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盛(600771)股民炒股损失索赔答疑

作者:臧小丽 来源:股东维权网 发布时间:2010-11-26 15:37:49 点击数:
导读:2010年5月8日,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东盛、东盛科技,证券代码600771)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相关处罚的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达的【20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盛科技因存在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

 

 

2010年5月8日,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东盛、东盛科技,证券代码600771)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相关处罚的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达的【2010】1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盛科技因存在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被证监会处以警告及60 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郭家学、张斌、杨红飞等15人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因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投资损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类案件属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以往类似的成功案件有东方电子、大庆联谊、杭萧钢构、科龙电器等。以下是北京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对ST东盛证券民事赔偿案若干法律问题的解答:
1、问:证监会认定的东盛科技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中国证监会【2010】1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是:
第一,东盛科技2003 年至2008 年4 月没有对东盛科技向东盛集团及陕西东盛药业提供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截至2006 年 9 月30 日,提供资金余额为158858.31万元,2006 年 10 月至 12 月提供资金发生额 1233.66 万元,2007 年 1 月至 12 月提供资金发生额5001.54 万元,2008 年 1 月至4 月提供资金发生额690.64 万元。
第二,东盛科技2002 年至2006 年没有对相关对外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06 年9 月30 日,东盛科技对外担保事项余额共计111234.83 万元。
第三.东盛科技2002 年年度报告、2003 年中期报告、2003 年年度报告、2004 年中期报告、2004 年年度报告、2005 年中期报告、2005 年年度报告、2006 年中期报告相应未披露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事项以及向东盛集团、东盛药业提供资金事项。
2、问:ST东盛受罚是否属于虚假陈述?
答:ST东盛未按规定公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违反了原《证券法》第60条、61条和第62条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四种情况。ST东盛的行为属于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因而构成虚假陈述。
3、问: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法院是否会受理?
答:由于中国证监会已经对东盛科技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投资者起诉索赔的前置条件已经具备,法院应当受理。
4、问:法人投资者是否可以参加ST东盛虚假陈述赔偿诉讼?
答:可以。法人股东、机构投资者均可以参加诉讼。《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法人股东、机构投资者均可参加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5、问:ST东盛虚假陈述案,投资者起诉证券民事赔偿,对应的管辖法院应该是哪家?
答: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公司的注册地址是青海省西宁市,但公司的办公地址却是在陕西省西安市,因此,臧律师选择在其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6、问:东盛科技案投资者起诉是否有诉讼时效要求?
答: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算起。结合东盛科技案来看,2010年5月8日公布了处罚决定,因此,诉讼时效为2010年5月8日起至2012年5月8日。
7、问: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投资者能否获得胜诉赔偿?
答:不能,我国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不采取美国式的集团诉讼制度,只限于单独起诉或者共同诉讼,这就意味着任何受害投资者想要获得赔偿,必须每人都要自己主动起诉才算加入诉讼程序,法院不会主动通知受害人进行索赔登记,而且法院的判决对没有参加诉讼的受害人不具有既判力。因此,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限要求,投资者即使符合赔偿条件,也不能参考其他人的类似判决获得胜诉赔偿。
8、问:在什么期间买卖ST东盛股票的投资者起诉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较大?
答:《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投资人,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确定虚假陈述事实日、揭露日等时间点往往成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中争议的难点和焦点问题。本律师认为,ST东盛存在两个虚假陈述实施日和虚假陈述揭露日,第一个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3年4月15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2006年10月31日;第二个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6年12月1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8年5月5日。
因此,ST东盛案最有可能胜诉的投资者是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
一、2003年4月15日以后买入东盛科技,并且在2006年10月31日以后卖出存在损失或者继续持有受损的投资者;
二、2006年12月19日以后买入,并且2008年5月5日以后卖出存在损失或者继续持有受损的投资者。
9、问:为什么ST东盛会存在两个虚假陈述实施日和虚假陈述揭露日?
