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贤成(600381)受到行政处罚及相关事项整改情况公告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0-9-21 13:08:27 点击数:
导读:公告日期:2009-12-22股票代码:600381股票简称:ST贤成公告编号:2009-45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事项整改情况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公告日期:2009-12-22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09-45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事项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曾于2007年3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青调查通字0701号),由于公司涉嫌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青海监管局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2007-12号公告)。
2009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下达的[2009]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规事实为:
公司自2002年至2005年间向关联方及非关联方提供合计56,943.2万元的担保事项未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原《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外披露,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全文详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作出处罚如下:
1、给予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时任董事长黄贤优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对时任董事、独立董事李冬生、胡延国、谭文、邓炜霖、郭银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4、对时任董事、独立董事许义生、孟庆良给予警告。
针对上述处罚情况,公司已作出整改情况如下:
1、认真开展清理整顿、作出补充公告
2007年1月,为了落实国务院批转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精神,公司成立了以原董事长黄贤优为组长,财务、资金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专项清理整改工作小组,对公司以往的贷款、担保等问题进行彻底清查。经过严肃认真的清理核查发现,截止至2006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总计56,943.2万元的对外担保,且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针对发现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及时纠正了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并于2007年1月30日将上述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补充公告。
2、有效解除对外担保,化解公司财务、经营风险
针对公司上述相关担保事项,公司控股股东给予了积极帮助和大力支持,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在控股股东的配合下,通过与各债权人、债权银行、法院开展积极的谈判和协商、敦促借款人尽速归还贷款等有效的方式,经过两年多的不懈努力,截至目前公司已彻底纠正违规事项并解除共计46,463万元的担保事项,占担保总额的81.5%,有效地化解了公司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扫清了障碍。
3、积极改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促进主营业务转型工作
公司利用开展上述自查自纠的契机,在有关监管机构的指导帮助下,在近三年的时间里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秘办及管理层进行了多次调整,设立了董事会下属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与考核委员会及薪酬与激励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及有关工作细则;对《公司章程》、"三会"运作相关制度、董监高工作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及关联交易制度等有关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新制定了公司《内控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等制度,并确立了对董监高人员进行内部培训和参加监管机构举办的专业培训的体制。
通过系列的整改和学习,截至目前公司未再发生违法违规现象,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成员结构不仅趋于合理,而且使得公司的决策机制、管理水平、运作规范和法人治理结构得到极大改善和提高,公司董监高人员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公司在完成主营业务初步转型的同时也积极筹划开展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公司业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审议和披露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事项,预期通过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进一步夯实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进一步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21日

附: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贤成实业、黄贤优等9名责任人员)

〔2009〕55号
当事人: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青海白唇鹿股份有限公司,2005525日,变更为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成实业,股票代码600381),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8号国际金融广场32楼,法定代表人臧静涛。
黄贤优,男,19641023日出生,19995月至200810月中国证监会调查结束时任贤成实业董事长,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聚龙阁221号。
孟庆良,男,1963227日出生,19995月至2008117日任贤成实业副董事长,住址:北京市广渠门领行国际3号楼一单元601室。
李冬生,男,19541016日出生,从20016月至20064月任贤成实业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人才市场大厦。
胡延国,男,19661031日出生,从20016月至20064月任贤成实业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9号。
谭文,男,19671026日出生,20022月至20076月任贤成实业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南国一街72101房。
郭银华,男,195615日出生,从20036月至20064月任贤成实业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怡乐路53809室。
许义生,男,19491124日出生,从20046月至中国证监会调查结束时任贤成实业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株区仑头路215401房。
邓炜霖,男,1959210日出生,从20045月至20076月任贤成实业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愉园新村。
依据19997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贤成实业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贤成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贤成实业未及时披露有关担保的相关信息
(一)2002年未及时披露有关担保的相关信息
1.在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为关联方贤成集团4,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2年5月27日,广州贤成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贤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成集团)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灵芝园办事处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最高授信额度为5,000万元,使用期限为2002年5月27日至2003年5月27日。
2002年5月27日,贤成实业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灵芝园办事处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依据《综合授信协议》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02年5月27日,贤成集团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灵芝园办事处借款4,000万元,期限自2002年5月27日至2003年5月27日。
2002年11月18日,贤成集团向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签订借款500万元,期限自2002年11月18日至2002年12月28日。
2.在建设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天河贤成房地产9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2年9月26日,广州天河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贤成房地产)向建设银行广州天河支行借款950万元,期限为2002年9月27日至2003年9月27日。
2002年9月26日,贤成实业与建设银行广州天河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贤成集团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2年7月12日,贤成集团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2002年7月12日至2003年7月12日。
2002年7月12日,贤成实业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02年7月12日至2005年7月12日。
4.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天艺服装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2年5月13日,广州天艺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艺服装)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2002年5月14日至2002年11月13日。
2002年5月13日,贤成实业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为天艺服装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额度为2,000万元,期限为2002年5月14日至2005年5月14日。
2002年11月15日,天艺服装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2002年11月15日至2003年11月18日。
2002年11月15日,贤成实业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02年11月15日至2005年11月18日。
(二)2003年未及时披露有关担保的相关信息
1.在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为关联方贤成集团11,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3年1月21日,贤成集团与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最高授信额度为11,000万元,使用期限为2003年1月28日至2004年1月28日。
