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遭立案调查曝出立法缺失
航天通信遭证监部调查的消息令维权小股东决心重启一年前失败的民事诉讼,如果证监会此次调查可以出具对于航天通信的行政处罚决定,股民将终于获得起诉的“前置要件“。这一案件也凸显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前置程序”的立法缺陷,给股民维权带来的困难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戴蕾蕾 法治周末记者 王婧
航天通信公司1月27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0年1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调查通知书》,因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
公告发布之日至《法治周末》记者发稿前,航天通信的股价下跌10.86%,每股价格报收于10.18元。
由于航天通信并未在公告中透露遭到调查的具体原因,投资者对立案原因众说纷纭,一部分投资者认为,此次立案调查与先前的财务造假案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一部分投资者认为调查与公司的信息披露等方面问题相关。
业内人士表示,一般来说,一旦证监局发出立案调查的通知,其实已经完成了前期调查,并掌握了相当确凿的事实证据,而且一般问题会比较严重。
曾因虚假陈述被处罚
这一消息,对于起诉航天通信虚假陈述的股民来说,无疑让他们在维权的路上又看到了一丝曙光。
此前,因为财务造假一事,众多中小投资者愤而以虚假陈述为由起诉航天通信。而此案也是国内证券民事赔偿案例中首例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获得证据并得以立案的案件。
第一次诉讼始于2008年底。2007年11月8日,航天通信发布公告称“2007年11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第十三号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公告中提及了涉及公司的有关事项: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至2005年划出资金通过其他单位进行周转,虚增利润3110万元。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针对上述虚增利润问题,于2007年5月21日对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
北京律师陶雨生、武峰受股民的委托于2008年7月30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在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因未能提供财政部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而将起诉材料退回。
立案受挫后,代理律师想到了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11月正式向财政部提出了政府公开信息申请。2008年12月2日,财政部办公厅以全文公开了《关于对航天通信200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
2009年2月,19名投资者起诉航天通信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据律师透露,此后维权股民的数量还一度增至200人。
然而,在经历一审、二审程序之后,由于法院认定财政部发出的这份《关于对航天通信200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不是行政处罚,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前置程序”,投资人索赔无果而终。
此次航天通信被浙江证监局立案调查的公告一出来,案件代理律师就给予了密切关注。他们表示,一旦上市公司被证监局立案调查,一般肯定存在相关违法事实,如果此次航天通信被浙江证监局调查还是因为虚假陈述,并最终能够出具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该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涉及到航天通信公司2003年至2005年的会计造假、虚增利润问题,那么此前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可以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为依据,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
但是由于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原因尚未明朗,最终的调查结果也尚未公布,他们能选择的就是等待。
这一切都还需要时间。
股民损失与两个“日”有关
航天通信的股票暴跌对于四川的高先生来说是一场噩梦。他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他是拿养老金去买股票的,他损失的是他后半辈子的保障。他说:“这是欺骗,骗了我们股民!我们太惨了!”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第一次提起诉讼的19名投资者,其标的款就达到了500多万元,后来维权股民数量逐渐增加,第二次也有100多万元。这部分股民只是因航天通信股价暴跌造成损失的股民中的一部分。
对于投资者因买卖或持有航天通信的股票而遭受投资损失,是否都可以提出经济赔偿?陶雨生表示并不尽然,关键要看买入和卖出时间以及是否持续持有,并以此分析航天通信虚假陈述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他解释说,有两个“日”特别重要,一个是虚假陈述实施日,一个是虚假陈述揭露日。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如果投资者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二者之间才能构成因果关系,即: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提起诉讼的股民索赔之路也走得异常艰辛,案子拖得时间长了,股民的时间精力耗费极大。
北京的李先生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他2007年购入航天通信的股票,花费一百多万元,航天通信财务造假的消息一出,股票立马暴跌,“亏了七八十万元,一套房子的钱都出来了”,李先生无奈地说。“案子拖了两年多了,我的赔偿依然没有看到。”“我都已经没有耐心了,一会儿能赔,一会儿不能赔”,“我觉得到处都是陷阱,最好远离股市!”
前置程序不利于保护股民
航天通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为何法院认定财政部发出的这份《关于对航天通信200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不是行政处罚呢?
武峰说:“浙江省高院和杭州市中院的理由是一样的。第一,从形式上来说,财政部的这份《通知》形式为通知书,没有行政处罚的文号,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处罚程序及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第二,法院认为该通知中的处理决定实行上没有对航天通信产生权利义务的影响。”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光进认为,此案暴露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前置程序”的立法缺陷,会给司法实务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王教授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起诉和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的起诉和受理不同,前类案件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为前置程序,即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应当以虚假陈述行为人受到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处罚为前提,这种诉讼安排被称作“处罚前置”。“司法解释”中关于前置程序的规定,严格来讲,从现行法律规定和诉讼法学理论角度看,都不是很妥当。在我国,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都没有规定这样的前置程序,从国际惯例看,设立“处罚前置”也属特例。
王教授指出,《通知》中作出的“责令航天通信纠正上述问题”的处理决定,从事实上说,已具备行政处罚的某些构成要件了,但是由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行政处罚作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前置程序”,所以在实际处理案子的时候,情况就变得复杂了。
根据这一规定,投资人只能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刑事判决文书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这样实际上剥夺了投资人以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与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不符。
陶雨生告诉记者,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为前置程序,意味着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要受行政处罚时效和刑事责任追诉时效的限制,这样,非常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
这样看来,即使航天通信遭到调查是由于业内所传的涉及财务造假行为并由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小股民维权仍然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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