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杭萧钢构股民获赔500万

  发布时间:2009-6-23 20:30:07 点击数:
导读:“全流通时代第一案”索赔记:杭萧钢构赔偿500万2009年5月23日中证网当接到律师的电话,获知自己因为杭萧钢构(600477)案获赔17万之后,远在青海的浙江商人傅有来格外激动。作为本案全国最后一位起诉的…

“全流通时代第一案”索赔记:杭萧钢构赔偿500万

    2009年5月23日 中证网

    当接到律师的电话,获知自己因为杭萧钢构(600477)案获赔17万之后,远在青海的浙江商人傅有来格外激动。作为本案全国最后一位起诉的原告,从2007年4月到现在,历经了两年多的焦急等待,他终于通过法院调解挽回了大部分损失。

    与傅有来同样感到高兴的还有其他117位调解结案的原告,他们按照82%的赔付比例,总共获得了杭萧钢构因证券虚假陈述导致的近500万元赔偿,这宗有“全流通时代第一案”之称的民事赔偿案宣告和解。

  上市公司说假话害惨股民

    2007年1月至2月初,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举行了多次谈判。2月13日,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就安哥拉项目签署合同草案,合同总金额涉及人民币313.4亿元。但杭萧钢构在没有发布公告之前,即在2月12日下午公司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泄漏了该信息,导致股价异动。

    2月15日和3月13日,杭萧钢构就安哥拉项目重大合同发布了公告,但公告中披露的内容与安哥拉项目合同草案实际约定的“各施工点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两年内完工”严重不符。4月4日,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4月5日下午,杭萧钢构高管仍对媒体发表“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并不存在违规情况”等不实言论。

    而当时,许多投资者在看到杭萧钢构300多亿元海外大订单的报道之后纷纷买入其股票。傅有来正是其中之一,他在2007年4月17日以17.52元每股的价格买入了杭萧钢构40000股。

    但形势急转直下。4月28日,中国证券报报道“证监会拟对杭萧钢构行政处罚,部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已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4月30日,杭萧钢构股票开始交易后即以跌停收盘。

    “我一看事态比较严重,马上在2007年4月30日以12.33元卖出了40000股。这一进一出,导致我损失了20多万元。”傅有来说。

    5月14日,杭萧钢构公告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决定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我当时非常愤怒。”傅有来从1999年开始炒股,之前小有获利,一直很顺利。他表示:“我们平时工作非常忙,也不可能有太多时间和精力去了解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实质研究不是很多,有时就是通过媒体报道来获取信息。当时我都不想炒股了,对市场非常失望。”

  “斗争”两年方索赔成功

    两年来,从“暂停受理”到“中止诉讼”再到“恢复受理”,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一案历尽波折。

    原告代理律师之一、河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洪增告诉记者,2007年7月23日,其事务所律师代表22位投资者向杭州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考虑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杭州中院对于完全符合立案条件的22名原告的起诉并没有马上立案,而是决定在7日内给予是否立案的答复。2007年7月30日,七日受理期限届满,杭州中院还没有给予立案。第二天,杭州中院答复,正在就杭萧钢构案向浙江省高院请示,仍没有决定给予立案。

    2007年9月11日,共同代理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件的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和薛洪增律师联合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暨立案庭庭长递交了《关于要求贵院及时纠正杭中院中止受理杭萧钢构民事赔偿案的做法,并尽快使其恢复受理的函》。然而又一个多月过去了,各位律师既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答复,也没有收到杭州中院的立案通知。杭州中院答复,只有等最高法院给答复后才能给予立案。

    2007年11月21日,杭州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收到了来自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民事裁定,其所代理的杭州股民殷女士和胡先生起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事“存在诉讼障碍,应该中止诉讼。”

    直到2007年12月23日,薛洪增律师才接到杭州中院电话通知,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已经同意立案。

    2008年8月29日,杭萧钢构民事赔偿案首次开庭,审理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代理的25位原告的诉讼。

