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股民索赔案,首批投资者一审赢了

  发布时间:2020-04-26 16:31:27 点击数:
导读: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对投资者诉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首批示范判决,投资者的索赔诉求得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支持。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对投资者诉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首批示范判决,投资者的索赔诉求得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支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首批示范判决涉及到6位投资者,这6位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均是臧律师,6位投资者既有中毅达A股(600610)股票投资者,也有B股(900906)投资者。

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支持了这6位投资者的索赔诉求,每位投资者的一审获赔金额和获赔比例不等。其中获赔金额最高的是A投资者葛女士,法院判决中毅达赔付葛女士投资差额损失145322.77元,但是葛女士没有全额获赔,法院也扣减了一部分系统性风险和其他因素。获赔比例最高的是另外两名B股投资者,经法院委托的上海交通大学金融研究院核算,法院认为这两名中毅达B股投资者的损失未受到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影响,因此赔付金额没有扣减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赔付比例为100%

臧小丽律师认为,上述6位示范判决为一审判决,如果该判决生效,会对其他同类案件产生示范效果。相关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半年度报告出具之日(2019830日),*ST毅达被投资者提起索赔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133起,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1631.31万元。

这批投资者向中毅达提出索赔是因为2015第三季度报存在财务造假行为。 2018413日,中毅达公告收到行政罚单(沪【201826。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定,中毅达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超过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50%;虚增利润1063.89万元,超过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0%。针对该项财务造假事件,中毅达的4名时任高管还被法院判了刑,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了刑事责任。此次领到一审胜诉判决书的中毅达股票投资者便是这次财务造假事件的受害者。臧小丽律师指出,针对中毅达2015年财务造假行为,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是:20151028—2016415期间买入中达股票(A股600610、B股900906),2016416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

事实上,财务造假事件仅仅是中毅达收到的第一份虚假陈述罚单。相关公告显示,中毅达曾多次触犯信息披露规则,20184—20204月间,曾经先后四次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罚单。

中毅达公告收到的第二份罚单是在2019622日。上海监管局(【201957号)《处罚决定书》显示,中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被处以40万元的罚款。

第三次受罚是202033*ST毅达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号)。这次受罚,主要是因为中毅达未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等事项。上海监管局认定,从2016414日开始,中毅达时任实际控制人何晓阳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实际转让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但是直到201775日,何晓阳才通过中毅达公司披露了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全部协议和资料,隐瞒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长达一年多时间,并且期间上交所多次对中毅达及何晓阳作出监管问询,公司及相关方仍回复称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臧小丽律师认为,针对中毅达迟延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这一违法事实,受损投资者也可索赔。有望获赔的投资者范围是:2016414—201774期间买入中达股票(A股600610、B股900906),201775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

中毅达第四次受罚,也是最近的一次发生在2020421*ST毅达公告收到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6号)。受罚原因是中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按照信息披露的规则,2018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应当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中毅达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是2019628日,因此被30万元罚款。

中毅达的四次虚假陈述行为,均发生在新《证券法》生效之前,因此监管部门只能适用于修订前的《证券法》,对每次违规处以30—60万元的行政罚款。

臧小丽律师指出,对于多次发生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区区几十万罚单,不足以震慑违法者。不过,行政罚单不是违规者承担的唯一法律责任,还需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投资者参与索赔的意义,不仅在于挽回自身的经济损失,还有助于提高违规成本,达到遏制违法的社会功效。

 

中毅达投资者参与索赔应当准备的基础材料:

1、买卖中毅达(600610900930)股票的对账单原件。(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上如能打出身份证号码,可不提供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中毅达(600610、900906)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手机:135 2082 9251(可加微信)

138 1094 9725(微信已满)

136 5113 3135(微信已满)

邮箱:343733997@qq.com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711831593

单位名称: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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