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盛虚假陈述小股东索赔案最新进展:法院管辖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0-12-28 10:09:06 点击数:
导读: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西民四初字第311号原告:(姓名、出生日期及住址略)。委托代理人臧小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西民四初字第311号
原告:(姓名、出生日期及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臧小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唐延路23号东盛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唐延路23号东盛大厦。法定代表人郭家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二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定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郭家学,(姓名、出生日期及住址略)。
被告张斌,(姓名、出生日期及住址略)。
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为王建平、李娜,系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郭家学、被告张斌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38号,依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虽然被告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但该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及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党晓娟
                                   审判员        张 军
                                   代理审判员    郝海辉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ST东盛小股东索赔案裁定归西安管辖

 来源:证券日报 记者 贾 丽

  被认为是2010年度启动的索赔金额最大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股东起诉ST东盛(6.90,-0.24,-3.36%)虚假陈述案,有了新的进展。

  昨日,《证券日报》记者独家了解到,此次受理起诉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出《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东盛科技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此案应归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青海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5月,证监会下达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东盛科技在2003年—2008年4月间,隐瞒了大股东占款及对外担保事项,涉案的金额近27.7亿元。证监会因此对上市公司、郭家学等15名责任人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

  2008年5月1日,以揭露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著称的夏草在某网络论坛发表《东盛科技造假几时休》,使得ST东盛造假案暴露于阳光下。

  由于上市公司没有对利空消息进行正常的信息披露,导致东盛股票价格虚高,后来违法事件暴露,股价暴跌,投资损失惨重。投资者因此起诉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要求相应赔偿。

  著名维权律师宋一欣指出,东盛科技由于未及时披露信息,隐瞒公司存在重大财务差错,投资者提起诉讼权利无庸质疑。

  记者联系到ST东盛投资者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事务所臧小丽,她告诉记者:“由于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想要起诉的投资者众多,截止到2010底,就已接受了上百名投资者的索赔登记或委托代理,其中第一批起诉的有11名投资者。”目前,该案已于2010年11月10日、11月11日由西安法院开庭审理。

  臧小丽表示:“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获胜。结合东盛科技案来看,2010年5月8日证监会公布了处罚决定,因此,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12年5月8日。

  据了解,在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审理中,确定揭露日非常关键,因为揭露日决定着哪些投资者可以获得赔偿,同时也决定着投资者损失金额的基准价是多少。

  ST东盛虚假陈述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上市公司先后在两个时间段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因此相应地就有两个虚假陈述实施日和虚假陈述揭露日。臧小丽告诉记者:“原被告之间对第一个时间段的争议不大(即2006年10月底之前大股东占款问题,应以2006年10月31日为揭露日),对第二个时间段(2006年10月—2008年4月大股东占款)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是哪一天双方分歧比较大。”

  目前参加索赔的投资者以第二个阶段的居多,也就是从2007年到2008年5月期间买入东盛受损的股民居多。因此,第一批起诉者的案件结果显得尤其重要。

  目前,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审理结果,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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