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莲花味精涉嫌违规被立案调查的法律思考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证券法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体现为八个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这八个字也可以换一个说法,即“三个不得”:不得有虚假记载,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不得有重大遗漏。从现有的公开信息和证据来看,莲花味精在信息披露上的主要问题是披露不及时。当然,证监会通过调查,如果发现公司有财务假帐、违规担保、关联交易和占用资金不披露的话,那就不仅仅是披露不及时、披露遗漏的问题了。作为律师,我们没有发现这方面的问题和证据,不能妄加推测,只是就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做进一步的说明和分析。
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与原大股东莲花集团的两次股权拍卖事宜有关。我认为,这件事件的责任人不光是上市公司,还有可能包括农开公司、莲花味精集团公司。因为根据《证券法》,所有持股5%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都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原第三大股东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农开公司”)受让股权抵债权之前,农开公司持股6.82%,第一大股东莲花集团持股11.03%,都是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2009 年11 月19 日,农开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以适当价格将郑州市商业银行对莲花集团的债权进行打包收购,取得莲花味精5400万股股权的决议。既然农开公司11月19日就已经决定收购,就应该告诉上市公司并进行公告。
另外,莲花集团公司第二次股权拍卖给神秘自然人李强也同样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股权拍卖成交的时间是
二是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证券法所讲的内幕信息人不仅是上市公司的高管,还包括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高管等人。为什么说一定有内幕交易呢,这里主要是看股价。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发布是12月9号,而早在11月18号,也就是农开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收购决定的前一天,莲花味精的股价就开始涨停,并且其后连续5个涨停。这说明利好消息在公开之前早就散布出去了,有人在大量购买。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这也是违法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的这种买卖行为属于内幕交易,是要受到处罚的。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后果是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责任,由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以上6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处3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193条)。二是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证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民事责任,因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但投资者起诉的前提是证监会出具了《处罚决定书》或者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书。
目前,莲花味精正处于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阶段,一旦调查结果披露,一切自然就会水落石出。
(完)
附:2010年4月27日下午,本人应上海东方卫视《第一财经》之邀,就莲花味精问题接受采访,并在当晚9点的《财经夜行线》节目播出。本文亦因采访有感而作。
网络直播回看地址:http://www.smgbb.cn/2010/tv/live.html?212-127237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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