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银星能源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小股东胜诉

  发布时间:2009-6-23 16:38:58 点击数:
导读:中证网讯 银星能源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日前在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宁夏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银星能源(原名吴忠仪表,000862)上诉,维持银川中院判决。  2008年5月,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11位中小投…

中证网讯 银星能源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日前在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宁夏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银星能源(原名吴忠仪表,000862)上诉,维持银川中院判决。

  2008年5月,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11位中小投资者诉银星能源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索赔总额近60万元。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银星能源赔偿11位中小投资者的全部诉请。

  银星能源收到判决书后就其中八位投资者的判决提起上诉。银星能源认为2006年3月1日,即中国证监会对银星能源处罚决定的作出日为揭露日。而8位小股民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王树军律师认为,2005年4月26日应该被认定为银星能源虚假陈述案的更正日。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如何确定的问题。2005年4月26日,上诉人银星能源发布了5个公告,并在当天履行了停牌手续,该行为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对虚假陈述更正日以及基准日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银星能源提出虚假陈述更正日不成立,应当以虚假陈述揭露日来计算基准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6年3月,银星能源公告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认定,公司2003年和200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对配股资金的使用、控股股东的资金占用及担保情况大部分未能及时、准确公告,也未在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公司被处以4O万元罚款;负有直接法律责任的部分高管也受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徐畅  2009-06-1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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