2003年1月21日,贤成实业与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于2003年1月21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产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综合授信协议》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03年1月28日,贤成集团向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借款5,000万元,期限为2003年1月28日至2004年1月28日。
2003年1月29日,贤成集团向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借款5,000万元,期限为2003年1月29日至2004年1月29日。
2003年3月10日,贤成集团向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2003年3月10日至2003年6月10日。
2003年6月18日,贤成集团向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2003年6月18日至2004年1月18日。
2003年11月21日,贤成集团与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签订了《综合授信补充协议》,将上述《综合授信协议》中额度有效期自原到期日2004年1月28日延长至2004年11月25日。贤成实业继续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2.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贤成集团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3年7月22日,贤成集团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2003年7月22日至2004年7月22日。
2003年7月22日,贤成实业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03年7月22日至2006年7月22日。
3.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天艺服装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3年11月14日,天艺服装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2003年11月14日至2004年11月13日。
2003年11月14日,贤成实业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03年11月14日至2006年11月13日。
(三)2004年未及时披露有关担保的相关信息
1.在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贤成集团提供担保13,500万元
2004年5月8日,贤成集团与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签订了《基本授信合同》,最高授信额度为13,500万元,授信有效期为2004年5月8日至2005年5月8日。
2004年5月8日,贤成实业与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基本授信合同》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在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盛立投资3,2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4年11月19日,广州盛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立投资)向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借款3,250万元,期限为2004年11月19日至2005年11月18日。
2004年11月19日,贤成实业与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为盛立投资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6,500万元,保证额度有限期为2004年11月19日至2005年11月19日。
3.在兴业银行深圳深南支行为关联方雪科贸易1,8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3年9月28日,深圳市雪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科贸易)与兴业银行深圳深南支行签订了《基本授信合同》,基本授信最高额度为2,000万元,期限为2003年9月28日至2004年9月28日。
2004年3月23日,贤成实业与兴业银行深圳深南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基本授信合同》中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04年9月27日,雪科贸易向兴业银行深圳深南支行借款1,800万元,期限为2004年9月27日至2005年3月27日。
4.在兴业银行深圳深南支行为关联方三兴纺织2,7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3年9月28日,深圳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纺织)与兴业银行深圳深南支行签订了《基本授信合同》,基本授信最高额度为3,000万元,期限为2003年9月28日至2004年9月28日。
2003年9月28日,贤成实业与兴业银行深圳深南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基本授信合同》中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04年9月27日,三兴纺织向兴业银行深圳深南支行借款2,700万元,期限为2004年9月27日至2005年3月27日。
5.在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为关联方三兴纺织4,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4年8月27日,三兴纺织向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分三次,每次借款1,000万元,期限均为2004年8月27日至2005年8月27日;同日,又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2004年8月30日至2005年8月30日。
上述银行借款由20031027日贤成实业与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担保。
6.在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为关联方贤成集团17,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4年8月31日,贤成集团向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自2004年8月31日至2005年8月31日。
2004年9月1日,贤成集团向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借款10,000万元,期限自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
2004年9月17日,贤成集团向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借款3,000万元,期限自2004年9月20日至2005年9月20日。
2004年9月17日,贤成集团向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借款3,000万元,期限自2004年9月20日至2005年9月20日。
2004年9月15日,贤成集团与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最高授信额度为17,000万元,使用期限为2004年1月28日至2004年11月25日。
2004年9月15日,贤成实业与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产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综合授信协议》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04年11月17日,贤成实业与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签订《质押合同》,为确保2004年9月15日贤成集团与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贤成实业以其所拥有的广州市光大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出质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期限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7.在建设银行广州分行为伟贤投资4,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4年6月4日,广州市伟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贤投资)向建设银行广州电力支行借款4,500万元,期限为2004年6月4日至2005年6月3日。
2004年6月4日,贤成实业与建设银行广州电力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8.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贤成集团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4年10月12日,贤成集团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2004年10月13日至2005年4月13日。
2004年10月12日,贤成实业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9.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贤成集团1,9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4年7月21日,贤成集团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借款1,950万元。
2004年7月15日,贤成实业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04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21日。
10.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天艺服装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3年11月14日,天艺服装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2003年11月14日至2004年11月13日。
2003年11月14日,贤成实业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03年11月14日至2006年11月13日。
2004年11月11日,天艺服装将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借款展期,将借款期限调整至2005年7月15日。
2004年11月11日,贤成实业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展期还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04年11月至2007年11月。
11.在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为建新华投资3,6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4年3月26日,深圳市建新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华投资)向华夏银行深圳南山支行借款3,600万元,期限为2004年3月30日至2005年2月28日。
2004年3月26日,贤成实业与华夏银行深圳南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2004年3月30日至2007年8月28日。
(四)2005年未及时披露有关担保的相关信息
1.在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贤成集团13,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4年5月8日,贤成集团与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签订了《基本授信合同》,最高授信额度为13,500万元,授信有效期为2004年5月8日至2005年5月8日。
2004年5月8日,贤成实业与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05年3月11日,贤成集团向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3月11日至2006年3月10日。
