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得亨(600699)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0-9-18 22:09:11 点击数:
导读:公告日期:2010-09-16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公告日期:2010-09-16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22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0]22 号)主要内容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
1、辽河纺织、由春玲内幕交易主要事实
2008年 2 月 14 日辽源得亨与百瑞信托重组的实际运作方沿海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管理层进行商谈,确定重组合作意向,至 2008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一次发布
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股票继续停牌公告,为内幕信息敏感期。辽源得亨董事会秘
书兼辽河纺织公司秘书由春玲,自始至终参与了百瑞信托重组辽源得亨的全过
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其管理的“李跃” “柳凤莲”
账户交易“*ST 得亨”股票,构成内幕交易。
辽河纺织利用内幕信息交易“*ST 得亨”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
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
证券交易活动”以及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
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
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有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
的行为,由春玲是辽河纺织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由春玲个人利
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及其他人交易内幕信息相关的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
三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情形,应承担相应的
责任。
2、辽源得亨 2008 年中期报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主要事实
辽源得亨 2008 年中期报告显示,前十名股东名单没有李跃、柳凤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数据显示, “李跃”“柳凤莲”账户分别为“*ST
得亨”第七名和第九名无限售条件股东。
辽源得亨 2008 年中期报告未准确披露前十名股东,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
息行为。
辽源得亨 2008 年中期报告未按照规定准确披露前十名股东的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
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
息”的违法行为。赵利、由春玲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对有关当事人及公司的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给予辽源得亨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给予辽河纺织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3、给予由春玲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4、给予赵利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二、本公司声明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0]22 号)所记载的主要内容涉及的公
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辞去相关职务。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公司决定放弃申请行政复议, 公司未知其他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
行政诉讼的意向。
对于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本公司表示将以此为教训,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恪守诚信原则,规范运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 O 年九月十六日

附: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源得亨、辽河纺织、由春玲、赵利)


201022
当事人: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得亨),住所:吉林省辽源市福兴路3号,法定代表人赵利。
辽源辽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河纺织),住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路5号,法定代表人赵利。
由春玲,女,1995年至今任辽源得亨董事会秘书,兼任辽河纺织公司秘书。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十九委二十组。
赵利,男,2005年至今任辽源得亨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至今任辽河纺织董事长;同时是辽源得亨和辽河纺织的法定代表人。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十四委十一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李跃”、“柳凤莲”账户涉嫌内幕交易及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辽源得亨、由春玲等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辽河纺织、由春玲内幕交易主要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2008年2月,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瑞信托)重组辽源得亨的过程,将使辽源得亨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是属于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敏感信息。自2008年2月14日辽源得亨与百瑞信托重组的实际运作方沿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管理层进行商谈,确定重组合作意向,双方核心重组条件达成一致为内幕信息形成日,至2008年4月28日公司第一次发布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股票继续停牌公告前,为内幕信息敏感期。
