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聚友(000693)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0-9-21 12:00:22 点击数:
导读:公告日期:2010-03-18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告日期:2010-03-18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0 年3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8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0]3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审理已终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经查明的公司违法行为:
(一)虚假披露视讯业务收入
聚友网络2001年至2004年虚构酒店视讯业务现金收入共计62,675,010.41
元,2004年以虚挂应收账款的方式虚构视讯业务收入15,645,924.55元,即2001
年至2004年聚友网络虚构酒店视讯业务收入共计78,320,934.96元,其中,2001
年6,148,677.34元,2002年23,853,569.73元,2003年21,483,987.27元,2004
年26,834,700.62元。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债权债务往来
2002 年 6 月至 2004 年 6 月期间,聚友网络控股子公司上海聚友宽频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宽频)向银行借款12笔共计24,000万元,期间陆续归还借款9,700万元。
上海宽频对上述银行借款的取得及资金使用情况未纳入正常账务核算,而是设置了帐套名为“银行”的账外账对其进行记录。
上海宽频“银行”帐套中的“其它应收款”明细账证实,2002年1月1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上海宽频付给聚友网络控股股东聚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友集团)60 笔款项共计 37,932.24 万元,收到聚友集团 21 笔款项共计
23,440.22 万元,截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对聚友集团的其它应收款余额为
15,579.74万元。2004年1月1日至 2004年6月30日,上海宽频付给聚友集团
12笔款项共计4,224.19万元,收到聚友集团划来款项10笔共计6,796.20万元,截止2004年6月30 日,对聚友集团的其它应收款余额为13,007.72万元。
上海宽频账外账贷款及对聚友集团债权情况,聚友网络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04年1月,聚友网络为上海宽频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为2,500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展期至2005年10月。聚友网络未及时披露该担保。
2004年4月,聚友网络为聚友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为
5,000万元,聚友网络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担保。
2004年4月,聚友网络为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最高额担保1笔,金额为2,000万元。聚友网络未及时披露该担保。
2004年5月,聚友网络为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为1,000万元,2005年5月,该笔贷款担保展期至2006年3月。聚友网络未及时披露该担保。
2004年7月,聚友网络为深圳聚友制罐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1笔,金额为6000万元,该笔担保合同项下实际发生贷款5,000万元。
2004年8月,聚友网络为上海宽频贷款展期提供担保1笔,金额为3,000万元。聚友网络未及时披露该担保。
2004年9月,聚友网络为深圳聚友制罐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为
3,000万元。聚友网络未及时披露该担保。
2004年8月,聚友网络为上海宽频贷款展期提供担保1笔,金额为1,000万元,2004年10月聚友网络为该笔贷款再次展期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940万元。聚友网络未及时披露该担保。
2004 年 12 月,聚友网络为深圳市东煜鞋业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1 笔,金额为4,000万元。聚友网络未及时披露该担保。
2004年12月,聚友网络为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为6,200万元。聚友网络未及时披露该担保。
2005年3月,聚友网络为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为15,000万元。聚友网络未及时披露该担保。
2005年5月,聚友网络为成都聚友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为3,800万元。聚友网络未及时披露该担保。
2005年6月,聚友网络为聚友传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笔,金额为4,976万元,聚友网络未及时披露该担保。
2004 年 9 月 20 日,聚友网络控股子公司上海宽频为上海铁通电信有限公司借款展期提供担保1笔,金额7,000万元。聚友网络未及时披露该担保。
二、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8  号)
聚友网络虚构视讯业务收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债权债务往来和对外担保事项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聚友网络处以50 万元的罚款;
2、对陈健给予警告,并处20    万元罚款;
3、对程竹、赵贵平、钟健、张聪分别给予警告,并处5  万元罚款;
4、对邢晓峰、钟康成、麦建光、朱永明、朱华慈分别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
(二)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0]3  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认定陈健为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或担任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特此公告。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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