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投资公司入主莲花味精 臧小丽律师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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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味精12月10日披露,郑州市商业银行将享有的对莲花味精集团2.72亿元债权,转让给农业开发公司,转让价格为1.58亿元。该次转让完成后,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下称“农开公司”)将持有公司12643.48万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的11.90%,成为新的控股股东。
12月9日,农开公司的相关知情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至于是否重组还有待进一步讨论,但是收购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莲花味精,此次收购体现政府在保护莲花味精品牌和壳资源上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而农开公司此前是莲花味精的三股东,如今跃居控股股东之位,是否有意如市场期待重组莲花味精呢?
中国股东维权网创始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博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债权转让协议》转让的标的是商业银行所拥有的债权,不是股权,协议本身并不直接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变化,因此,中国证监会没有明确将此纳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临时报告范围。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转让由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并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
她告诉《证券日报》记者:“郑州商业银行11月20日与原第三大股东农开公司签订的这份合同不需要征求债务人莲花集团公司的同意,也不必让上市公司知道,只要事后告知就行。但是如果上市公司之前就知晓相关事宜,也有避规嫌疑。”
证券日报 2009年12月11日记者采访臧小丽律师《莲花味精重组悬疑:突如而来的打包收购》全文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091211/011270873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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