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地产(000979)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0-9-15 16:32:51 点击数:
导读:公告日期:2010-04-30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于近日收到收到中国证券…
公告日期:2010-04-30
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5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审理已终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5号)主要内容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披露证券投资
自2000年5月发行上市开始,科苑集团(本公司前名称为“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苑集团“)以自己及安徽应用技术研究所、宿州技术和多个个人名义,采用自营以及委托闽发证券、金新信托、中安投资、恒盛投资理财的方式,分别在国元证券宿州证券部、国元证券中山北路营业部、长江证券天鈅桥营业部、银河证券江苏路营业部、南洋期货公司等18家机构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并采用帐外运作的方式,将资金划转到证券营业部。2000年度,科苑集团投入资金37,005万元,回收资金30,039.92万元,当年投资余额为6,965.08万元;2001年度,投入资金28,300万元,回收资金
16,800万元,当年投资余额为11,500万元,累计投资余额为18,465.08
万元;2002年度,投入资金700万元,回收资金900万元,累计投资余额为18,265.08万元。在投入的上述资金中,有29,805万元为募集资金。对于上述证券和期货投资行为,科苑集团一直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00年、2001年、2002年的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2、将未回收的证券投资资金虚构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
2000年至2003年,科苑集团存在将未回收的证券投资资金虚构为在建工程的行为,其相应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00年度,虚增在建工程5,580万元;2001年度,虚增在建工程3,560万元,虚增其他应收款2,020万元;2002年度,虚增固定资产3,560万元,多计管理费用833,750元;2003年度,多计管理费用1,617,475元。
3、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
2000年度,科苑集团在农业银行宿州淮海路支行的借款余额
2,300万元没有入账。
2001年度,科苑集团向农业银行宿州淮海路支行借款2,300万元,还款2,300万元,结转2000年度借款余额2,300万元,年末借款余额为
2,300万元。前述借款事项均未入账。
2001年度,科苑集团向建设银行宿州分行借款9,000万元,还款
3,000万元,年末借款余额为6,000万元。前述借款事项均未入账。
2001年度,科苑集团向光大银行合肥长江西路支行借款5,000万元,还款5,000万元。前述借款事项均未入账。
2002年度,科苑集团向农业银行宿州淮海路支行借款5,400万元,还款4,600万元,结转2001年度借款余额2,300万元,年末借款余额为
3,100万元。前述借款事项均未入账。
2002年度,科苑集团向建设银行宿州分行借款17,750万元,还款
11,300万元,结转2001年度借款余额6,000万元,年末借款余额11,750
万元。前述借款事项均未入账。
2002年度,科苑集团向光大银行合肥长江西路支行借款4,000万元,还款2,000万元,年末借款余额为2,000万元。前述借款事项均未入账。
2003年度,科苑集团向农业银行淮海路支行借款6,600万元,还款5,400万元,结转2002年度借款余额3,100万元,年末借款余额为
4,300万元。前述借款事项均未入账。
2003年度,科苑集团向建设银行宿州分行借款14,600万元,还款
19,050万元,结转2002年度借款余额11,750万元,年末借款余额为
7,300万元。前述借款事项均未入账。
2003年度,科苑集团向光大银行合肥长江西路支行借款9,000万元,还款9,000万元,结转2002年度借款余额2,000万元,年末余额为
2,000万元。前述借款事项均未入账。
2003年度,科苑集团向合肥商业银行三孝口支行借款1,000万元,年末借款余额为1,000万元。该借款事项未入账。
2000年至2003年度,科苑集团均存在银行借款未入账的行为,其相关年度报告相应内容均有虚假记载。其中,2000年度,少计短期借款2,300万元;2001年度,少计短期借款8,300万元;2002年度,少计短期借款16,850万元;2003年度,少计短期借款9,300万元,少计长期借款5,300万元。
2002年8月至2003年5月,借款未入账事项由科苑集团周润南决策,周润南在相应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签章,周润南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2003年5月至2003年底,借款未入账事项由董事长吴立平决策,吴立平在相应借款合同上签字,吴立平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4、将未入账借款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
2001年至2003年度,科苑集团均存在将未入账借款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的行为,其相关年度报告内容均有虚假记载。其中,2001年度,虚增在建工程2,511,510.22元,少计“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2,511,510.22元;2002年度,虚增在建工程6,099,115.71元,少计“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6,099,115.71元;2003年度,虚增在建工程
5,827,580.01元,少计“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5,827,580.01元。
2002年8月至2003年5月,将未入账借款的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事项由周润南决策,周润南对此承担主要责任。2003年5月至2003年底,将未入账借款的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事项由吴立平决策,吴立平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5、未按照规定披露有关重大担保
2004年4月21日,科苑集团为其实际控制人上海庆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庆安)向交通银行浦东分行借款提供1,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2004年8月28日,为上海庆安向浦东发展银行静安支行借款提供2,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2004年11月11日、12日、13
日,为其控股股东安徽应用技术研究所向农业银行宿州淮海路支行借款分别提供8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质押担保,总计提供质押担保2,200万元。科苑集团均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以上重大担保信息。
吴立平负责重大担保事项的决策,并在相应董事会决议及担保合同、权利质押合同上签字,对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担保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科苑集团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决议、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资料、会计凭证、贷款担保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对时任公司有关当事人及公司的处罚
科苑集团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1、对科苑集团处以50 万元罚款;
2、对吴立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 万元罚款;
3、对周润南给予警告,并处以3 万元罚款。
二、本公司声明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5号)所记载的主要内容与本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关,本次行政处罚
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无重大影响。
公司决定放弃申请行政复议,公司未知其他当事人是否申请行
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意向。
对于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本公司表示将以此为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原则,规范运作,杜绝此类事件再