    此后,陆续有投资者加入到维权的队伍中。这样,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包括傅有来在内的杭萧钢构案共计127位原告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称因杭萧钢构在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形,实施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受误导而遭受损失,故请求判令杭萧钢构赔偿由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傅有来也经历了这样一个漫长的等待过程。2007年7月,他在网络上看到厉健律师代理的殷小姐诉杭萧钢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相关报道,马上打电话与律师取得联系,并按要求寄出股票对帐单等资料。

    “因为打官司都是要付律师费的,我提出律师费怎么付?律师说,帮股民维权的案件律师费,一般都是实行风险代理,即在官司打赢了,赔到钱之后再支付适当比例的律师费,这样一说,我心里稍微宽心一点了。”傅有来表示。

    由于杭州中院当时暂停受理杭萧钢构案,而且,距离诉讼时效(2009年5月14日)届满还有近两年时间,因此,律师建议其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再起诉。今年5月6日,在几乎不抱什么希望的情况下,杭州中院正式受理了傅有来的起诉,他成了全国最后一位起诉杭萧钢构的原告。

    2009年5月20日,经杭州中院调解,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127件系列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其中的118件案件达成一致协议:杭萧钢构于2009年6月30日前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按照82%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向各原告分别支付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各半负担。该系列案件中尚未结案的9件案件中,其中7件经当事人协商另行处理,2件因当事人之间索赔计算方法尚存较大争议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接到律师的电话,傅有来感觉比较意外,“说实话,我当时对股民打官司告上市公司没什么信心,总觉得股民是弱势群体,上市公司实力强大,说不定到时候官司输了,自己连诉讼费都要赔进去。但想不到真的能拿到赔偿,对这个结果我比较满意。我庆幸自己搭上了杭萧钢构索赔案的末班车。”

    民事赔偿司法制度有短板

    虽然杭萧钢构案绝大多数原告都选择了调解结案,案件取得了较为圆满的解决,但是法律专家和投资者认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建设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对于杭萧钢构调解的金额,绝大多数原告表示满意,但是对于等待诉讼的时间长达两年,多数原告都表示太久。

    “现在很多投资者并不是没有钱,而是不敢投资。”原告之一、广州投资者刘先生表示,诉讼拖得时间太长,从受害到判决达两年多,自己在拿到赔偿之前已经没有抱很大希望了。应该提高诉讼的效率,不要再让投资者受害了。

    傅有来告诉记者,此前的暂停受理和中止诉讼没有合理的理由。这一案件拖得时间太长,律师、股民、上市公司都付出了很多时间和金钱成本,这又是一笔无形的损失。

    同时,法律专家认为,虽然调解是当前主要的方式,但今后导入集团诉讼来解决证券民事赔偿,还是非常必要的。

    从2002年至今,全国20多家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多件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涉案总金额约6-7亿元。其中,90%的案件已得到解决,并且多数是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投资者也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因为具体赔付金额计算非常复杂,所以,调解是此类案件最好的解决方式。相比涉及全国7000余名股民,索赔金额高达4亿多元的东方电子案,杭萧钢构案还是容易调解的。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杨东说,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都具有“小额多数”的特点,在这类案件中,侵害人侵犯的每个人的利益较小,但被侵犯的人数非常多,被侵犯利益的总和非常大。若由受害人个别起诉,按一对一诉讼,显然对受害方不利,得不到充分救济,导入集团诉讼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在集团诉讼制度下,即使某当事人没有提起或参加诉讼,甚至对诉讼过程一无所知,但仍将得到赔偿,可以达到充分保护投资者的目的。集团诉讼模式以诉讼经济为目的,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来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减轻了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及法院的工作压力。

    “目前投资者提起诉讼都是选择证券虚假陈述,相对证券内幕交易,证据收集、损失计算等比较容易些,当然我们也期待最高法院尽快出台证券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证券赔偿的司法解释。”杨东表示。

    原告代理律师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则认为,与潜在的受害者相比,采取诉讼维权的原告的数量还相对较少,投资者应增强对维权的信心,相信法律的力量。此前已经有多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胜诉,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使投资人挽回了损失,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的时候也有了更多的经验,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将越来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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