,应将其对公司的权利以不可撤销委托方式授权深圳
乾源或深圳乾源指定人员行使。深圳乾源是何晓阳转让股权的 5
个受让主体之一,也是前述借款事项的实际出借人。同时,根据
相关协议,深圳万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盛源)
和贵州贵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台实业)是前述借款质押
协议的质权人。2016 年 6 月 2 日,按照协议约定,何晓阳签署
不可撤销委托书,将其对大申集团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
议选举罢免董事等股东权利授权至深圳万盛源和贵台实业。相关

-4
移交确认单显示,何晓阳已经于 2016 年 6 月完成证照公章及财
务资料等移交。
2016 年 6 月,公司董事会中 8 名成员发生变更,后续先后
有 3 名独立董事辞职,并增选 2 名董事和 1 名独立董事,其中公
司董事李厚泽曾作为深圳万盛源的法定代表人在有关股权质押
合同和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中签章。
综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经向深圳乾源、贵台实业、深圳万
盛源等主体进行股份转让、股权质押、委托表决等协议安排,已
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发生变更。但何晓阳、
深圳乾源等股份受让方及公司迟迟未对外披露前述协议签订与
执行等涉及控制权转让的重大事项,也未对外公布公司实际控制
人情况发生变化。何晓阳、深圳乾源等股权转让双方也未按照其
持股变动情况及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公司实际控制人
变化情况存在明显、故意和长期的隐瞒。在多次就公司实际控制
权状态接到监管问询的情况下,公司及相关方仍回复称公司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更。2017 年 4 月 18 日,公司披露的 2016 年年
度报告也显示,何晓阳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制权转让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
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深圳乾源等受让方应
当在签订相关协议对控制权做出相关安排时及时披露,并根据实
际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充分地对外披露,以明确市场预期。公
司在董事会成员发生大幅调整、媒体进行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发函问询等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核

-5
查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并及时披露。但股权转让双方及公司迟迟
未就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监管
督促,直到 2017 年 7 月 4 日公司才披露相关协议和投票权授权
委托等安排,但相关股权出让方、受让方和公司至今仍未披露公
司目前实际控制人的真实情况。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股权受
让方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勤勉尽责、未核实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
的违规情形。
(二) 公司 2016 年年报错误遗漏较多, 信息披露不准确、
不完整
2017 年 4 月 18 日,公司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将年审会
计师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错误地确认
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导致未按照规定提交董事会专项
说明、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说明。经
监管督促,公司于 4 月 20 日披露更正后的年报,但在“公司对
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项中,仍未披露任何
内容。公司有关审计意见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除上述审计意见确认重大错误、专项意见遗漏外,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年报和 4 月 20 日披露的更正后的年报
出现 10 余处明显错误、近 10 处表格数据缺失,导致年报信息披
露不准确、不完整。
二、 公司申辩及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意见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本单纪律处分事项进行了审核,其间
-6
根据相关监管对象的申请举行了听证。公司主要从隐瞒控制权转
让事项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何晓阳与大申集团股权受让方所为,
公司已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进行了申辩;公
司时任董事长沈新民,董事杨永华、方文革、庞森友、李厚泽,
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李春蓉,董事代董事会秘书党悦栋,独立董事
刘名旭、张伟、李宝江、杨世锋、黄琪,深圳乾源及其第一大股
东兼法定代表人李莹主要从任职时间短、自身已履行相关职责、
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不知情等方面进行了申辩;大申集团从其不
是股权转让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等方面进行了申辩;深圳乾
源、深圳万盛源、贵台实业、黄伟、黄俊翔、戚欢主要从不熟悉
规则、自身不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方面进行了申辩。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充分审议纪律处分建议及相关监管对
象的申辩意见后认为:
(一) 关于何晓阳、 大申集团、 深圳乾源、 深圳万盛源、 贵
台实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
何晓阳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大申集团作为公司原控股股
东,以及深圳乾源及其第一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莹、贵台实业
及其第一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戚欢、深圳万盛源及其第一大股东
黄伟、法定代表人黄俊翔(黄伟之子)作为股权受让方及其主要
负责人,直接主导并推进了股权转让、股权质押、投票权授权委
托等事项,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述事项发生在 2016
年 4-5 月期间,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就其股权转让和控制权转移事
项进行信息披露,并同步披露权益变动情况,但相关主体长期隐

-7
瞒有关实际控制人变化和权益变动事实,在本所多次监管问询及
公司发函核实公司实际控制权状态的情况下,相关方仍回复称公
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也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2017
年 4 月 18 日,公司披露的 2016 年年度报告显示,何晓阳仍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直至 2017 年 7 月 4 日,何晓阳才对外披露相关
股权转让和控制权变更事项。
大申集团虽不是股权转让双方,但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是相关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对自身股权
变更情况予以核实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但在本所多次向公司就
股权转让和控制权变更事项进行问询的情况下,大申集团仍称公
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深圳乾源作为股权受让方,就股权转让及控制权变更事项负
有信息披露义务,但自 2016 年 4 月起签订股权转让和质押协议
至 2017 年 7 月均未披露相关信息,且至今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书。深圳乾源所提出的其受让股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不能成为其
前期违规事实免责的理由。深圳万盛源为大申集团 30.3346%股
权质押权人及 30.5576%股权不可撤销授权委托的受托人,贵台
实业为大申集团 20.2230%股权质押权人及 20%股权不可撤销授
权委托的受托人。根据相关规则,属于公司控制权变更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其辩称不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应承担相关信息
披露违规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此外,深圳万盛源
贵台实业辩称
其未行使授权委托的相关权利,不影响对其违规性质及责任的判

