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绒业(000982)及相关责任人员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0-9-27 20:18:50 点击数:
导读:公告日期:2009-02-1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立案调查结果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06年12月底,重组前的宁夏圣雪绒股份有…
公告日期:2009-02-1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立案调查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6年12月底,重组前的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圣雪绒”)因涉嫌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被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立案稽查。2007年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原大股东圣雪绒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2009年2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9】3号,依据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原圣雪绒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信息披露违法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案件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中国证监会认定,2001年至2005年圣雪绒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所述之行为。对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圣雪绒董事长兼总经理侯羽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圣雪绒监事会主席霍继红,时任圣雪绒董事、副总经理兼董秘房进贤和时任圣雪绒董事兼财务总监张航。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如下:
一、 对侯羽乾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 对霍继红、房进贤、张航给予警告。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 九年二月十一日
附: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圣雪绒侯羽乾、霍继红、房进贤、张航)
[2009]3号
当事人:侯羽乾,男,1957年1月出生,时任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雪绒)董事长、总经理,住址:银川市金风区蓝山名邸11-3-201。
霍继红:女,1954年7月出生,时任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圣雪绒集团)董事长、圣雪绒监事会主席,住址:银川市兴庆区富宁街306号。
房进贤:男,1948年6月出生,时任圣雪绒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银川市教育巷5-1-201。
张航:女,1961年6月出生,时任圣雪绒董事、财务总监,住址:银川市兴庆区唐槐新村83-4-502。
依据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圣雪绒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信息披露违法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圣雪绒自2001年至2005年一直存在向控股股东圣雪绒集团提供资金的行为,且金额巨大,圣雪绒与圣雪绒集团关联方交易未按规定进行披露。
(一)2001年,圣雪绒向圣雪绒集团累计支付款项共计212笔,合计金额60,042.35万元,圣雪绒集团向圣雪绒累计还款共122笔,合计金额59,666.70万元。其中,圣雪绒向圣雪绒集团单笔支付款项300万元以上的共23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二)2002年,圣雪绒向圣雪绒集团累计支付款项共计165笔,合计金额39,721.48万元,圣雪绒集团向圣雪绒累计还款共111笔,合计金额38,486.18万元。其中,圣雪绒向圣雪绒集团单笔支付款项300万元以上的共28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三)2003年,圣雪绒向圣雪绒集团累计支付款项共计137笔,合计金额34,796.45万元,圣雪绒集团向圣雪绒累计还款共85笔,合计金额25,038.63万元。其中,圣雪绒向圣雪绒集团单笔支付款项300万元以上的共28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四)2004年,圣雪绒向圣雪绒集团累计支付款项共计107笔,合计金额25,551.76万元,圣雪绒集团向圣雪绒累计还款共57笔,合计金额14,178.19万元。其中,圣雪绒向圣雪绒集团单笔支付款项300万元以上的共17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五)2005年,圣雪绒向圣雪绒集团累计支付款项共计41笔,合计金额2,472.24万元,圣雪绒集团向圣雪绒累计还款共34笔,合计金额3,328.76万元。其中,圣雪绒向圣雪绒集团单笔支付款项300万元以上的共1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以上违法事实有历年年报、相关临时公告、有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公告、有关公司和单位出具的说明、银行提供的有关单据、圣雪绒和圣雪绒集团的往来账簿和财务凭证、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2001年至2005年圣雪绒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交易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所述之行为。对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圣雪绒董事长兼总经理侯羽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圣雪绒监事会主席霍继红,时任圣雪绒董事、副总经理兼董秘房进贤和时任圣雪绒董事兼财务总监张航。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对侯羽乾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霍继红、房进贤、张航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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