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12-28 10:33:11 点击数:
导读:2015年8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局调查通字152056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2015-100号公告)。2015年9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74号)(详见公司2015-108号公告)。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6-068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8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局调查通字152056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2015-100号公告)。2015年9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74号)(详见公司2015-108号公告)。

 

2016 年 11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9 号),原文如下:

 

当事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方正证券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方正证券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方正证券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方正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2 年 5 月,方正证券长沙黄兴中路营业部接入上海铭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创公司)网关。同年 11 月,方正证券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接入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HOMS 系统(以下简称 HOMS 系统)。2015 年初,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资管系统(以下简称同花顺资管系统)接入方正证券。对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方正证券或者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或者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

 

截至调查日,方正证券客户中有 284 个主账户涉及接入 HOMS 系

 

统等外接系统。方正证券未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

 

同时,方正证券在已知悉并关注 HOMS 系统等外接系统存在引发违规配资及账户实名等风险的情况下,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

 

综上,方正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获利 7,862,735.62 元。

 

以上事实有方正证券情况说明、方正证券办公 OA 审批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客户交易资料、佣金规费统计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听证中,方正证券提出:第一,方正证券对同花顺资管系统接入不知情。第二,方正证券已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及实施回访检查程序。第三,证监会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和《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作为处罚依据,法律适用不当。第四,证监会认定的违法所得计算有误。

 

听证后,方正证券就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的认为应当扣除的收入和我会进行了共同核算。对于以上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按照《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方正证券对客户身份具有审查、了解义务,其对接入外部系统不知情进一步印证其没有尽到相关义务。第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审慎经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登记结算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其客户证券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而方正证券有 284 个主账户接入 HOMS 系统等外接系统,开立了大量子账户,交易比较异常,方正证券未按《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存储、报送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实施后,方正证券的外接系统未因新规施行而停止,违法行为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因此我会适用此规定并无不当。我会做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列示的其他规定均为方正证券违反的义务性规定或规则。第四,经核实,我会在违法所得计算中扣除了方正证券接入外部系统但未使用外部系统交易产生的佣金收入。前述事实我会已根据复核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综上,方正证券关于违法所得计算部分的申辩理由成立,我会予以采纳,方正证券的其他申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会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7,862,735.62 元,并处以

 

15,725,471.24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针对此案,公司已按照监管要求完成了整改;公司对涉及此案所得和处罚金额已于 2015 年度全额计入预计负债,因此,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2016 年及未来财务无重大影响。此案的了结,消除了公司面临的不确定性,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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