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小丽律师就两面针虚报利润受罚案接受采访

 来源:中国股东维权网原创 www.gudonglawyer.org.cn 发布时间:2010-8-8 11:11:48 点击数:
导读:2010年7月19日,两面针因虚报利润遭受证监会的处罚。成了证券界关注的焦点。历经三年开出的“罚单”,却让局外人看起来如此之轻———对于已经发行证券的公司,仅仅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并且对负…

    2010年7月19日,两面针因虚报利润遭受证监会的处罚。成了证券界关注的焦点。历经三年开出的“罚单”,却让局外人看起来如此之轻———对于已经发行证券的公司,仅仅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并且对负责相关工作的中介机构均没有相关处罚。证券律师——臧小丽博士、中国股东维权网创办人在接受《法治周末》尹丽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行政处罚之外,两面针未来可能会遭民事和刑事追溯。”

    “从证监会的行政赏罚通知书发布之日起,因两面针虚增利润行为造成投资损失踪的股民可依法向广西南宁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臧小丽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据她体味,很多投资者并不知道或者不愿意起诉违法上市公司,这种情况的发生首要有多方面原因:损失计算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法律部门有时存在“处所呵护”的思惟等等。在臧小丽看来,假如更多的股民知晓自己手中有起诉的权力,并愿意用法令维权,上市公司就会因为可能被判巨额民事抵偿而不会肆无忌惮地“造假”。另一方面,两面针还存在有“违规批露主要信息罪”的嫌疑,合适刑事案件立案追溯尺度的划定,或将受公安部门的究查。

以下是采访文章全文

阅读链接:http://news.hexun.com/2010-07-27/124388668.html

 

两面针虚报利润仅得一张罚单 中介机构成漏网之鱼

2010年07月27日23:40 来源:

 

    两面针的“罪”与“罚”成了证券界关注的焦点。历经三年开出的“罚单”,却让局外人看起来如此之轻———对于已经发行证券的公司,仅仅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并且对负责相关工作的中介机构均没有相关处罚。这样的一张“罚单”,让人不禁担忧,如此低廉的犯罪成本下,证券市场何以规范更多的企业。

 

证监会三年调查下达一纸行政处罚书 相关中介机构均不在处罚之列

  7月16日,广西柳州两面针(60024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了证监会对其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及处罚结果。至此,证监会长达三年多的调查终于有了定论。

  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从2003年起,两面针利用少计广告费、虚假销售以及提前确认股权转让收益等方式连续3年虚增利润。其中,2003年,两面针虚增利润合计8000余万元,账面当年实际亏损。两面针的上市时间是在2004年1月30日,也就是说,当时的两面针并不具备“连续3年盈利”的上市资格。而在骗过相关部门的审核之后,两面针在2004年、2005年又先后虚增利润9000余万元、5000余万元。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频频被两面针用来粉饰业绩的“广告费用”,又出现在其7月20日发布的2010年上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之中。该公告称,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预计公司2010年上半年度业绩将亏损9000千余万元。而原因则归咎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公司加大了广告费用的投入”。

  60万元罚款的轻与重

  与两面针上市之后又连年谎报业绩的严重性相比,证监会仅对其处以60万元的罚款,这只“看得见的手”似乎有些“轻轻落下”的意思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梅慎实看来,证监会3年多的调查显得有些“漫长”。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他说:“在投资者都在等着调查结果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更应该发挥自身迅速介入的优势,而不应该出现如此’慢动作’。”

  而与两面针涉嫌欺诈上市,上市之后又连年谎报业绩的严重性相比,证监会仅对其处以60万元的罚款,这只“看得见的手”似乎有些“轻轻落下”的意思。

  不过,问题似乎并不停留在罚金多寡的表面。

  梅慎实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作为执法部门,证监会的处罚亦会有凭有据。而此次对两面针处罚的依据应该来自证券法第189条———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应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看来,证监会似乎是对两面针进行了职权范围内最高额度的“重罚”。

  但是,上述法条的适用范围是“尚未发行证券”的准上市公司。在证券法第189条中,对有欺诈上市行为的上市公司更为严厉———“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如以两面针上市发行6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1.38元计算,两面针最少要付出600余万元的造假“成本”。

  “两面针应属于已经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60万元的罚款确实很轻。”梅慎实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证监会有必要对公众作出解释。”

  在此次证监会对两面针的处罚中,梁英奇等9名两面针相关责任人也被警告,并处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值得注意的是,截至证监会处罚公告的发布之日,在被处罚的9名高管中,王为民和林钻煌目前仍在两面针公司担任高管和董事职务,其余7人则已离任。

  实际上,早在3年多前证监会对两面针立案调查之时,一些问题就已浮出了水面。

  2007年2月14日,两面针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已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此后不久,两面针的2006年年报也承认了公司在2003年、2005年存在虚增利润等问题。只不过,这些问题在年报中被定性为“重大会计差错”。

