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威达(000603)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提示性公告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0-9-21 11:56:44 点击数:
导读:公告日期:2010-03-23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威达…

公告日期:2010-03-23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 年3
月19 日收到重庆证监局送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6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审理已终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查明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
(一)2005年和200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1、威达股份长期股权投资未计提减值准备
(1)根据2005年12月31日深圳市广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广渊)账面净资产等事项,威达股份对深圳广渊的长期股权投资出现减值,威达股份应按 18.18%的持股比例计提减值准备,但威达股份未计提该项减值准备。
(2)根据2005年12月31日甘肃金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账面净资产等事项,威达股份对金土地的长期股权投资出现减值,威达股份应按18.8%的持股比例计提减值准备,但威达股份未计提该项减值准备。
2、威达股份大北山林地租赁价格不公允
2004 年6 月14 日,威达股份与金土地签订了《大北山林地租赁协议书》。协议中双方协商决定,威达股份将其所有的 3.11 万亩大北山森林公园林地以每亩每年 225 元的价格租赁给金土地开发使用。金土地租赁威达股份大北山林地是关联交易,2005 年支付了租金合计6,999,750 元。威达股份只提供了一份当地每年租赁价格200 元/亩的证据,证明大北山林地租赁价格公允的证据不充分。
3、威达股份少计费用
根据 2004 年 6 月 30 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4]深仲裁字第613 号《裁决书》和2004 年8 月23 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向威达股份发出的(2004)深福法执字第3307 号《执行通知书》,威达股份应计提应付深圳市明志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志迪公司)借款利息,但威达股份没有计提。威达股份 2005 年应计利息 345,960 元,虚增利润 345,960 元,少计应付账款
1,038,951.11 元;2006 年应计利息 363,525.53 元,虚增利润
363,525.53 元,少计应付账款1,402,476.65 元。
4、威达股份对部分销售收入和成本会计核算不正确
(1)因威达股份 2003—2005 年期间对莱芜医院销售业务的收入和成本会计核算不正确,威达股份 2005 年年报账面虚增“其他应收账—莱芜医院”720,000 元,虚增利润 891,993.75 元;威达股份 2006 年年报虚增其他应收款 720,000 元,虚增年初未分配利润817,900 元。
(2)因威达股份 2003—2005 年期间对安徽武警医院销售业务的收入和成本会计核算不正确,威达股份2005 年年报账面虚增“其他应收款—安徽武警医院”900,000 元,同时虚减利润348,882.14
元;威达股份2006 年年报账面虚增“其他应收款—安徽武警医院”
900,000 元,同时虚减利润 252,864.47 元,虚减年初未分配利润
701,016.05 元。
5、威达股份对参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006 年9 月6 日,威达股份与中山千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千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威达股份将其持有的金鹿草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鹿草)19.8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山千江,转让价格为2,142万元。2006 年9 月11 日,威达股份召开了五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同意将持有的金鹿草19.85%股权一次性转让给中山千江,并发布《关于出售参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该公告中对中山千江的财务状况,包括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等披露不实,并且在2006年年报中未将此项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二)威达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
威达股份至2008 年8 月29 日才公布了2007年年度报告,未能按期在2008 年4 月30 日前披露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威达股份相关定期报告、相关审计报告、相关协议、相关董事会决议、相关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威达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了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6号)处罚决定
根据通过威达股份2005年、2006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的签字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职务、履行董事职责等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威达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吕建中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3、对文民生、乔贵生和魏万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4、对刘学仪、张世田、吴雄军、王炳燃、陈洪东、刘通和常青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三、公司整改的相关说明
公司将对《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6号)和2007 年9 月6 日深圳监管局《关于责令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中涉及的事项逐项进行整改,全面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及时申请监管机构对整改事项进行验收,公司将对整改验收结果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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