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盛(600771)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0-5-31 13:21:11 点击数:
导读:公告日期:2010-05-08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相关处罚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告日期:2010-05-08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相关处罚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收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2010】1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对公司立案稽查事项公司已于2006 年 11 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以临2006-033 号公告予以了披露),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审理已终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2010】1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1、东盛科技2003 年至2008 年4 月没有对东盛科技向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集团”)及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药业”)提供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截至2006 年 9 月30日,提供资金余额为158858.31万元,2006 年 10 月至 12 月提供资金发生额 1233.66 万元,2007 年 1 月至 12 月提供资金发生额5001.54 万元,2008 年 1 月至4 月提供资金发生额690.64 万元。

2、东盛科技2002 年至2006 年没有对相关对外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06 年9 月30日,东盛科技对外担保事项余额共计111234.83 万元。

3、东盛科技2002 年年度报告、2003 年中期报告、2003 年年度报告、2004 年中期报告、2004 年年度报告、2005 年中期报告、2005 年年度报告、2006 年中期报告相应未披露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事项以及向东盛集团、东盛药业提供资金事项。

东盛科技2002 年至2008 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事项,其行为在2002 年至2005 年期间违反了原《证券法》第60 条、第61 条、第62 条的规定,在2006 年至2008 年期间违反了《证券法》第63 条的规定。

(二)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为,对东盛科技没有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郭家学,对东盛科技相关定期报告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为参加审议公司相关定期报告董事会并同意相关定期报告的公司时任董事长郭家学,时任董事张斌、田红、杨红飞、关平、李生、李相贤、王建侠、都兴开、戴登元、邹东涛、李成、姚达木、张洪魁、王凤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177 条和《证券法》第 193 条,中国证监会决定如下:

1、对东盛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

2、对郭家学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罚款;

3、对张斌给予警告,并处以20 万元罚款;

4、对杨红飞、田红、关平、李生、李相贤、王建侠、都兴开、戴登元、邹东涛、李成、姚达木、张洪魁、王凤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 万元罚款。

二、中国证监会【2010】7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 1997年3月3日发布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4 条、第5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6 年6 月7 日发布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 条、第5 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如下:认定郭家学为市场禁入者,自宣布决定之日起,10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规范公司及自身行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7

附: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盛科技、郭家学等15名责任人员)


201017

当事人: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科技,股票代码600771),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38号,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3号东盛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斌。

郭家学,男,1966929日出生,时任东盛科技董事长,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枫叶苑小区11号楼304号。

张斌,男,1973126日出生,时任东盛科技董事并先后担任东盛科技副总裁、总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枫叶苑小区11号楼402号。

杨红飞,男,1968930日出生,时任东盛科技财务总监、副总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泰祥花园小区5号楼3单元703号。

田红,女,196826日出生,时任东盛科技董事并先后担任董事会秘书、东盛科技副总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枫叶苑小区南区11号楼101号。

关平,男,19611019日出生,时任东盛科技董事、副总裁, 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桂花北路丽珠医药公司集体宿舍。

戴登元,男,1947年5月7日出生,时任东盛科技董事,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文华东园5103室。

都兴开,男,196768日出生,时任东盛科技董事,住址:辽宁省鞍山市新华街323单元6层。

王建侠,男,1963920日出生,时任东盛科技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北里221502号。

邹东涛,男,19491110日出生,时任东盛科技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8号楼2401号。

李成,男,195688日出生,时任东盛科技独立董事,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05号南15351号。

王凤洲,男,19601012日出生,时任东盛科技独立董事,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古兴里31204室。

张洪魁,男,19331210日出生,时任东盛科技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东城区玉石胡同6号楼1402号。

姚达慕,男,19301023日出生,时任东盛科技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永安里万豪国际公寓B23B

李生,男,19641225日出生,时任东盛科技董事。

李相贤,男,194572日出生,时任东盛科技董事,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8566231室。

依据19997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和2006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东盛科技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邹东涛、张洪魁、姚达慕、王凤洲、李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东盛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盛科技2003年至20084月没有对东盛科技向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集团)及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药业)提供资金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截至2006930日,提供资金余额158,858.31万元,200610月至12月提供资金发生额1,233.66万元,20071月至12月提供资金发生额5,001.54万元,20081月至4月提供资金发生额690.64万元。

二、东盛科技2002年至2006年没有对相关对外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06930日,东盛科技对外担保事项余额共计111,234.83万元,其中为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36,248.83万元,为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43,986万元,为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22,100万元,为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8,900万元。

三、东盛科技2002年年度报告没有披露112,1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

四、东盛科技2003年中期报告没有披露515,9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披露526,000万元银行借款事项。

五、东盛科技2003年年度报告没有披露东盛科技向东盛集团及东盛药业提供资金,2003年提供资金发生额73,100万元,期末余额73,100万元;东盛科技2003年年度报告没有披露618,4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披露1570,600万元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事项。

六、东盛科技2004年中期报告没有披露13,0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披露1473,700万元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事项。

七、东盛科技2004年年度报告没有披露东盛科技向东盛集团及东盛药业提供资金,2004年提供资金发生额-1,562.70万元,期末余额71,537.30万元;没有披露13,0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披露1876,380万元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事项。

八、东盛科技2005年中期报告没有披露825,6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披露1573,180万元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事项。

九、东盛科技2005年年度报告没有披露东盛科技向东盛集团及东盛药业提供资金,2005年提供资金发生额56,933.24万元,期末余额128,470.54万元;没有披露1251,7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披露945,150万元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事项。

十、东盛科技2006年中期报告没有披露1122,186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披露843,100万元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事项。

东盛科技2002年至200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事项,其行为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对东盛科技没有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东盛科技时任董事长郭家学。对东盛科技相关定期报告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参加审议东盛科技相关定期报告董事会并同意相关定期报告的东盛科技时任董事长郭家学。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参加审议东盛科技相关定期报告董事会并同意相关定期报告的东盛科技董事张斌、杨红飞、田红、关平、李生、李相贤、王建侠、都兴开、戴登元、邹东涛、李成、姚达慕、张洪魁、王凤洲。

以上违法事实有2002年年度报告、2003年中期报告、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中期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相关临时公告,相关会计记录,相关合同,相关协议,相关董事会决议,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盛科技时任独立董事邹东涛、张洪魁、姚达慕、王凤洲、李成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由于东盛科技向他们隐瞒违法行为,他们事先难以发现东盛科技的违法行为,更不可能事先履行职责制止东盛科技的违法行为。他们在知道东盛科技的违法行为后作了力所能及的工作。经查,现有证据没有证明相关责任人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职责,相关责任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职责。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我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应当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保证公开披露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责任。关于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在知道东盛科技的违法行为后作了力所能及的工作,对此,我会已充分关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我会决定:

一、对东盛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郭家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斌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杨红飞、田红、关平、李生、李相贤、王建侠、都兴开、戴登元、邹东涛、李成、姚达慕、张洪魁、王凤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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