  除了信息披露上的违法操作,两面针为投资者所质疑的,还包括一次蹊跷的股权转让。原持有中信证券(600030,)9500万股的两面针,在2004年11月公司上市融资后不久,便将其中4000万股转让给了一家名为“上海诗玛尔”的企业,这家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就是两面针。可随后,两面针又火速将上海诗玛尔21%的股权以210万元(1元/股)的价格卖给他人,其在诗玛尔的股权随即降至24%。

  但两面针方面一直对这次股权转让保持沉默。两面针董事会办公室的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证监会对我们的调查已经结束了,我们的公告写得很清楚。董秘、证券部负责人都已经出差。”并且,自从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后,她也并未看到监管部门再派人到公司调查。中介机构成“漏网之鱼”

  截至两面针发布被证监会处罚公告之日,证监会的“打假”对象并未包括两面针的中介机构。这次证监会如果不处罚两面针上市的相关中介机构,应该给投资者一个理由

  与被证监会警告并处罚的两面针相比,两面针上市的中介机构显然“幸运”得多———截至两面针发布被证监会处罚公告之日,证监会的“打假”对象并未包括两面针的中介机构。

在查阅相关资料后,《法治周末》记者看到,两面针的上市推荐人是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包括王文博、李建文等人;为其上市进行审计的则是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胡春元和高德惠。不过,当《法治周末》记者试图联系并采访这两家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时,被告知王文博、李建文等人早已不在广州证券工作;而胡春元和高德惠也双双出差,“不知道什么时候回来”。

  两面针的问题,理应不那么容易瞒过专业的中介机构。

  2008年6月,财经界人士贺宛男就曾撰文对两面针提出质疑:该公司多次用“将本应计入营业费用的广告费用挂账在预付账款上”的手法,累计虚构利润2亿余元。而如果不算上出售中信证券股权的收益,两面针从2003年到2007年,五年中两面针的主营业务表现得相当惨淡。“这么严重的一个问题,公司却轻描淡写地以一个’会计差错’了事”。

  “牙膏行业竞争激烈,’国有’背景的两面针很早就开始了’多元化经营’,涉足地产、证券等多个行业,逐渐偏离了主营业务。”一位不愿具名的证券分析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令人感慨的是,因为2006、2007年的大“牛市”,两面针还一度成为股民们追捧的对象。

  梅慎实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现在证监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不算严厉,停业整顿的“红牌”给得较少。“可以说,这是持有一种比较’小心’的执法态度。”他说。

  但是,“红牌”出现得少了,并不意味着市场已经进入无需严格管理的阶段。

  今年以来,江苏三友(002044,股吧)、苏州恒久(300060,股吧)等上市公司或者是准上市公司接连曝出信息披露违法。对此,梅慎实说,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对违法中介机构的执法弹性很大,“最应该管好、最能够管住”,而如果发行制度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对中介机构,尤其是保荐机构的监督应更加严格,使其能扮演好“经济警察”的角色。“这次证监会如果不处罚两面针上市的相关中介机构,应该给投资者一个理由。”他补充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如能像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一样进行“定期的格式化披露”,势必会大大减少企业、中介机构在重大问题上“含糊其辞”的机会。

  股民可依法提起诉讼

  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公布之日起,因两面针虚增利润行为造成投资损失的股民可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两面针要面对的,可能并不只是来自证监会的一张罚单。

  证券律师臧小丽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除了行政处罚之外,两面针未来可能会遭民事和刑事追溯。”

  “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公布之日起,因两面针虚增利润行为造成投资损失的股民可依法向广西南宁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臧小丽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据她了解,很多投资者并不了解或者不愿意起诉违法上市公司,这种情况的产生主要有多方面原因:损失计算客观上存在一定难度;执法部门有时存在“地方保护”的思想等等。在臧小丽看来,如果更多的股民知晓自己手中有起诉的权利,并愿意用法律维权,上市公司就会因为可能被判巨额民事赔偿而不会肆无忌惮地“造假”。另一方面,两面针还存在有“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嫌疑,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标准的规定,或将受公安部门的追究。

  “对所有证券市场而言,国家如何监管证券市场都是一个棘手的难题。”乔新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介绍,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对证券市场采取双重监管措施,即政府力量加上行业自律。尤其是后者,为了维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对于违法者往往会“痛下杀手”,绝不姑息。“而我们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有政府背景,监管部门显得不那么独立。另外,又缺乏行业的力量对上市公司进行内部管理。”他说,中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注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上一篇:紫金矿业回应维稳臧小丽律师质疑 下一篇:《中国产经新闻》采访臧小丽律师谈上市公司频现造假的原因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