2005年4月13日,贤成集团向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4月13日至2006年4月12日。
2005年4月14日,贤成集团向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4月14日至2006年4月13日。
2005年4月14日,贤成集团向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4月14日至2006年4月13日。
2005年4月28日,贤成集团向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4月29日至2006年4月28日。
2005年4月28日,贤成集团向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4月28日至2006年4月27日。
2.在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盛立投资6,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005年11月8日,盛立投资向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借款6,500万元,期限为2005年11月9日至2006年11月9日。
2004年11月19日,贤成实业与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为盛立投资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6,500万元,保证额度有限期为2004年11月19日至2005年11月19日。
对于上述担保信息,贤成实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贤成实业时任董事长黄贤优。
对上述大部分担保事项,贤成实业在2007130日进行了披露。
二、贤成实业定期报告重大遗漏
(一)2002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
1.在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为关联方贤成集团4,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在建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天河贤成房地产9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3.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贤成集团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4.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天艺服装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贤成实业未在200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信息。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在通过2002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贤成实业董事长黄贤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在通过2003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孟庆良、李冬生、胡延国、谭文。
(二)2003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
1.在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为关联方贤成集团11,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在建设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天河贤成房地产9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3.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贤成集团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4.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天艺服装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贤成实业未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信息。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在通过2003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贤成实业董事长黄贤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在通过2003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孟庆良、郭银华、李冬生、胡延国、谭文。
(三)2004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
1.在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贤成集团提供担保13,500万元。
2.在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盛立投资3,2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3.在兴业银行深圳深南支行为关联方雪科贸易1,8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4.在兴业银行深圳深南支行为关联方三兴纺织2,7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5.在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为关联方三兴纺织4,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6.在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为关联方贤成集团17,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7.在建设银行广州分行为伟贤投资4,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8.在建设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天河贤成房地产9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9.在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为关联方三兴纺织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10.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贤成集团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11.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贤成集团1,9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12.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天艺服装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13.在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为建新华投资3,6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贤成实业未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信息。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在通过2004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贤成实业董事长黄贤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在通过2004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孟庆良、郭银华、李冬生、胡延国、谭文、邓炜霖、许义生。
(四)2005年中期报告重大遗漏
1.在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贤成集团13,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2.在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盛立投资3,2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3.在兴业银行深圳深南支行为关联方雪科贸易1,8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4.在兴业银行深圳深南支行为关联方三兴纺织2,7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5.在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为关联方三兴纺织4,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6.在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为关联方贤成集团17,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7.在建设银行广州分行为伟贤投资4,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8.在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为关联方三兴纺织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9.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贤成集团2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10.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贤成集团1,9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11.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为关联方天艺服装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12.在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为建新华投资3,6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贤成实业未在2005年中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信息。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在通过2005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贤成实业董事长黄贤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在通过2005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孟庆良、郭银华、李冬生、胡延国、谭文、邓炜霖、许义生。
对上述大部分担保事项,贤成实业在2007130日进行了披露。
以上违法事实和改正情况有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2005年中期报告,相关临时公告、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贤成实业2002年至2005年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贤成实业未在2002年年度报告、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和2005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担保事项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我会决定:
一、责令贤成实业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贤成实业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黄贤优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李冬生、胡延国、谭文、邓炜霖、郭银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四、对许义生、孟庆良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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