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环球控制人张桂平股权受让争议案

作者:臧小丽律师 来源:中国股东维权网 www.gudonglawyer.org.cn 发布时间:2009-8-20 10:30:04 点击数:
导读:又一起股权纷争正在上演一则关于股权纠纷的报道引起了我的关注,首先因为它将由中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其次该案涉案金额很不小,原告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苏宁环球…

  又一起股权纷争正在上演 

         则关于股权纠纷的报道引起了我的关注,首先因为它将由中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其次该案涉案金额很不小,原告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苏宁环球840.68万股的股份(该股份现金置换价值为人民币2亿多),因而一审诉讼费就高达104万元。

    被告张桂平,江苏苏宁环球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上市公司苏宁环球实际控制人。原告许尚龙、吴娟玲,二人系夫妻。许尚龙现任21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是工商联常委以及住宅产业商会副会长。

   于一审全部败诉,这笔诉讼费当然只能由原告自己来买单。刚开始,我还为原告的这一百多万诉讼费感到可惜。后来一想,不对,此案原告另有玄机!早在2003年争议就已发生,当时原告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是选择了在中国最难胜诉的行政诉讼程序,结果一审、二审均败诉,后来原告宁愿申请行政诉讼申诉程序,也不走民事程序,这说明二人可能已经预料到民事的结果好不到哪里去。看来人家原告这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啊!

关于原告的诉讼策略

    原告此次提起一审民事诉讼的时间是2007年9月10日,也就是在苏宁环球8月9日披露200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后不久,该方案宣称张氏父子以其持有的浦东公司46%和38%的股权(作价50.9526亿元)认购不低于定向增发总量的50%。许、吴夫妇随即向法院主张张桂平持有并用以认购苏宁环球定向增发股份的浦东公司股权里有他们二人的份额。这样,如果此请求能够得到法院认可,张桂平的浦东公司股权将会减少,增发计划需要重新调整;如果法院不予认可,在终审判决下达之前,张桂平的浦东公司46%股权尚存争议有待确认,以存在争议的股权去认购上市公司股份要想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其难度无疑会加大。总之,不管结果如何,此诉讼都会对张桂平的苏宁环球定向增发计划构成一定阻碍。这大概也是原告的诉讼目的之一吧!

    另外,此案的诉讼标的价值高达几个亿,对于原告来说,无非就是增加了诉讼费用的成本,(自2007年4月1日以后,新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已经让这笔费用大大降低。)104万诉讼费对于财大气粗的地产大亨来说,应该不是费劲事儿。此举的好处是立即提升了受案法院的审级,根据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值也是考量案件重大程度的依据之一。这样,这起涉案2个多亿的股权纠纷案就成了《民诉法》规定的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一审法院就是江苏省高院。既然是重大案件,被告又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要向天下人告知。一般而言,上市公司涉诉,一旦披露,不管结果如何,对其声誉、经营都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和扩散性影响,因而不是什么好事,往往会引起股价下跌。比如,2004年中国人寿在美国被诉的消息传出后,中国人寿的股价在香港市场上应声下跌了5%。

    商场如战场,如何有力打击或者打垮竞争对手,可以有很多种途径,诉讼手段也是其中之一。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是值得竞争对手考虑的一种策略或者工具。原告只要提起诉讼就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诉讼结果反而不是考虑的主要方面。这应该也是本案原告的另一个诉讼思路吧!

关于苏宁环球的信息披露

    正如原告所期望的那样,苏宁环球对上述涉诉事宜作出了披露。《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则均要求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参照该标准,我认为苏宁环球的披露行为还是存在有待改进的地方:

    1、披露时间不够及时。苏宁环球作出披露是在2008年3月15日,而原告起诉的时间是2007年9月10日,中间相隔了6个月,为什么要等到二审程序才公告呢?证券法的要求是“立即”,本案离“立即”的要求确实有点儿远。

    2、披露内容有误导性陈述之嫌。苏宁环球在其披露公告中两次声明:“该诉讼事项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桂平个人与浦东公司原股东之间的诉讼,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均无影响。”我认为这种特别声明纯粹是画蛇添足。众所周知,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告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之分,苏宁环球此次公告属于临时报告。哪些事件需要临时报告,哪些不需要,《证券法》第62条规定了一个“重大事件”标准,并列举了需要公告的十一种情形,所谓“重大事件”就是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苏宁环球既然已经对实际控制人涉诉事宜作出披露,也就意味着该事件是证券法所指的重大事件,怎么可能对上市公司无任何影响呢?倘若真是无影响也就没必要告之于众嘛!所做的和所说的相互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好在中国的证券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行为向来比较宽容,只要不过分违法,不黑白颠倒,不把亏损粉饰成盈利,至于时间披露是否及时、披露内容是否准确、合法,何必苛求太多呢?投资者在意的是股价是否上涨,政府何时出台救市政策,别的就管不了那么多了。因为咱们的证券市场叫“不成熟市场”!

 

 

                                               臧小丽律师

                                            于2008-3-25写毕

   附该案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

   据上市公司苏宁环球(股票代码000718)3月17日发布的公告,南京浦东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原股东许尚龙和吴娟玲以2003年4月苏宁环球实际控制人张桂平受让陈静股权涉及争议为由,以张桂平为被告向江苏高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许尚龙、吴娟玲不服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张桂平,江苏苏宁环球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苏宁环球集团是上市公司苏宁环球的第一大股东,持股40.84%;第二、第三大股东分别是张桂平(持股8.53%)及其子张康黎(持股8.2%)。这样,通过苏宁环球集团及张康黎,张桂平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7.54%股份,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原告许尚龙、吴娟玲,二人系夫妻。许尚龙现任21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是工商联常委以及住宅产业商会副会长。

    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6年前由9家民营企业联合投资,在增资后各方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其中张桂平、张康黎一家从28%上升到52%,许尚龙、吴娟玲一家则由原来的22%下降为11%,由此引发了这场富豪之间的战争。自2003年12月起,许、吴二人曾分别向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工商局为被告,以张桂平等为第三人,要求撤销增资工商登记,结果一、二审均败诉。2005年,许、吴又提起申诉,南京中院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2007年6月21日,许、吴二人与何健达成协议,将浦东公司的11%股权全部转让给何健。至此,浦东公司的股东为张桂平、张康黎和何健,分别持有46%、38%和16%的股权。2007年8月9日,苏宁环球披露了200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张桂平、张康黎分别以其持有的浦东公司46%和38%的股权(作价50.9526亿元)认购不低于定向增发总量的50%。在该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布后不久的9月10日,许、吴夫妇以浦东公司股东的身份向张桂平提起诉讼,以2003年4月张桂平受让陈静股权涉及争议为由,向江苏高院提起了本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在被告非法侵吞的浦东公司15%股权中,依法应享有的份额,并且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依法享有的苏宁环球840.68万股的股份。

    相关事件报道可参见:

《中国证券报》2008年3月15日关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桂平关于其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http://stock.jrj.com.cn/news/2008-03-15/000003408813.html

《证券时报》:2008年3月17日《苏宁环球:实际控制人张桂平被诉》

《每日经济新闻》:2008-3-17《苏宁环球董事长张桂平再成被告》

http://www.nbd.com.cn/_NewShow.aspx?D_ID=9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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