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面针(600249)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证券代码:600249 证券简称:两面针 公告编号:2010-009 公告日期:2010-07-17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两面针”)于2010年7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201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事项公司已于2007年2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临2007-007公告予以披露),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及有关处罚结果公告如下:
一、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1、两面针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和利润
两面针200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为585,906,094.10元,主营业务成本为419,486,373.17元,利润总额为67,968,862.76元,净利润为40,967,862.76元。2003年两面针通过虚假销售和少计广告费的方式虚增利润合计88,516,088.00元,两面针当年实际亏损。
2、两面针2004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为568,924,724.55元,利润总额为51,721,851.11元,净利润为40,594,665.64元。2004年两面针通过提前确认股权转让收益和少计广告费的方式虚增利润93,713,487.10元。
3、2005年两面针通过少计广告费用的方式虚增利润58,326,200.70元。
二、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定,两面针上述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认定,时任董事长梁英奇、时任董事和财务负责人陈丽霞是两面针2003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总裁袁东升是两面针在2003年至200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王为民是两面针2004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黄忠耀是2003年至200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岳江、林钻煌,是2005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胡德超是2004年、2005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外部董事方振淳是两面针200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两面针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梁英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陈丽霞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4、对袁东升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5、对王为民、胡德超、方振淳、黄忠耀、岳江和林钻煌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万元罚款。
公司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并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7月16日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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