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星美(000892)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0-9-26 17:35:22 点击数:
导读:公告日期:2008-12-03股票简称:S*ST星美股票代码:000892公告编号:2008-138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公告日期:2008-12-03
股票简称:S*ST星美股票代码:000892公告编号:2008-138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08 年 12 月 2 日收到重庆证监局送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第47号),该决定书主要 (以下简称“证监会” )内容如下:
依据1997年7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本公司虚假陈述案(相关当事人及相关违法事实见本公司于2008年9月27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本公司改正,并给予本公司罚款40万元;
二、给予覃辉警告,并罚款5万元;分别给予胡宜东、胡进、范知宝、陈元虎、朱胜军、王飞、王洪斌、潘红樱、朱锐警告,并罚款4万元;分别给予张毅伟、夏磊、舒华英、卜军、叶桂萍、廖崇德、佟鸿举警告,并罚款3万元;分别给予覃宏、刘剑华、郝彬警告。
特此公告。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丰通信及覃辉等20名责任人员)


〔2008〕47号
当事人: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通信),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黄福根。
覃辉,男,196810月出生,时任长丰通信董事长、董事,住址:北京朝阳区建国路11816A
胡宜东,男,1963109日出生,时任长丰通信董事长、董事,住址:山东省苍山县城关文化路28号-B55
覃宏,男,时任长丰通信董事长、董事。
胡进,男,1965223日出生,时任长丰通信董事,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四新路17号。
范知宝,男,196325日出生,时任长丰通信董事,住址:北京宣武区中兴巷9号。
陈元虎,男,194762日出生,时任长丰通信董事,住址:重庆市中区较场口77号附191
朱胜军,男,196582日出生,时任长丰通信董事,住址:北京东城区安德里北街181435号。
张毅伟,男,195576日出生,时任长丰通信董事,住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16路。
夏磊,男,1967920日出生,时任长丰通信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南里196单元602号。
王洪斌,男,19691013日出生,时任长丰通信董事,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湖西路151101单元112
王飞,男,1975625日出生,时任长丰通信独立董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西街2203号。
刘剑华,男,19621114日出生,时任长丰通信董事,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喻家山东二二区59103
郝彬,男,1964316日出生,时任长丰通信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图中路1081409号。
潘红樱,女,196879日出生,时任长丰通信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沙河中新街28302
朱锐,男,1970112日出生,时任长丰通信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蒋台路二号和乔丽晶公寓B701室。
舒华英,男,1945911日出生,时任长丰通信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
卜军,男,196876日出生,时任长丰通信独立董事,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44412号。
叶桂萍,女,19681016日出生,时任长丰通信独立董事,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新光小区拦翠阁A203
廖崇德,男,时任长丰通信独立董事。
佟鸿举,男,1970218日出生,时任长丰通信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华苑71002号。
依据19997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长丰通信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长丰通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长丰通信2003年中期报告虚构主营业务收入8,374.46万元,虚构主营业务成本1,737.7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36.75万元,虚增所得税前净利润6,024.98万元。
长丰通信2003年中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4,752.73万元,扣除虚增部分,长丰通信2003年中期亏损1,884.02万元。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覃辉;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范知宝、朱胜军、胡进、陈元虎,王洪斌,时任独立董事王飞、潘红樱、朱锐。
二、长丰通信2003年年度报告虚构主营业务收入24,845.72万元,虚构主营业务成本9,439.0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406.71万元,虚增所得税前净利润14,024.70万元。
长丰通信2003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11,104.97万元,扣除虚增部分,长丰通信2003年年度亏损4,301.74万元。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覃辉;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范知宝、朱胜军、胡进、陈元虎,王洪斌,时任独立董事王飞、潘红樱、朱锐。
三、长丰通信2004年中期报告虚构主营业务收入7,124.71万元,虚构主营业务成本1,819.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05.59万元,虚增所得税前净利润5,113.38万元。
长丰通信2004年中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5,378.61万元,扣除虚增部分,长丰通信2004年中期盈利73.02万元。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覃辉;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胡进、张毅伟、王洪斌,时任独立董事潘红樱、朱锐。
四、长丰通信2004年年度报告虚构主营业务收入9,899.18万元,虚构主营业务成本1,819.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080.06万元,虚增所得税前净利润7,528.89万元。
长丰通信2004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3,142.87万元,扣除虚增部分,长丰通信2004年年度亏损4,937.19万元。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胡宜东;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夏磊、王飞,时任独立董事叶桂萍、舒华英、卜军。
五、长丰通信2003年中期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笔,涉及金额2,260万元。
长丰通信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对此进行了披露。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覃辉;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陈元虎、王洪斌。
六、长丰通信2003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3笔,涉及金额4,260万元。
长丰通信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对此进行了披露。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覃辉;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陈元虎、王洪斌、朱胜军。
七、长丰通信2004年中期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5笔,涉及金额12,760万元。
长丰通信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事项中4笔涉及金额7,760万元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披露。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覃辉;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王洪斌、朱锐、胡进。
八、长丰通信2004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笔,涉及金额5,500万元。
九、长丰通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04年度重大诉讼事项,涉及诉讼金额15,433万元和成都长丰3600万股股权。
长丰通信分别于2005318日和413日披露了上述重大诉讼事项。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胡宜东。
十、长丰通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转让子公司湖北长丰股权事项。
2005年12月14日,长丰通信披露了上述重大交易事项。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胡宜东;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夏磊、王飞。
十一、长丰通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第一大股东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被拍卖事项,涉及长丰通信法人股8,512.64万股。
2006年4月28日,长丰通信披露了上述重大事项。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覃宏。
十二、长丰通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第一大股东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金额3,338.35万元。
2006年4月28日,长丰通信披露了上述重大事项。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覃宏;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胡宜东、郝彬、刘剑华,时任独立董事叶桂萍、佟鸿举、廖崇德。
上述违法事实和改正情况,有2003年中期报告、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中期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相关临时公告,相关会计记录,相关担保文件,相关诉讼文件,相关法律文件,相关合同,相关协议,相关董事会决议,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长丰通信2003年中期报告、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中期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长丰通信临时信息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长丰通信改正,并给予长丰通信罚款40万元;
二、给予覃辉警告,并罚款5万元;分别给予胡宜东、胡进、范知宝、陈元虎、朱胜军、王飞、王洪斌、潘红樱、朱锐警告,并罚款4万元;分别给予张毅伟、夏磊、舒华英、卜军、叶桂萍、廖崇德、佟鸿举警告,并罚款3万元;分别给予覃宏、刘剑华、郝彬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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