(二)内幕交易账户的交易、资金存取情况
1.“李跃”账户交易情况
资金账户2216008577户名为李跃,下挂A542167194(沪)和0110951284(深)两个股东账户。根据调取的IP地址以及询问笔录显示,该账户实际控制人为由春玲。
2008年3月27日至4月9日,“李跃”账户买入“*ST得亨”394,800股,成交金额242.74万元;2008年4月11日卖出“*ST得亨”394,800股,成交金额290.15万元。2008年4月15日至18日,“李跃”账户买入“*ST得亨”907,006股,成交金额682.38万元,期间未买卖其他证券。2008年7月10日至10月31日,“李跃”账户买入“*ST得亨”281,600股,成交金额112.26万元,卖出“*ST得亨”1,188,606股,成交金额383.17万元,期间未买卖其他证券;截至10月31日,“李跃”账户资金余额229.04万元,未持有任何证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部统计数据,“李跃”A542167194账户自2008214日至418日期间,买入“*ST得亨”1,301,806股,买入总金额9,251,153.23元,卖出394,800股,卖出总金额2,901,450元。截至2008418日收盘时,该账户持有“*ST得亨”907,006股。截至20081029日,该账户将418日时持有的907,006股“*ST得亨”全部卖出,卖出总金额为3,107,495.81元。该账户扣除税费后实际盈亏为-3,333,346.95元。
2.“柳凤莲”账户交易情况
资金账户2216008566户名为柳凤莲,下挂A542158852(沪)和0110950389(深)两个股东账户。根据调取的IP地址以及询问笔录显示,该账户实际控制人为由春玲。
2008年4月1日、2日,“柳凤莲”账户买入“*ST得亨”82,900股,成交金额51.71万元;4月9日、11日,卖出“*ST得亨”82,900股,成交金额60.16万元。2008年4月14日至17日,“柳凤莲”账户买入“*ST得亨”796,911股,成交金额591.22万元,期间未买卖其他证券;2008年7月10日至12月15日,“柳凤莲”账户买入“*ST得亨”451,600股,成交金额187.05万元,卖出“*ST得亨”1,248,511股,成交金额421.35万元;截至12月15日,“柳凤莲”账户资金余额35.73万元,未持有任何证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部统计数据显示,柳凤莲A542158852账户自2008214日至418日期间,买入“*ST得亨”879,811股,买入总金额6,429,267.51元,卖出82,900股,卖出总金额601,570元。截至2008418日收盘时,该账户持有“*ST得亨”796,911股。截至2008113日,该账户将418日时持有的796,911股“*ST得亨”全部卖出,卖出总金额为2,940,332.17元。该账户扣除税费后实际盈亏为-2,948,983.96元。
“李跃”、“柳凤莲”账户由辽河纺织、由春玲、李跃、柳凤莲、姚秀双共同使用,由春玲全权负责证券交易;上述两账户资金来源为:辽河纺织800万元、姚秀双415万元、李跃10万元,柳凤莲30万元,由春玲15.14万元,并按照出资比例结算盈亏。其中,辽河纺织投入的800万元资金,利用内幕信息在价格敏感期内交易“*ST得亨”,根据出资比例对账户盈亏进行计算,辽河纺织的亏损额为395.69万元;包括由春玲个人及其他自然人资金在内的其他资金470.14万元,由春玲利用内幕信息在价格敏感期内交易“*ST得亨”,根据出资比例对账户盈亏进行计算,亏损额为232.54万元。
辽源得亨董事会秘书兼辽河纺织公司秘书由春玲,自始至终参与了百瑞信托重组辽源得亨的全过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调取的网络IP地址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资料显示,以上两账户的全部交易行为均为由春玲操作完成,由春玲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其管理的“李跃”、“柳凤莲”账户交易“*ST得亨”股票,构成内幕交易。
二、辽源得亨2008年中期报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主要事实
辽源得亨2008年中期报告显示,前十名股东中第十名股东持股数为759,600股,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第十名股东持股数为724,300股,该两类前十名股东名单中均没有李跃、柳凤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630日,“李跃”账户持有“*ST得亨”907,006股,为“ST得亨”第七名股东和第五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柳凤莲“账户持有“*ST得亨”796,911股,为“*ST得亨”第九名无限售条件股东。
辽源得亨2008年中期报告为由春玲编写并提交董事会,由春玲把李跃、柳凤莲两人的名字从前十名股东中拿出去,再把后面的人补上。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对该中期报告中的股东差异情况不知情。
辽源得亨2008年中期报告未准确披露前十名股东,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账户交易记录和统计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辽河纺织利用内幕信息交易“*ST得亨”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及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由春玲是辽河纺织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由春玲个人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及其他自然人交易内幕信息相关的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情形,应承担相应责任。
辽源得亨2008年中期报告未按照规定准确披露前十名股东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赵利、由春玲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辽源得亨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辽河纺织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由春玲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赵利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1009/t20100909_1845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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