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4 月29 日
附: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科苑集团、吴立平、周润南)


201015
当事人: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苑集团),住所: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西路271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红。
吴立平,男,19661月出生,时任科苑集团董事长,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271号。
周润南,男,19578月出生,时任科苑集团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恒仁路2515号。
依据19997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科苑集团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周润南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科苑集团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科苑集团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证券投资
20005月发行上市开始,科苑集团以自己及安徽应用技术研究所、宿州技术和多个个人名义,采用自营以及委托闽发证券、金新信托、中安投资、恒盛投资理财的方式,分别在国元证券宿州证券部、国元证券中山北路营业部、长江证券天钥桥营业部、银河证券江苏路营业部、南洋期货公司等18家机构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并采用账外运作的方式,将资金划转到证券营业部。2000年度,科苑集团投入资金37,005万元,回收资金30,039.92万元,当年投资余额为6,965.08万元;2001年度,投入资金28,300万元,回收资金16,800万元,当年投资余额为11,500万元,累计投资余额为18,465.08万元;2002年度,投入资金700万元,回收资金900万元,累计投资余额为18,265.08万元。在投入的上述资金中,有29,805万元为募集资金。对于上述证券和期货投资行为,科苑集团一直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00年、2001年、2002年的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将未回收的证券投资资金虚构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
2000年至2003年,科苑集团存在将未回收的证券投资资金虚构为在建工程的行为,其相应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00年度,虚增在建工程5,580万元;2001年度,虚增在建工程3,560万元,虚增其他应收款2,020万元;2002年度,虚增固定资产3,560万元,多计管理费用833,750元;2003年度,多计管理费用1,617,475元。
三、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
2000年度,科苑集团在农业银行宿州淮海路支行的借款余额2,300万元没有入账。
2001年度,科苑集团向农业银行宿州淮海路支行借款2,300万元,还款2,300万元,结转2000年度借款余额2,300万元,年末借款余额为2,300万元。前述借款事项均未入账。
2001年度,科苑集团向建设银行宿州分行借款9,000万元,还款3,000万元,年末借款余额为6,000万元。前述借款事项均未入账。
2001年度,科苑集团向光大银行合肥长江西路支行借款5,000万元,还款5,000万元。前述借款事项均未入账。
2002年度,科苑集团向农业银行宿州淮海路支行借款5,400万元,还款4,600万元,结转2001年度借款余额2,300万元,年末借款余额为3,100万元。前述借款事项均未入账。
2002年度,科苑集团向建设银行宿州分行借款17,750万元,还款11,300万元,结转2001年度借款余额6,000万元,年末借款余额11,750万元。前述借款事项均未入账。
2002年度,科苑集团向光大银行合肥长江西路支行借款4,000万元,还款2,000万元,年末借款余额为2,000万元。前述借款事项均未入账。
2003年度,科苑集团向农业银行宿州淮海路支行借款6,600万元,还款5,400万元,结转2002年度借款余额3,100万元,年末借款余额为4,300万元。前述借款事项均未入账。
2003年度,科苑集团向建设银行宿州分行借款14,600万元,还款19,050万元,结转2002年度借款余额11,750万元,年末借款余额为7,300万元。前述借款事项均未入账。
2003年度,科苑集团向光大银行合肥长江西路支行借款9,000万元,还款9,000万元,结转2002年度借款余额2,000万元,年末余额为2,000万元。前述借款事项均未入账。
2003年度,科苑集团向合肥商业银行三孝口支行借款1,000万元,年末借款余额为1,000万元。该借款事项未入账。
2000年至2003年度,科苑集团均存在银行借款未入账的行为,其相关年度报告相应内容均有虚假记载。其中,2000年度,少计短期借款2,300万元;2001年度,少计短期借款8,300万元;2002年度,少计短期借款16,850万元;2003年度,少计短期借款9,300万元,少计长期借款5,300万元。
2002年8月至2003年5月,借款未入账事项由科苑集团周润南决策,周润南在相应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签章,周润南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2003年5月至2003年底,借款未入账事项由董事长吴立平决策,吴立平在相应借款合同上签字,吴立平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四、将未入账借款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
2001年至2003年度,科苑集团均存在将未入账借款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的行为,其相关年度报告相应内容均有虚假记载。其中,2001年度,虚增在建工程2,511,510.22元,少计“财务费用—利息支出”2,511,510.22元;2002年度,虚增在建工程6,099,115.71元,少计“财务费用—利息支出”6,099,115.71元;2003年度,虚增在建工程5,827,580.01元,少计“财务费用—利息支出”5,827,580.01元。
2002年8月至2003年5月,将未入账借款的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事项由周润南决策,周润南对此承担主要责任。2003年5月至2003年底,将未入账借款的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事项由吴立平决策,吴立平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披露有关重大担保
2004年4月21日,科苑集团为其实际控制人上海庆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庆安)向交通银行浦东分行借款提供1,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2004年8月28日,为上海庆安向浦东发展银行静安支行借款提供2,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2004年11月11日、12日、13日,为其控股股东安徽应用技术研究所向农业银行宿州淮海路支行借款分别提供8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质押担保,总计提供质押担保2,200万元。科苑集团均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以上重大担保信息。
吴立平负责重大担保事项的决策,并在相应董事会决议及担保合同、权利质押合同上签字,对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担保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科苑集团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决议、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资料、会计凭证、贷款担保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陈述申辩中,科苑集团提出的经营困难和员工安置等问题,我会认为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责的理由,不予采纳。对周润南辩称未参与股权转让等情况,我会予以采纳,但其辩称对违法事项不知情、不分管等情况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科苑集团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科苑集团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吴立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周润南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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