答:ST东盛在两个不同的时间段做出了虚假陈述行为,并且是在第一次虚假陈述揭露以后不久又做出了第二次虚假陈述,就像一个犯了错的人,刚公开认错并承诺要改又继续明知故犯二次犯错,这种情况在证券市场上还是第一次发生。因此,ST东盛会有两个虚假陈述实施日和虚假陈述揭露日。
东盛科技第一次虚假陈述的时间段是从2003415日—20061031日,标志是2003年4月15日东盛科技发布2002年年报,自那时开始,东盛科技年报、中报都隐瞒了对外担保、大股东占款等重要事项,直至2006年10月31日,东盛科技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股东资金占用及其解决方案的公告》和《对外担保补充公告》,在这三个公告里,东盛科技首次承认截止2006年9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113434.83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248.24%;公司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占用公司资金158826万元,其中东盛集团占用113910万元,东盛药业占用44916万元;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东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上账的银行借款为94788万元,其中东盛科技64379万元(包括银行短期借款31879万元,银行承兑32500万元),东盛医药30409万元。因此,东盛科技第一次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3年4月15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6年10月31日。巨额担保和大股东占用资金等事项披露后,2006年11月6日东盛科技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于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青调查通字0601号),证监会清海监管局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由于前一次虚假陈述已被揭露,东盛科技很快就开始发布《关于大股东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告》,最早的是在2006年12月19日,称大股东已经陆续归还了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解决股东资金占用问题,但实际上大股东归还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有一部分是继续向上市公司借债,也就是说以新债还旧债,拆东墙补西墙,但是上市公司只披露了还债的情况,却隐瞒大股东继续借债的事实。直到2008年5月5日,医药新闻网等转载申草文章——《东盛科技三重罪》,揭露东盛科技,存在包括诈骗7亿占资问题、隐瞒5亿元占资以及前期会计差错问题。因此,第二次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6年12月1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8年5月8日。
基于ST东盛多次信息披露违规、屡教不改的行为,证监会开处了行政处罚的最高罚款罚单——上市公司ST 罚款人民币60万元,对最大责任人郭家学处以罚款30万元。证券发行人和直接主管责任人都被处以最高数额罚款,这说明证监会认为ST东盛的违规行为是比较恶劣的。
10、问:投资者起诉,如何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答: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包括三部分:()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两项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在这三种赔偿范围中,计算比较复杂的是投资差额损失: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卖出证券平均价格)×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本计算方法适用于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情况)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从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本计算方法适用于投资者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证券的情况)
11、问: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起诉一定能拿到全部的赔偿吗?
答:投资者不一定能获得全部赔偿。考虑到证券市场中的系统风险、为早日得到赔偿而作出的调解让步等因素,投资者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可能不一定全部实现。
12、问:投资者起诉应该准备哪些起诉材料?
答: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公证书、股东卡原件与复印件相一致的公证书、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如果是法人投资者,除需要准备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其他的诉讼材料与自然人投资者一样。
13、问:打印股票交易对帐单要注意什么?
答:股票交易对账单的信息一定要完整,必须包括股东姓名、股东证券帐户号、连续的交易记录,并且要加盖的证券营业部的印章。
14、问:如果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是不是还需要投资者亲自出面参与诉讼?
答:通常情况下,投资者全权委托律师后,所有的一切工作均由律师完成,投资者不再需要亲自参加各种诉讼程序,不会影响投资者的工作和日常生活。案件主要进展情况和获赔情况律师会及时告知、主动联系投资者的。当投资者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也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15、问:委托律师办理处理ST东盛证券维权案的流程和手续是什么?
答:投资者需要先向律师提交经证券公司盖章的买卖ST东盛的对账单、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上海证券账户复印件(最好也公证与原件相符)。律师收到上述材料后,会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出损失数额以及应当缴纳的案件受理费数额,并通知给投资者;然后投资者签好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书,连同需要缴纳的费用一并寄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收到后,盖章并连同单据寄还给投资者,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委托关系就算建立了,案件进展情况律师将通过网站公告或者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待案件结案后由律师(或法院)将获赔财产转交给投资者。
16、问:如何与律师取得联系?
答:ST东盛(东盛科技,600771)虚假陈述证券赔偿律师联系方式是:
臧小丽律师邮箱:zangxiaoli@hotmail.com,电话:010571218755  13691531620,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6层,邮编: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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