-8
断。李莹、黄伟、黄俊翔、戚欢作为上述主体第一大股东及/或
法定代表人,为相关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上述主体隐瞒股权转
让、控制权变更事项及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
推卸的责任。
此外,时任公司董事李厚泽此前为深圳万盛源法定代表人,
在何晓阳与深圳万盛源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股权质押合同等协
议上盖章,理应知晓相关应予披露事项,其所辩称对相关协议签
署不知情,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其
对深圳万盛源隐瞒股权转让及控制权变更事项负有责任。同时,
李厚泽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对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
披露公司控制权变化事项及年报披露差错的违规行为亦负有责
任。
综上,何晓阳,大申集团,深圳乾源及其第一大股东兼法定
代表人李莹,贵台实业及其第一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戚欢,深圳
万盛源及其第一大股东黄伟、法定代表人黄俊翔,时任深圳万盛
源法定代表人李厚泽等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直接主导并推进了
大申集团股权转让、股权质押、投票权授权委托等事项,导致公
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但在持续 1 年多的时间内,经过媒体报
道、本所发函问询后,上述负责人仍拒不披露相关事实。上述行
为严重违背了上市公司及大股东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影响了投资
者知情权,破坏了资本市场诚信秩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其
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3.4.1 条,

-9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7 条、第 2.22 条等有关
规定。
(二)关于公司及公司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
实际控制权变化是公司重要的基本信息,理应如实得以披
露,不得有虚假记载。公司虽然并非控股股东股权转让、质押等
协议的签署方,但通常是公司控制权变化最直接的感受和反映载
体,也是最具备核查条件和便利的主体,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积
极核查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化情况。尽管有诸多外力推动,如 2016
年 6 月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大幅调整并被媒体报道,本所从 2016
年 8 月开始就已针对公司控制权变化事项多次发函问询,公司理
应予以高度关注和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核查实际控制人变化情
况,但截至 2017 年 7 月 4 日何晓阳披露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化后,
其间公司仅通过向控股股东发函询问等方式进行核查,未采取其
他任何有效的实质性措施予以核实,在问询函回复、定期报告中
仍称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2017 年 7 月 4 日后,公司已
经明确知晓控制权发生变更,但直到 8 月 3 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事
项,其间公司未立即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对相关事项做进一步核
实,导致信息披露严重滞后,至今公司在核实实际控制权人情况
方面仍未有实质进展。此外,公司 2016 年年报错误披露审计报
告类型,导致董事会专项说明等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未能按照规定
予以披露;同时,出现多处重大差错和遗漏,导致定期报告披露
不准确、不完整,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严

-10
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第 2.7 条、第 6.8 条、第 6.10 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6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沈新民,董事杨永华、方文革、庞森友、李
厚泽,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李春蓉,董事代董事会秘书党悦栋,独
立董事刘名旭、张伟、李宝江、杨世锋、黄琪,未勤勉尽责,未
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披露控制权转让有关信息,其辩称
的没有渠道了解相关信息的情况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其所称
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大多只是口头问询督促等表面行为,并无相
关证据证明确曾采取任何有效实质措施,有关辩称理由不能成
立。此外,董事长沈新民,董事杨永华、方文革、庞森友、李厚
泽,独立董事黄琪、刘名旭、张伟、李宝江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
未能勤勉尽责,未能认真对待并审慎处理年报的审议和披露工
作;财务总监李臻峻和原董事会秘书李春蓉分别作为公司财务管
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作
出正确的确认和说明,也未发现并纠正年报披露中诸多错漏之
处,对公司的定期报告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相关责任人所辩
称的年报审议时间紧张等理由不能成立。上述主体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
第 11.9.7 条、第 11.9.8 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11
其中,时任董事长沈新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
一责任人,时任董事李厚泽此前为深圳万盛源法定代表人,在实
际控制权变更重要文件上盖章,两人对公司上述两项违规行为均
负有主要责任;董事杨永华、方文革、庞森友,董事兼董事会秘
书李春蓉,时任独立董事黄琪、刘名旭、张伟、李宝江等人在公
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核查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年报披
露存在多处重大差错和遗漏等方面,同样未能勤勉尽责,负有一
定责任;董事代董事会秘书党悦栋、独立董事杨世峰于 2017 年
6 月 1 日才开始任职,仅对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违规行为负责,
财务总监李臻峻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对公司年报披露差错
违规事项负责。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
际控制人何晓阳,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深圳
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莹,贵
州贵台实业有限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戚欢,深圳万
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黄伟、法定代表人黄俊
翔,公司董事长沈新民,公司董事及深圳万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李厚泽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董事杨永华、方
文革、庞森友,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李春蓉,董事代董事会秘

-12
书党悦栋,独立董事刘名旭、张伟、李宝江、杨世锋、黄琪,财
务总监李臻峻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
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
执行。
公司、股东及股权受让方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
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
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一篇: 下一篇: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